在市場化電價環(huán)境中,如果輸電線擁堵時,各發(fā)電企業(yè)和用電企業(yè)誰有優(yōu)先權?誰為擁堵付費?如何通過市場機制決定輸電資源的分布、新建和擴充?這些問題不應該被忽視。
最近有報道指新一輪電改方案已就電價形成機制達成共識,將推廣直購電,形成市場電價機制。這一改革方向無疑是鼓舞人心的。在已經推進電力市場改革的國家和地區(qū)中,通常有兩種電價形成機制:反映實時市場的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以及直購電的雙邊長期合同訂定機制。
這兩種機制相輔相成,各自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個完整的市場化電價機制需要配套使用這兩種機制才能既保證價格形成反映了市場的供求關系和資源約束,又避免投機者操弄市場,造成損失。
電價形成機制的確立,不僅關系到供求雙方的支付和資源的配置,還決定著電力市場其他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了:輸電線擁堵時,使用擁堵網線的發(fā)電企業(yè)和用電企業(yè),誰有優(yōu)先權?誰為擁堵付費?如何通過市場機制決定輸電資源的分布、新建和擴充?
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正確的解決,即便廠網分離、政府推廣直購電,電力市場改革仍然舉步維艱,極有可能還要回到原有的老路上。
因此,理解兩種價格形成機制的原理和功能,對于正確設計電力市場、促進市場交易形成和提高電力系統(tǒng)效率至關重要。
不可忽視的漏洞
電力市場化的本質,就是通過競爭,實現電力系統(tǒng)的最優(yōu)調度(optimal dispatch,亦即國內文獻中所說的“經濟調度”)。由于需求的實時波動和其他一些不確定因素(如新能源的波動),電力作為商品,其每一個時刻的價格都有所不同。
與此同時,由于電流在電網中受到物理規(guī)律約束,電網結構和輸電約束會造成同一時刻電網每個節(jié)點的價格也會存在差異。特別是當一條輸電線擁堵時,其兩端的發(fā)電資源無法有效整合,市場一定程度被分割開來,只有通過價格的差異,才能體現出輸電資源的價值和不同地區(qū)消費對整個系統(tǒng)造成的成本。
也因此,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被認為是管理輸電擁堵問題的最有效支撐,也是唯一能對輸電資源配置、新建和擴充釋放正確信號的機制。
所以,電力經濟學家們一致認為,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是唯一準確反映電力系統(tǒng)供求關系和資源約束的價格機制,是唯一能對資源正確配置和供求雙方釋放正確價格信號的模式。
重要的是,由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形成的實時價格信號,是直購電時買賣雙方訂定電價合同時的正確依據。大用戶如何選擇供電者?直購電的買賣雙方如何議價?如果直購電造成的擁堵使直購電合同無法履行,發(fā)電、輸電和用電三方應如何分攤供電穩(wěn)定責任?
在一個缺乏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的電力系統(tǒng)中,上述問題都難以解決。根據政府定價所形成的供電合同,由于不能反映不同地區(qū)電力供求的關系和輸電約束,會造成極大的無效率。更嚴重的是,缺乏正確價格信號作為參考,使直購電的買賣雙方的信息搜索等交易成本攀升,會阻礙議價的形成。
這也是廠網分離后,直購電無法自發(fā)形成、直購電試點大多難以為繼的重要原因之一。
長期合同的功效
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雖然有如上所述的諸多優(yōu)點,然而其缺點也非常明顯。這種實時報價、競價和交易的模式,鼓勵了市場投機者操控價格。
200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fā)生的電力危機的一大肇因就是安然公司等投機者利用競價上網機制操弄電力價格。而直購電的長期合同模式則是抑制市場投機的有效機制。
根據斯坦福大學Frank Wolak教授的論證,由于長期合同規(guī)定了供電方供電的數量和價格,如果供電方在實時市場通過降低產出而抬高價格,供電方反而需要以被自己抬高的市場價購買足夠履行合同的供應量,這會對供電方自身造成損失。
這一機制的存在有效抑制了供電方操控市場價格的意愿,也使得投機者鉆空子的空間變得狹小。
在歐洲,多數市場采用的是長期合同模式。這種現象的形成是因為歐洲每一個國家內部的電網輸電能力都較為充足,較少出現輸電線路擁堵現象,因此,這些國家推行節(jié)點價格的必要性就較低。
相反,在美國各大電力市場中都普遍存在輸電擁堵現象,故而節(jié)點價格就對指導長期合同價格有著重要指標意義。總之,一個會發(fā)生輸電擁堵的電力市場,應當以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為基礎,推進價格體制改革。
除去價格機制本身的設計外,推行價格機制普及的順序也對市場狀態(tài)的確定至關重要。一個顯著的例子,就是澳大利亞電改和加州電改的區(qū)別。前者形成了較低的價格,政府也在改革中獲取了較好的財政收益;而后者則恰恰相反。
有趣的是,這兩個市場都是“競價上網節(jié)點價格”和“長期合同”并行的市場,為什么會有截然相反的改革結果呢?答案就是這兩個市場推進兩種機制的順序不同。
澳大利亞先推行長期合同,然后形成高競爭性的即時市場。
在改革伊始,政府根據以往定價,給定了一個較高的指導價格,使得改革過程中,原屬于政府的電力資產以較高價格出售。而其后形成的即時市場,由于長期合同抑制了投機,形成了較低的節(jié)點價格。這一較低價格拉低了來年的長期合同價格。
相反,由于加州一開始以競價上網節(jié)點價格為主,投機者投機意愿高,拉抬了實時市場的節(jié)點價格。而較高的節(jié)點價格最終導致了長期合同價格也偏高。
中國電力體制改革是進一步深化經濟改革的重大戰(zhàn)略性措施,不僅對能源價格和經濟運行有重要意義,也對中國環(huán)境保護等其他重要戰(zhàn)略起著支撐作用。
然而,日臻成熟的市場設計理論揭示出,市場規(guī)則的確定不再是簡單的一種模式的確立,很可能需要多種機制組合;影響改革效果的也不僅僅是每個機制的設計,機制之間的順序和組合方式也顯著的影響著改革成敗。
在國際電改經驗日益豐富的今天,中國電改時需要汲取各國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改革過程中的制度安排,形成一個完整的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最近有報道指新一輪電改方案已就電價形成機制達成共識,將推廣直購電,形成市場電價機制。這一改革方向無疑是鼓舞人心的。在已經推進電力市場改革的國家和地區(qū)中,通常有兩種電價形成機制:反映實時市場的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以及直購電的雙邊長期合同訂定機制。
這兩種機制相輔相成,各自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個完整的市場化電價機制需要配套使用這兩種機制才能既保證價格形成反映了市場的供求關系和資源約束,又避免投機者操弄市場,造成損失。
電價形成機制的確立,不僅關系到供求雙方的支付和資源的配置,還決定著電力市場其他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安排。這其中包括了:輸電線擁堵時,使用擁堵網線的發(fā)電企業(yè)和用電企業(yè),誰有優(yōu)先權?誰為擁堵付費?如何通過市場機制決定輸電資源的分布、新建和擴充?
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正確的解決,即便廠網分離、政府推廣直購電,電力市場改革仍然舉步維艱,極有可能還要回到原有的老路上。
因此,理解兩種價格形成機制的原理和功能,對于正確設計電力市場、促進市場交易形成和提高電力系統(tǒng)效率至關重要。
不可忽視的漏洞
電力市場化的本質,就是通過競爭,實現電力系統(tǒng)的最優(yōu)調度(optimal dispatch,亦即國內文獻中所說的“經濟調度”)。由于需求的實時波動和其他一些不確定因素(如新能源的波動),電力作為商品,其每一個時刻的價格都有所不同。
與此同時,由于電流在電網中受到物理規(guī)律約束,電網結構和輸電約束會造成同一時刻電網每個節(jié)點的價格也會存在差異。特別是當一條輸電線擁堵時,其兩端的發(fā)電資源無法有效整合,市場一定程度被分割開來,只有通過價格的差異,才能體現出輸電資源的價值和不同地區(qū)消費對整個系統(tǒng)造成的成本。
也因此,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被認為是管理輸電擁堵問題的最有效支撐,也是唯一能對輸電資源配置、新建和擴充釋放正確信號的機制。
所以,電力經濟學家們一致認為,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是唯一準確反映電力系統(tǒng)供求關系和資源約束的價格機制,是唯一能對資源正確配置和供求雙方釋放正確價格信號的模式。
重要的是,由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形成的實時價格信號,是直購電時買賣雙方訂定電價合同時的正確依據。大用戶如何選擇供電者?直購電的買賣雙方如何議價?如果直購電造成的擁堵使直購電合同無法履行,發(fā)電、輸電和用電三方應如何分攤供電穩(wěn)定責任?
在一個缺乏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機制的電力系統(tǒng)中,上述問題都難以解決。根據政府定價所形成的供電合同,由于不能反映不同地區(qū)電力供求的關系和輸電約束,會造成極大的無效率。更嚴重的是,缺乏正確價格信號作為參考,使直購電的買賣雙方的信息搜索等交易成本攀升,會阻礙議價的形成。
這也是廠網分離后,直購電無法自發(fā)形成、直購電試點大多難以為繼的重要原因之一。
長期合同的功效
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雖然有如上所述的諸多優(yōu)點,然而其缺點也非常明顯。這種實時報價、競價和交易的模式,鼓勵了市場投機者操控價格。
200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fā)生的電力危機的一大肇因就是安然公司等投機者利用競價上網機制操弄電力價格。而直購電的長期合同模式則是抑制市場投機的有效機制。
根據斯坦福大學Frank Wolak教授的論證,由于長期合同規(guī)定了供電方供電的數量和價格,如果供電方在實時市場通過降低產出而抬高價格,供電方反而需要以被自己抬高的市場價購買足夠履行合同的供應量,這會對供電方自身造成損失。
這一機制的存在有效抑制了供電方操控市場價格的意愿,也使得投機者鉆空子的空間變得狹小。
在歐洲,多數市場采用的是長期合同模式。這種現象的形成是因為歐洲每一個國家內部的電網輸電能力都較為充足,較少出現輸電線路擁堵現象,因此,這些國家推行節(jié)點價格的必要性就較低。
相反,在美國各大電力市場中都普遍存在輸電擁堵現象,故而節(jié)點價格就對指導長期合同價格有著重要指標意義。總之,一個會發(fā)生輸電擁堵的電力市場,應當以競價上網和節(jié)點價格為基礎,推進價格體制改革。
除去價格機制本身的設計外,推行價格機制普及的順序也對市場狀態(tài)的確定至關重要。一個顯著的例子,就是澳大利亞電改和加州電改的區(qū)別。前者形成了較低的價格,政府也在改革中獲取了較好的財政收益;而后者則恰恰相反。
有趣的是,這兩個市場都是“競價上網節(jié)點價格”和“長期合同”并行的市場,為什么會有截然相反的改革結果呢?答案就是這兩個市場推進兩種機制的順序不同。
澳大利亞先推行長期合同,然后形成高競爭性的即時市場。
在改革伊始,政府根據以往定價,給定了一個較高的指導價格,使得改革過程中,原屬于政府的電力資產以較高價格出售。而其后形成的即時市場,由于長期合同抑制了投機,形成了較低的節(jié)點價格。這一較低價格拉低了來年的長期合同價格。
相反,由于加州一開始以競價上網節(jié)點價格為主,投機者投機意愿高,拉抬了實時市場的節(jié)點價格。而較高的節(jié)點價格最終導致了長期合同價格也偏高。
中國電力體制改革是進一步深化經濟改革的重大戰(zhàn)略性措施,不僅對能源價格和經濟運行有重要意義,也對中國環(huán)境保護等其他重要戰(zhàn)略起著支撐作用。
然而,日臻成熟的市場設計理論揭示出,市場規(guī)則的確定不再是簡單的一種模式的確立,很可能需要多種機制組合;影響改革效果的也不僅僅是每個機制的設計,機制之間的順序和組合方式也顯著的影響著改革成敗。
在國際電改經驗日益豐富的今天,中國電改時需要汲取各國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改革過程中的制度安排,形成一個完整的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