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這個提法指明了國有經濟相對集中的能源行業未來發展和改革的方向。筆者認為,我們要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引導能源行業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
首先,要破除行政壟斷,為民營資本全面進入掃除體制障礙。我國能源行業一直存在著“半行政、半市場化”的體制特征,距離完全競爭還很遠,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一是要破除行政壟斷。按照美國經驗,對于能源行業的管制應該去行政化,因為“行政化”會由于信息壟斷和權力過于集中而導致尋租行為和行政腐敗。二是要加強競爭的培育。競爭的培育要與市場秩序的規范和各項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相結合,如果不制定更為詳細的實施細則,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行業只能流于形式。三是要推動能源定價的市場化改革。長期以來的政府直接定價或監管,導致成品油、天然氣和電力之間的價格差別并不是由從生產到消費的成本和能源品質本身所決定,而是決定于政府與不同能源行業和不同用能終端之間的博弈,各種能源之間存在比價不合理問題。因此,推動能源定價的市場化改革成為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行業的核心,政府應轉變角色,不能直接定價,只能進行價格監管。
其次,建立開放競爭的能源市場。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必須打破“封閉競爭”的格局,以“開放競爭”取代“封閉競爭”。主要抓住四點:一是著眼于是鼓勵新企業(尤其是民營、外資)進入和新技術使用的寬松的準入政策,這項政策適用于除確實要自然壟斷的環節之外的所有能源產業。而是改革當前國有能源企業經營體制,實行以產權制度為核心內容的改革。三是優化能源產業組織結構,不能將破除目前的壟斷局面局限于在對原有企業的“分拆”層面上,而是著眼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理順以及是否有利于新企業的進入。四是建立統一的國內能源市場,不能將不同的能源產品市場分割開來,并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不能不顧國際能源市場形勢發展而關起門來搞改革。
再次,發展多元化的融資形式,破解融資瓶頸。能源行業資金密集的特征決定了其進入壁壘高,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的經濟實力難以承受石油、天然氣以及電力開發的前期投入和高額成本,而新能源未來市場的不確定性強化了銀行的“惜貸”。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行業需要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新能源,作為民營資本全面進入的領域,在推動民營資本進入方面,應發展多元化的融資方式,除了爭取銀行貸款外,還應通過私募或風投基金、政府投資、協會支持等來獲取資金支持。銀行、風險投資及私募基金對民營能源企業的投資主要考察技術含量、企業規模、市場需求和上市前景,企業應加強與投資機構的溝通,通過翔實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來獲取銀行的信賴,吸引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投資。政府應轉變職能,加快政府風險投資模式的制度化進程。行業協會在解決融資難方面也將發揮重要作用,可以創造新的融資渠道,比如建立新能源行業的投資基金。
(作者為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研究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首先,要破除行政壟斷,為民營資本全面進入掃除體制障礙。我國能源行業一直存在著“半行政、半市場化”的體制特征,距離完全競爭還很遠,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一是要破除行政壟斷。按照美國經驗,對于能源行業的管制應該去行政化,因為“行政化”會由于信息壟斷和權力過于集中而導致尋租行為和行政腐敗。二是要加強競爭的培育。競爭的培育要與市場秩序的規范和各項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相結合,如果不制定更為詳細的實施細則,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行業只能流于形式。三是要推動能源定價的市場化改革。長期以來的政府直接定價或監管,導致成品油、天然氣和電力之間的價格差別并不是由從生產到消費的成本和能源品質本身所決定,而是決定于政府與不同能源行業和不同用能終端之間的博弈,各種能源之間存在比價不合理問題。因此,推動能源定價的市場化改革成為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行業的核心,政府應轉變角色,不能直接定價,只能進行價格監管。
其次,建立開放競爭的能源市場。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必須打破“封閉競爭”的格局,以“開放競爭”取代“封閉競爭”。主要抓住四點:一是著眼于是鼓勵新企業(尤其是民營、外資)進入和新技術使用的寬松的準入政策,這項政策適用于除確實要自然壟斷的環節之外的所有能源產業。而是改革當前國有能源企業經營體制,實行以產權制度為核心內容的改革。三是優化能源產業組織結構,不能將破除目前的壟斷局面局限于在對原有企業的“分拆”層面上,而是著眼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理順以及是否有利于新企業的進入。四是建立統一的國內能源市場,不能將不同的能源產品市場分割開來,并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不能不顧國際能源市場形勢發展而關起門來搞改革。
再次,發展多元化的融資形式,破解融資瓶頸。能源行業資金密集的特征決定了其進入壁壘高,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的經濟實力難以承受石油、天然氣以及電力開發的前期投入和高額成本,而新能源未來市場的不確定性強化了銀行的“惜貸”。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行業需要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新能源,作為民營資本全面進入的領域,在推動民營資本進入方面,應發展多元化的融資方式,除了爭取銀行貸款外,還應通過私募或風投基金、政府投資、協會支持等來獲取資金支持。銀行、風險投資及私募基金對民營能源企業的投資主要考察技術含量、企業規模、市場需求和上市前景,企業應加強與投資機構的溝通,通過翔實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來獲取銀行的信賴,吸引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投資。政府應轉變職能,加快政府風險投資模式的制度化進程。行業協會在解決融資難方面也將發揮重要作用,可以創造新的融資渠道,比如建立新能源行業的投資基金。
(作者為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研究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