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陽光時代投融資業務部
日前,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7月1日印發了風電/光伏《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范本”),這標志著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購售電合同終于有了“量身定做”的合同文本。
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科學發展,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之間購售電行為,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7月1日印發了風電/光伏《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范本”),這標志著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購售電合同終于有了“量身定做”的合同文本。對于運營期長達20-25年的電站項目而言,《購售電合同》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實踐中,電費收益權質押又是電站融資的一種常用方式,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對新范本做一番解讀。
新范本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以光伏發電為例):
一、調整適用范圍
現有通用的購售電合同(即03年范本)適用于裝機容量為5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水電廠和單機容量為10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火電廠(其他類型的電源項目參照使用)。新范本適用于向公用電網供電的光伏電站項目/風力發電場,其他類型的可再生能源電廠項目包括分布式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可參照使用。此外,范本主要供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也可參考范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
二、簡化電力電量購銷條款
因光伏發電屬于可再生能源,按規定其所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故新范本明確規定:“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光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刪除了03年范本中“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范圍為±3%”規定,同時刪除了等效可用系數、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等條款。
三、刪除調試電價、商運電價條款
03年范本頒布之時,國家尚未出臺關于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及電價的相關政策,故而在其中需要交易雙方對調試電價、臨時上網電價作出約定。2011年,原國家電監會頒布了《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因此,光伏發電無調試電價、臨時上網電價一說,自并網之日即執行批復電價。
四、明確光伏電站的電價構成及電費結算原則
根據發改價格[2013]1638號文規定,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分別適用0.9~1.0元/千瓦時(含稅)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等環保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新范本根據上述規定,將光伏電站的上網電價分為兩部分:購電人結算部分(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補貼部分。
對于前一部分,新范本規定了較為明確的計量、抄表、確認和結算程序(原則上于次月分兩次結算)。但對于后一部分,新范本并未規定明確的結算程序,僅原則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五、新范本的兩點遺憾
眾所周知,制約光伏發電行業發展的三大瓶頸是并網消納難、電費回收難和項目融資難。此次國家能源局推出新范本,業界翹首以盼,期望對化解前兩難有所幫助(若前兩難解決,融資便不成問題)。但仔細推敲其中的條款規定,卻沒有任何實質突破,仍將難題留給合同雙方自行解決,令人頗為遺憾。
(一)全額保障性收購的例外情形
新范本規定:“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峰、調頻能力,無法滿足光伏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峰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上述規定對解決實踐中大量發生的“棄光限電”問題沒有任何作用,對電網企業也沒有任何合同上的制約。
(二)可再生能源基金支付的電費回收問題
如前所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根據財建[2013]390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電網企業要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及時全額辦理結算。”但遺憾的是,新范本并未對該部分電費的結算程序進行示范規定。
針對上述遺憾,站在光伏電站投資人的角度,我們建議投資人在作出相應電站投資或收購決策之前,首先應做好相關的盡職調查,比如了解當地電站與電網發展規劃的協調情況、電站年度備案規模指標情況、項目所在地區的電費補貼資金撥付流程等信息,避免所投資電站在投產后面臨限電或電費滯收的風險。其次,也不能盲目照搬合同示范文本,國家推廣示范文本的目的在于普適性地規范和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雖然目前電網企業仍處于較強勢地位,但宏觀層面政策的持續轉暖、地方招商引資的支持,使得實踐中購售電合同(或原則協議、接入工程協議等)也并非沒有任何談判的空間,建議投資人聘請專業律師參與其中,以便更好地控制風險。
日前,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7月1日印發了風電/光伏《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范本”),這標志著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購售電合同終于有了“量身定做”的合同文本。
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科學發展,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之間購售電行為,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7月1日印發了風電/光伏《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范本”),這標志著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購售電合同終于有了“量身定做”的合同文本。對于運營期長達20-25年的電站項目而言,《購售電合同》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實踐中,電費收益權質押又是電站融資的一種常用方式,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對新范本做一番解讀。
新范本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以光伏發電為例):
一、調整適用范圍
現有通用的購售電合同(即03年范本)適用于裝機容量為5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水電廠和單機容量為10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火電廠(其他類型的電源項目參照使用)。新范本適用于向公用電網供電的光伏電站項目/風力發電場,其他類型的可再生能源電廠項目包括分布式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可參照使用。此外,范本主要供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也可參考范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
二、簡化電力電量購銷條款
因光伏發電屬于可再生能源,按規定其所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故新范本明確規定:“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光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刪除了03年范本中“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范圍為±3%”規定,同時刪除了等效可用系數、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等條款。
三、刪除調試電價、商運電價條款
03年范本頒布之時,國家尚未出臺關于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及電價的相關政策,故而在其中需要交易雙方對調試電價、臨時上網電價作出約定。2011年,原國家電監會頒布了《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因此,光伏發電無調試電價、臨時上網電價一說,自并網之日即執行批復電價。
四、明確光伏電站的電價構成及電費結算原則
根據發改價格[2013]1638號文規定,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分別適用0.9~1.0元/千瓦時(含稅)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等環保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新范本根據上述規定,將光伏電站的上網電價分為兩部分:購電人結算部分(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補貼部分。
對于前一部分,新范本規定了較為明確的計量、抄表、確認和結算程序(原則上于次月分兩次結算)。但對于后一部分,新范本并未規定明確的結算程序,僅原則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五、新范本的兩點遺憾
眾所周知,制約光伏發電行業發展的三大瓶頸是并網消納難、電費回收難和項目融資難。此次國家能源局推出新范本,業界翹首以盼,期望對化解前兩難有所幫助(若前兩難解決,融資便不成問題)。但仔細推敲其中的條款規定,卻沒有任何實質突破,仍將難題留給合同雙方自行解決,令人頗為遺憾。
(一)全額保障性收購的例外情形
新范本規定:“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峰、調頻能力,無法滿足光伏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峰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上述規定對解決實踐中大量發生的“棄光限電”問題沒有任何作用,對電網企業也沒有任何合同上的制約。
(二)可再生能源基金支付的電費回收問題
如前所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根據財建[2013]390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電網企業要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及時全額辦理結算。”但遺憾的是,新范本并未對該部分電費的結算程序進行示范規定。
針對上述遺憾,站在光伏電站投資人的角度,我們建議投資人在作出相應電站投資或收購決策之前,首先應做好相關的盡職調查,比如了解當地電站與電網發展規劃的協調情況、電站年度備案規模指標情況、項目所在地區的電費補貼資金撥付流程等信息,避免所投資電站在投產后面臨限電或電費滯收的風險。其次,也不能盲目照搬合同示范文本,國家推廣示范文本的目的在于普適性地規范和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雖然目前電網企業仍處于較強勢地位,但宏觀層面政策的持續轉暖、地方招商引資的支持,使得實踐中購售電合同(或原則協議、接入工程協議等)也并非沒有任何談判的空間,建議投資人聘請專業律師參與其中,以便更好地控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