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銀國際
近期國家能源局提出《關于加強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及《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就這兩份文件向各省市能源發改委相關部門以及部分企業征求意見。兩份文件分別對集中式電站和光伏電站有針對的提出了一些進一步完善意見,引導國內光伏電站市場進入良性發展期。
1、集中式電站加強規劃和管理,提高大型光伏電站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規劃滾動調整機制,大型光伏電站基地(結合特高壓輸電、多種能源可調節儲備),年度計劃配套電網規劃,項目配置加強競爭,電網接入和并網服務控制,電站建設和運行質量管理(產品庫,建設標準體系),并重視監測和統計,并網運行和調節,對限電區域增改,社會公開。
2、分布式電站在《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根據國內市場的特點擴大分布式光伏電站應用,促進屋頂落實、項目融資、電網接入、備案管理和電力交易上進一步落實和保證性政策,促進分布式電站的裝機增長,引導光伏電站市場進入良性增長期。
突出點如下:
1)擴大分布式類型,可執行集中式標桿補貼,隱形提高地面電站額度: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土地資源,在35千伏以及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項目容量不超過20MW),且所發電量在并網點變壓臺區消納,可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電價。
2)地方政府支持,增補貼,擴資源。引導業主使用光伏電站,對學校,醫院等公益性領域,保障房,農村加大支持力度,并鼓勵給予地方補貼,將建筑光伏應用納入節能考核指標及獎罰制度,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資方式的電費優惠或者屋頂租金指導。
3)補貼可選擇轉為標桿電價托底,同時提高補貼到位及時性,增加電站收益。第一,可預留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確保資金到位,第二、對項目補貼資格申請實行按季上報并形成目錄,第三、對自發自用比例低,用電負荷不穩定或者無法履行合同能源管理合約的項目,可執行光伏電站標桿電價政策(選擇變更,原則上不在轉回),托底光伏電站利潤。
4)金融支持,鼓勵創新,多種融資渠道、擔保體系和售電權收益權和項目資產可做抵押的貸款機制。鼓勵銀行給予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地方政府設立公共擔保資金。
鼓勵融資租賃、鼓勵基金、保險、信托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產業投資基金、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信用擔保、售電權收益權和項目資產可做抵押的貸款機制。
5)完善分布式光伏工程標準和質量管理,專業化服務和公共服務,從細則和標桿以及市場多方面健全質量保障機制,提高金融創新基礎。
3、對集中式電站統籌、規劃、重視輸送環節和調峰,后續良性發展,提高電站的利用效率,利好電站運營商。同時,資源優勢區的電站資源競爭預計將更加激烈,有資源優勢和電站建設和運營管理的企業勝出概率大。
4、分布式電站各項政策促增長,考慮國內光伏市場特點,淡化分布式電站自發自用和屋頂項目的特點,首先推動光伏電站在東部或者用電需求區域的增長,培育成熟市場,利于光伏市場的良性發展和過度。
5、利好下游電站企業林洋電子、愛康科技、陽光電源、航天機電,建議關注。
近期國家能源局提出《關于加強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及《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就這兩份文件向各省市能源發改委相關部門以及部分企業征求意見。兩份文件分別對集中式電站和光伏電站有針對的提出了一些進一步完善意見,引導國內光伏電站市場進入良性發展期。
1、集中式電站加強規劃和管理,提高大型光伏電站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規劃滾動調整機制,大型光伏電站基地(結合特高壓輸電、多種能源可調節儲備),年度計劃配套電網規劃,項目配置加強競爭,電網接入和并網服務控制,電站建設和運行質量管理(產品庫,建設標準體系),并重視監測和統計,并網運行和調節,對限電區域增改,社會公開。
2、分布式電站在《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根據國內市場的特點擴大分布式光伏電站應用,促進屋頂落實、項目融資、電網接入、備案管理和電力交易上進一步落實和保證性政策,促進分布式電站的裝機增長,引導光伏電站市場進入良性增長期。
突出點如下:
1)擴大分布式類型,可執行集中式標桿補貼,隱形提高地面電站額度: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土地資源,在35千伏以及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項目容量不超過20MW),且所發電量在并網點變壓臺區消納,可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電價。
2)地方政府支持,增補貼,擴資源。引導業主使用光伏電站,對學校,醫院等公益性領域,保障房,農村加大支持力度,并鼓勵給予地方補貼,將建筑光伏應用納入節能考核指標及獎罰制度,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資方式的電費優惠或者屋頂租金指導。
3)補貼可選擇轉為標桿電價托底,同時提高補貼到位及時性,增加電站收益。第一,可預留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確保資金到位,第二、對項目補貼資格申請實行按季上報并形成目錄,第三、對自發自用比例低,用電負荷不穩定或者無法履行合同能源管理合約的項目,可執行光伏電站標桿電價政策(選擇變更,原則上不在轉回),托底光伏電站利潤。
4)金融支持,鼓勵創新,多種融資渠道、擔保體系和售電權收益權和項目資產可做抵押的貸款機制。鼓勵銀行給予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地方政府設立公共擔保資金。
鼓勵融資租賃、鼓勵基金、保險、信托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產業投資基金、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信用擔保、售電權收益權和項目資產可做抵押的貸款機制。
5)完善分布式光伏工程標準和質量管理,專業化服務和公共服務,從細則和標桿以及市場多方面健全質量保障機制,提高金融創新基礎。
3、對集中式電站統籌、規劃、重視輸送環節和調峰,后續良性發展,提高電站的利用效率,利好電站運營商。同時,資源優勢區的電站資源競爭預計將更加激烈,有資源優勢和電站建設和運營管理的企業勝出概率大。
4、分布式電站各項政策促增長,考慮國內光伏市場特點,淡化分布式電站自發自用和屋頂項目的特點,首先推動光伏電站在東部或者用電需求區域的增長,培育成熟市場,利于光伏市場的良性發展和過度。
5、利好下游電站企業林洋電子、愛康科技、陽光電源、航天機電,建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