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制定過程中一些代表和部門提出對上網電價制度的修改意見,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汪光燾昨日表示,現行法律中有關上網電價的規定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確立了政府定價和招標定價結合、政府調控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機制,在現行階段是適用的。不過,他建議,應該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國可再生能源分類上網電價。
汪光燾認為,當前出現的上網電價問題,主要反映了在法律具體實施中沒有處理好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原則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政府定價和招標定價的關系。「解決有關上網電價問題的關鍵不是修改法律的相關規定,而是完善法律實施辦法,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國可再生能源分類上網電價,并在此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適度競爭,逐步降低電價水平。可暫不修改有關法律條款。」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日前編寫的一份報告認為,目前,在招標定價基礎上形成全國分類上網電價的條件已經開始形成,國務院有關部門也逐步形成了通過招標逐步形成電價標準的政策思路。
報告建議,按照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特點和各地資源狀況,分別規定上網電價和相應定價辦法,并依照法律予以公布,使得同一地同類發電項目依據資源條件基本可以獲得同等水平的上網電價;繼續開展發電項目招標,在上述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基礎上,鼓勵企業適度競爭。
此外,報告還建議,研究制定有關太陽能發電項目和價格的具體管理辦法,有序推動開發商按照商業化運營方式投資建設太陽能并網發電項目,逐步啟動我國并網光伏發電市場,保持一定的市場規模和連續性,為我國光伏產業提供一定的成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