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駐點江蘇監管報告》(以下簡稱《江蘇報告》),引發業界關注。據稱,今年1月至5月,國家能源局組織有關派出機構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在17個省份開展了能源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專項監管,駐點江蘇省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專項監管。駐點監管采用調研、座談和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
新國家能源局重組已一年有余。一年多來,原國家能源局與原國家電監會重組整合,一邊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重組探索三項職能,一邊按照國務院改革的要求簡政放權。《江蘇報告》雖然只是一個省級的監管報告,卻因其“典型性”和受重視程度,被業界視為國家能源局一年多來監管職能探索的一份典型答卷。
《江蘇報告》不是個案?
據悉, 《江蘇報告》分為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和監管意見三個部分:一是反映了江蘇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基本情況、江蘇省級及市級以下層面簡政放權總體落實情況;二是對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在貫徹執行簡政放權措施和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梳理和總結;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增強簡政放權的協同性與系統性、推進核準計劃實施、完善電價補貼相關政策和工作機制等意見。
針對該報告內容,記者試圖采訪江蘇能源局和江蘇能監辦等相關機構,未果。
有熟悉情況的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從全國來看,江蘇能源局在新能源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前面,理性務實,因此把江蘇新能源作為監管重點案例,對其他省份可以起到幫助和借鑒作用。”
廈門大學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也告訴記者,《江蘇報告》提出的問題并非江蘇特有,其他各省大同小異。“能源項目的審批權不僅僅在國家能源局。去年國家能源局部分審批權力下放,但其他部門并沒有同時下放相應的項目審批權。一個能源項目要拿到多個路條,你放我不放,在這種情況下,必然導致地方政府難以協調,項目業主還需要從頭捋順。所以,報告反應的問題是深層次的,政府職能轉變,審批權力下放要徹底,各個部門要協調,否則這個問題無解。”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江蘇報告》中有些內容值得商榷。“報告提出現場檢查時發現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前開工,存在違規建設問題。可事實上,國家在投資管理程序上早就取消了開工報告一說,現在提倡取消前置審批、企業根據市場自己決策,所以,提前開工這個概念無從談起。”
監管市場還是監管地方?
去年6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為新國家能源局的工作定調。通知明確,其工作職責包括三項: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第二,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第三,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此后國家能源局新增設的市場監管司,也是原電監會工作內容的延續。按照國辦發〔2013〕51號文件中的第七條: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并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顯然,市場,是能源監管的重要內容。
“沒有建立公平市場,監管無從談起。因此,國家能源局的監管職能與此前國家電監會的尷尬是一樣的。地方能監辦作為能源局的派出機構,雖然規格提高、工作范圍擴大,但承擔的職能依然也還是監管。”一位能源專家表示,“體制改革尚未推開,市場公平難以監管,而地方能源局隸屬于地方政府。因此,對地方能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管,也是一種工作思路。”
江蘇一家新能源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個報告更多是對地方政府管理提出了建議,我們希望今后能夠在電網接入等方面加強監管,并有效監督整改,千萬別把監管變成新的行政許可。”
新國家能源局重組已一年有余。一年多來,原國家能源局與原國家電監會重組整合,一邊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重組探索三項職能,一邊按照國務院改革的要求簡政放權。《江蘇報告》雖然只是一個省級的監管報告,卻因其“典型性”和受重視程度,被業界視為國家能源局一年多來監管職能探索的一份典型答卷。
《江蘇報告》不是個案?
據悉, 《江蘇報告》分為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和監管意見三個部分:一是反映了江蘇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基本情況、江蘇省級及市級以下層面簡政放權總體落實情況;二是對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在貫徹執行簡政放權措施和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梳理和總結;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增強簡政放權的協同性與系統性、推進核準計劃實施、完善電價補貼相關政策和工作機制等意見。
針對該報告內容,記者試圖采訪江蘇能源局和江蘇能監辦等相關機構,未果。
有熟悉情況的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從全國來看,江蘇能源局在新能源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前面,理性務實,因此把江蘇新能源作為監管重點案例,對其他省份可以起到幫助和借鑒作用。”
廈門大學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也告訴記者,《江蘇報告》提出的問題并非江蘇特有,其他各省大同小異。“能源項目的審批權不僅僅在國家能源局。去年國家能源局部分審批權力下放,但其他部門并沒有同時下放相應的項目審批權。一個能源項目要拿到多個路條,你放我不放,在這種情況下,必然導致地方政府難以協調,項目業主還需要從頭捋順。所以,報告反應的問題是深層次的,政府職能轉變,審批權力下放要徹底,各個部門要協調,否則這個問題無解。”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江蘇報告》中有些內容值得商榷。“報告提出現場檢查時發現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前開工,存在違規建設問題。可事實上,國家在投資管理程序上早就取消了開工報告一說,現在提倡取消前置審批、企業根據市場自己決策,所以,提前開工這個概念無從談起。”
監管市場還是監管地方?
去年6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為新國家能源局的工作定調。通知明確,其工作職責包括三項: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第二,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第三,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此后國家能源局新增設的市場監管司,也是原電監會工作內容的延續。按照國辦發〔2013〕51號文件中的第七條: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并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顯然,市場,是能源監管的重要內容。
“沒有建立公平市場,監管無從談起。因此,國家能源局的監管職能與此前國家電監會的尷尬是一樣的。地方能監辦作為能源局的派出機構,雖然規格提高、工作范圍擴大,但承擔的職能依然也還是監管。”一位能源專家表示,“體制改革尚未推開,市場公平難以監管,而地方能源局隸屬于地方政府。因此,對地方能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管,也是一種工作思路。”
江蘇一家新能源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個報告更多是對地方政府管理提出了建議,我們希望今后能夠在電網接入等方面加強監管,并有效監督整改,千萬別把監管變成新的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