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金融創新雜談之七
解決光伏產業嚴重緊缺的資金問題,不斷獲取新增資金十分重要,盤活存量資金同樣十分重要。努力克服各類障礙,試行光伏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值得重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少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中介機構通過把光伏企業的優質應收款項做成資產證券化產品銷售出去、回收資金,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盤活光伏企業優質、固化應收款需求強烈。自2011年8月國家明確補貼電價以來,國內光伏電站建設速度驚人,目前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年度建設者,中國的光伏企業也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與此同時,受不健康的產業環境影響,許多民營光伏企業,或因售出產品,或因售出電站,很多出讓款項并未按時、按量到達出讓方賬上,而交易對方多為國有資本。這就使得諸多民營光伏企業財務報表上形成了余額巨大的應收款項,嚴重影響著企業的運營結果。例如筆者所知的一家著名光伏企業,這一科目的余額已然達到20多個億。
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是盤活這部分資產最為有效的金融手段。資產證券化是國內金融創新中的老問題,已經走過了將近8年的探索之路。2013年3月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確立了這一產品在資本市場上的合法身份。8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明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在公開市場銷售,更確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比較實體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不久后,銀監會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進行了部署,籌備新一輪資產證券化(ABS)試點,規模約2000億。
對于光伏企業這一部分優質資產,金融中介機構也已發現了其中的商業機會,一直在試圖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金融產品,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遇到了兩個層次的障礙:
其一,應收款項的再次確權工作難以落實。把應收款做成資產證券化產品售出,意味著資產的所有權轉移,作為產品要約之一,債務人對應付款的簽字確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現實是,債權人在落實這一工作時往往面對這樣一個尷尬局面:債務人口頭確權沒有問題,在文件上簽字不予配合。
其二,應收款回收期的確認工作難以落實。既然是將應收款提前售出,對應收款回款期的確認則成為制作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前置條件。但在現實中,債權人要取得債務人對還款期的簽字確認,幾乎成為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對于這兩大難題,民營企業表示無奈,因為交易對方大都為為國有企業,今后還要仰仗。
在信用體系良好國家,這些問題是不成其為問題的。2012年,美國證券化產品發行量達2.2萬億美元,歐洲證券化產品發行量2308.5億歐元。但在中國,目前找不到克服光伏信貸資產證券化障礙的有效辦法。究其原因,根本源于社會的信用程度和社會對光伏產業的偏見。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款、對于債務不予再次簽字確認是信用問題;面對光伏產業的現實,金融機構缺少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是偏見問題。很多光伏企業反映,金融機構有條不成文的規定:涉“光”不問。為了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落到實處,業內強烈希望:
其一,引導社會正確看待光伏產業十分必要。當前有競爭力光伏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可謂不優秀,國家對于光伏產業重要意義不可謂不重視,但在現實中的反差,折射著中國光伏產業環境的不完善。這一局面不改變,中國光伏產業難有創新基礎,加強對光伏產業的正面宣傳也應成為政策落實的重要保障。
其二,引入商業保險十分必要。2011年以前,中國光伏產品99%以上出口歐美國家,欠款現象并不多見,這里既有成熟市場信用體系的完善,又有商業保險的技術支持。在中國社會信用環境逐步提高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對于光伏產品購買方出現支付信用時提供保障,既是光伏產業環境的改善,又是打造光伏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要一環。
解決光伏產業嚴重緊缺的資金問題,不斷獲取新增資金十分重要,盤活存量資金同樣十分重要。努力克服各類障礙,試行光伏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值得重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少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中介機構通過把光伏企業的優質應收款項做成資產證券化產品銷售出去、回收資金,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盤活光伏企業優質、固化應收款需求強烈。自2011年8月國家明確補貼電價以來,國內光伏電站建設速度驚人,目前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年度建設者,中國的光伏企業也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與此同時,受不健康的產業環境影響,許多民營光伏企業,或因售出產品,或因售出電站,很多出讓款項并未按時、按量到達出讓方賬上,而交易對方多為國有資本。這就使得諸多民營光伏企業財務報表上形成了余額巨大的應收款項,嚴重影響著企業的運營結果。例如筆者所知的一家著名光伏企業,這一科目的余額已然達到20多個億。
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是盤活這部分資產最為有效的金融手段。資產證券化是國內金融創新中的老問題,已經走過了將近8年的探索之路。2013年3月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確立了這一產品在資本市場上的合法身份。8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明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在公開市場銷售,更確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比較實體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不久后,銀監會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進行了部署,籌備新一輪資產證券化(ABS)試點,規模約2000億。
對于光伏企業這一部分優質資產,金融中介機構也已發現了其中的商業機會,一直在試圖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金融產品,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遇到了兩個層次的障礙:
其一,應收款項的再次確權工作難以落實。把應收款做成資產證券化產品售出,意味著資產的所有權轉移,作為產品要約之一,債務人對應付款的簽字確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現實是,債權人在落實這一工作時往往面對這樣一個尷尬局面:債務人口頭確權沒有問題,在文件上簽字不予配合。
其二,應收款回收期的確認工作難以落實。既然是將應收款提前售出,對應收款回款期的確認則成為制作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前置條件。但在現實中,債權人要取得債務人對還款期的簽字確認,幾乎成為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對于這兩大難題,民營企業表示無奈,因為交易對方大都為為國有企業,今后還要仰仗。
在信用體系良好國家,這些問題是不成其為問題的。2012年,美國證券化產品發行量達2.2萬億美元,歐洲證券化產品發行量2308.5億歐元。但在中國,目前找不到克服光伏信貸資產證券化障礙的有效辦法。究其原因,根本源于社會的信用程度和社會對光伏產業的偏見。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款、對于債務不予再次簽字確認是信用問題;面對光伏產業的現實,金融機構缺少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是偏見問題。很多光伏企業反映,金融機構有條不成文的規定:涉“光”不問。為了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落到實處,業內強烈希望:
其一,引導社會正確看待光伏產業十分必要。當前有競爭力光伏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不可謂不優秀,國家對于光伏產業重要意義不可謂不重視,但在現實中的反差,折射著中國光伏產業環境的不完善。這一局面不改變,中國光伏產業難有創新基礎,加強對光伏產業的正面宣傳也應成為政策落實的重要保障。
其二,引入商業保險十分必要。2011年以前,中國光伏產品99%以上出口歐美國家,欠款現象并不多見,這里既有成熟市場信用體系的完善,又有商業保險的技術支持。在中國社會信用環境逐步提高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對于光伏產品購買方出現支付信用時提供保障,既是光伏產業環境的改善,又是打造光伏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