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協議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時段后),本公司與中興租賃公司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據此,中興租賃公司已同意根據本公司要求向供貨商購買設備,并向本公司租賃設備,為期十二年,總代價為約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約1,154,517,000港元)。租期將由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付款之日開始,而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須于中興租賃公司從本公司收到總金額24,200,000美元(相等于約187,550,000港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于有關融資租賃協議之一個或以上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 低于25%,故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 之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準規定。
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應注意,由于訂約方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尚未簽立確認函,故融資租賃協議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于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1 -融資租賃協議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時段后),本公司與中興租賃公司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據此,中興租賃公司已同意根據本公司要求向供貨商購買設備,并向本公司租賃設備,為期十二年,總代價為約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約1,154,517,000港元)。租期將由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付款之日開始,而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須于中興租賃公司從本公司收到總金額24,200,000美元(相等于約187,550,000港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日期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訂約方
出租人:中興租賃公司
承租人:本公司
董事確認,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后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出租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租期
租期為期十二年,將由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付款之日開始,而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須于中興租賃公司從本公司收到總金額24,200,000美元(相等于約187,550,000港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于租期內,本公司不得終止融資租賃協議。
融資金額付款及主要條款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中興租賃公司已同意根據本公司要求向供貨商購 買設備,并向本公司租賃設備,總代價為約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約1,154,517,000港元),金額將由本公司向中興租賃公司支付。
2 -訂約方均同意,除擁有權及付款責任外,本公司應承擔中興租賃公司于購買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及責任,包括向供貨商索償之權利及直接自供貨商取得設備之權利。
訂約方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簽立確認函及中興租賃公司收取一筆總額33,630,000美元(相等于約260,633,000港元)之款項(即由訂約方同意之首期付款24,200,000美元、可退還擔保按金5,140,000美元及不可退還手續費4,290,000美元)后,融資租賃協議即告生效。有關擔保按金乃 不計息,并用作支付逾期租金。以上33,630,000美元之金額須由本公司于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之確認函日期起計三日內支付。
總 租 金 約 120,480,000 美 元( 相等于約 933,719,000 港 元 )( 包 括 總 利 息 約34,680,000美元(相等于約268,769,000港元))將由本公司在租期內分連續二十四期每半年等額支付予中興租賃公司。本公司將予支付之利息乃根據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放款利率加550個點計算,并可在租期內參照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放款利率變動予以調整。
于本公告日期,設備之賬面值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約852,500,000港元)。
租金及利率乃由本公司與中興租賃公司經公平磋商并參照當前市場慣例厘定。
設備所有權
于租期內,設備所有權歸中興租賃公司所有;于租期屆滿后,本公司向中興租賃公司支付購買價100美元后,設備所有權(無任何業權瑕疵)將轉讓予本公司。
3 -擔保
受正式合約所限,根據融資租賃協議,本公司之付款責任將由本公司擔保以及由抵押本公司若干太陽能發電站(「抵押發電站」)資產及以抵押發電站產生之收入之權利作為抵押。有關擔保及抵押之詳情將載于中興租賃公司與本公司及抵押發電站之控股公司將訂立之相關協議。本公司將在適當時遵照上市規則就擔保及抵押事宜作進一步公告。
購買協議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由中興租賃公司、供貨商及本公司訂立購買協議,據此,供貨商將出售,而中興租賃公司將購買設備,代價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約852,500,000港元)。融資租賃協議生效后,購 買協議方告生效。
根據購買協議,設備將直接交付予本公司,本公司亦獲授以下權利:
(i) 倘設備于驗收時未能符合購買協議訂明之規格,則本公司有權要求供應商在指定時限內進行修正工作,或向供貨商申索彌償;
(ii) 供貨商向本公司就設備直接交付文件,例如產品證書、手冊及保用證;本公司與供貨商須就設備質量保用及維護訂立協議;
(iii) 于租期內,倘設備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本公司有權向供貨商提出申索彌償;
(iv) 倘供貨商未能在購買協議訂明之時限內向本公司交付設備,則本公司有權向供貨商追討經算定損害賠償,每日金額為相關設備價值之0.3%,上限為相關設備價值之20%。
4 -融資租賃協議之理由及好處
本公司訂立融資租賃協議,以為其太陽能發電站項目提供資金。董事已考慮多種為本集團之迅速增長提供資金之方法。作為融資之替代方案,是項交易可使本公司可獲得其經營需要之長期資本支持,對本公司實際經營無重大影響。董事認為融資租賃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本公司之資料
本公司主要從事太陽能發電站開發、投資、營運及管理。
有關中興租賃公司之資料中興租賃公司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于有關融資租賃協議之一個或以上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低于25%,故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
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準規定。
釋義
于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一間于百慕達注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聯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5 -「設備」 指 供貨商供應之多晶硅模塊,以于中國太陽能發電站使用
「融資租賃協議」 指 本公司及中興租賃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融資租賃協議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后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任何人士本身以及(如為企業實體)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
三方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指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兆瓦」 指 兆瓦,等于1,000,000瓦特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購買協議」 指 供貨商、中興租賃公司及本公司就買賣設備而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購買協議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貨商」 指 獨立第三方,一間于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國法定貨幣
「中興租賃公司」 指 中興聯合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一間于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6 -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應注意,由于訂約方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尚未簽立確認函,故融資租賃協議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于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代表
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
李原
董事會主席
香港,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時段后),本公司與中興租賃公司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據此,中興租賃公司已同意根據本公司要求向供貨商購買設備,并向本公司租賃設備,為期十二年,總代價為約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約1,154,517,000港元)。租期將由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付款之日開始,而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須于中興租賃公司從本公司收到總金額24,200,000美元(相等于約187,550,000港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于有關融資租賃協議之一個或以上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 低于25%,故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 之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準規定。
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應注意,由于訂約方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尚未簽立確認函,故融資租賃協議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于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1 -融資租賃協議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時段后),本公司與中興租賃公司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據此,中興租賃公司已同意根據本公司要求向供貨商購買設備,并向本公司租賃設備,為期十二年,總代價為約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約1,154,517,000港元)。租期將由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付款之日開始,而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須于中興租賃公司從本公司收到總金額24,200,000美元(相等于約187,550,000港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日期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訂約方
出租人:中興租賃公司
承租人:本公司
董事確認,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后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出租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租期
租期為期十二年,將由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付款之日開始,而中興租賃公司根據購買協議償付代價之首期須于中興租賃公司從本公司收到總金額24,200,000美元(相等于約187,550,000港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于租期內,本公司不得終止融資租賃協議。
融資金額付款及主要條款
根據融資租賃協議,中興租賃公司已同意根據本公司要求向供貨商購 買設備,并向本公司租賃設備,總代價為約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約1,154,517,000港元),金額將由本公司向中興租賃公司支付。
2 -訂約方均同意,除擁有權及付款責任外,本公司應承擔中興租賃公司于購買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及責任,包括向供貨商索償之權利及直接自供貨商取得設備之權利。
訂約方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簽立確認函及中興租賃公司收取一筆總額33,630,000美元(相等于約260,633,000港元)之款項(即由訂約方同意之首期付款24,200,000美元、可退還擔保按金5,140,000美元及不可退還手續費4,290,000美元)后,融資租賃協議即告生效。有關擔保按金乃 不計息,并用作支付逾期租金。以上33,630,000美元之金額須由本公司于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之確認函日期起計三日內支付。
總 租 金 約 120,480,000 美 元( 相等于約 933,719,000 港 元 )( 包 括 總 利 息 約34,680,000美元(相等于約268,769,000港元))將由本公司在租期內分連續二十四期每半年等額支付予中興租賃公司。本公司將予支付之利息乃根據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放款利率加550個點計算,并可在租期內參照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放款利率變動予以調整。
于本公告日期,設備之賬面值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約852,500,000港元)。
租金及利率乃由本公司與中興租賃公司經公平磋商并參照當前市場慣例厘定。
設備所有權
于租期內,設備所有權歸中興租賃公司所有;于租期屆滿后,本公司向中興租賃公司支付購買價100美元后,設備所有權(無任何業權瑕疵)將轉讓予本公司。
3 -擔保
受正式合約所限,根據融資租賃協議,本公司之付款責任將由本公司擔保以及由抵押本公司若干太陽能發電站(「抵押發電站」)資產及以抵押發電站產生之收入之權利作為抵押。有關擔保及抵押之詳情將載于中興租賃公司與本公司及抵押發電站之控股公司將訂立之相關協議。本公司將在適當時遵照上市規則就擔保及抵押事宜作進一步公告。
購買協議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由中興租賃公司、供貨商及本公司訂立購買協議,據此,供貨商將出售,而中興租賃公司將購買設備,代價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約852,500,000港元)。融資租賃協議生效后,購 買協議方告生效。
根據購買協議,設備將直接交付予本公司,本公司亦獲授以下權利:
(i) 倘設備于驗收時未能符合購買協議訂明之規格,則本公司有權要求供應商在指定時限內進行修正工作,或向供貨商申索彌償;
(ii) 供貨商向本公司就設備直接交付文件,例如產品證書、手冊及保用證;本公司與供貨商須就設備質量保用及維護訂立協議;
(iii) 于租期內,倘設備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本公司有權向供貨商提出申索彌償;
(iv) 倘供貨商未能在購買協議訂明之時限內向本公司交付設備,則本公司有權向供貨商追討經算定損害賠償,每日金額為相關設備價值之0.3%,上限為相關設備價值之20%。
4 -融資租賃協議之理由及好處
本公司訂立融資租賃協議,以為其太陽能發電站項目提供資金。董事已考慮多種為本集團之迅速增長提供資金之方法。作為融資之替代方案,是項交易可使本公司可獲得其經營需要之長期資本支持,對本公司實際經營無重大影響。董事認為融資租賃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本公司之資料
本公司主要從事太陽能發電站開發、投資、營運及管理。
有關中興租賃公司之資料中興租賃公司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于有關融資租賃協議之一個或以上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低于25%,故訂立融資租賃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
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準規定。
釋義
于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一間于百慕達注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聯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5 -「設備」 指 供貨商供應之多晶硅模塊,以于中國太陽能發電站使用
「融資租賃協議」 指 本公司及中興租賃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融資租賃協議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后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任何人士本身以及(如為企業實體)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
三方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指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兆瓦」 指 兆瓦,等于1,000,000瓦特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購買協議」 指 供貨商、中興租賃公司及本公司就買賣設備而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購買協議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貨商」 指 獨立第三方,一間于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國法定貨幣
「中興租賃公司」 指 中興聯合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一間于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6 -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應注意,由于訂約方就融資租賃協議之生效尚未簽立確認函,故融資租賃協議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東及╱或投資者于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代表
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
李原
董事會主席
香港,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