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環境問題近年來越來越嚴重,這本該是新能源大發展的契機,但國內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卻遠不盡如人意,原因何在?
首先,我國是將新能源定位成一種"時髦東西"來發展,熱鬧之下,在新能源的地位、方向、替代作用等需要綱舉目張的問題上,各方面還遠未形成共識。經濟發展基本上還是在依賴傳統能源,新能源產業在具體操作和政策支持上仍有很大欠缺。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我國新能源的環境效益沒有合理體現,全世界都是在環境效益下體現新能源產業的競爭性,但我國還沒這樣做,這讓新能源在和傳統能源競爭時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其次,現行電價機制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要求。比如,火電廠要做脫硫脫硝和除塵工作,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但現在是政府用電價補貼的辦法"求"著電廠做脫硫脫硝。這個毫無道理,全世界都在消減化石能源,咱們還在用這種辦法補貼化石能源。
我國現行的能源電力定價機制,用的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成本定價辦法。就是說,你的發電成本越高,價格部門給你的上網電價也越高,這個定價辦法與市場經濟是背道而馳的。本來, 1996 年出臺的《電力法》已經規定了,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但始終沒得到執行。
電力只要能在電網系統里運轉,那它的質量就都一致,對電力消費者的效用就完全相同。不能因為水電的發電成本低,電價就比火電低,這樣的成本定價法不僅嚴重違反了《電力法》同網同質同價的規定,也不利于通過市場競爭降低成本,導致水電建設人為增加成本,造價不斷上漲。
在光伏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有關部門也未能堅持采用市場競爭的方式發現電價,而是人為核定電價,給出不切實實際的投資回報預期,這導致了光伏電站建設的一擁而上,而違反客觀規律的結果,就是一些地區出現大量棄光。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始終未能有效落實。《可再生能源法》 2005 年出臺, 2006 年 1 月正式實施。該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并優先調度可再生發電電源?!豆澞馨l電調度辦法》 2007 年 8 月起實施,該《辦法》規定,電力調度的先后順序分別是:可再生能源(包括水電、風電、光電、生物質能發電以及垃圾發電)、核電、天然氣發電(包括煤層氣發電、煤氣化發電、熱電聯產發電等)、燃煤發電、燃油發電。
這兩部法律法規若能有效落實,將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并讓可再生能源獲得大發展。但迄今為止,我國大部分省區市仍在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辦法,由地方經貿委核定火電機組年度發電量。這造成清潔能源無法優先上網,棄風棄水棄光現象嚴重。
這種背景下,"風火發電權交易"等違法運營模式應運而生,風電企業要想讓風電上網,就得花錢找火電企業買發電權。對這種交易模式,我是堅決反對。清潔能源本應是鼓勵和扶持的對象,憑什么還要花錢才能有發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