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辦〔2014〕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光伏推廣應用,全力打造“中國光伏應用第一城”,現就光伏推廣應用有關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推廣應用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縣(市)區、開發區系統開展可安裝光伏建筑屋頂及其他場所的資源摸底調查,綜合考慮屋頂面積、地面資源、用電負荷等條件,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應用規劃和建設計劃,積極推進一批光伏應用示范項目建設,按年度落實重點項目。在安排光伏發電年度規模指標時,優先保障規劃明確且建設條件已落實的項目。
(二)統籌屋頂資源。各開發區、工業園區要建立光伏應用協調工作機制,成立相應機構,統一負責轄區內可利用屋頂資源的收集和招商等工作,合理分配屋頂資源,做好統籌協調服務。政府投資或財政補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具備條件的要推廣光伏發電應用。
(三)實施農村光伏應用工程。充分發揮農村光伏資源豐富的優勢,啟動一批光伏應用示范鎮、示范村建設。利用水面、灘涂、渠道、設施栽培、荒地等資源,大力推進漁光互補、農業光伏大棚等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積極推進光伏下鄉“百千萬”工程建設,加快實施“光伏扶貧”試點工程。大力推進農村“光伏社區”建設,新建中心村實施土地增減掛鉤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光伏電站工程的,資金納入市級土地增減掛鉤補助資金范圍,實行專項預算、統籌使用。引導農戶建設家庭式光伏電站,充分調動農戶和企業的積極性,按照“規劃引導、政府扶持、戶企合作、收益分成”的方式,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光伏社區”、“光伏小鎮”。
(四)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合理布局光伏發電項目,根據土地實際利用狀況,采取區別化用地政策,具體辦法由市國土局另行制定。
(五)統一分布式光伏電站電價折扣。為避免光伏應用市場無序、惡性競爭,綜合考慮目前技術條件下光伏發電成本、國家補貼政策、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資回收期和合理利潤等因素,在本市范圍內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資經營的光伏發電項目電價優惠幅度不得低于9折。
(六)落實新建建筑光伏設計要求。新建非居住類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市政設施,屋頂可利用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建筑設計上要符合光伏系統規劃設計條件,市規劃、建設部門做好規劃和施工圖設計環節審查。規劃核實時要進行專項查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辦理規劃核實證明,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七)實行項目備案制度。各縣(市)區、開發區設立分布式發電項目備案受理窗口,明確辦理條件和時限。做好項目備案與并網審核備案銜接,市供電公司出具并網意向函或接入系統確認單可作為符合項目備案要求的接網條件;自然人利用住宅、營業性建筑等場所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供電公司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并代辦項目備案。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自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實質性開工建設、6個月內必須建成并網,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必須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除獲準延期的項目外,未按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取消備案資格;未按期建成并網的項目,不納入本年度分布式電站指標支持范圍。
(八)探索光伏發電售電和電費收繳新模式。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供電公司,選擇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開展就近售電等試點工作,總結經驗,適時向全市推廣。
(九)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加強光伏產品、光伏發電工程和建筑安裝光伏的安全性評價和監管,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載荷校核、安裝方式、抗風、防震、消防、避雷等國家、行業標準和工程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相關單位應制定標準,并嚴格按標準實施。
(十)創新分布式光伏項目融資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服務和產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探索設立光伏發電投資公共擔保資金,為本區域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貸款擔保。個人安裝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探索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提供貸款擔保。鼓勵基金、保險、信托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引導保險機構與電站投資商合作,降低光伏電站運營風險。
二、進一步完善支持政策
(十一)提高家庭式光伏電站補貼標準。2014年3月1日以后,全市范圍內城鎮居民使用推廣目錄中的光伏組件產品且建成并網的家庭式光伏電站,市財政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3元/瓦補貼,單個電站補貼不超過1.5萬元;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區域內農戶使用推廣目錄中的光伏組件產品且建成并網的家庭式光伏電站,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4元/瓦補貼,單個電站最高補貼不超過2萬元,補貼資金由市、縣(市)財政按照3:1的比例共同承擔。
(十二)鼓勵推廣應用光伏建筑一體化新產品。2014年7月1日以后,使用推廣目錄中建筑用光伏構件及逆變器產品且建成并網的分布式電站項目,在享受市級度電補貼的基礎上,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電站投資商2元/瓦的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十三)給予屋頂產權人補貼。2014年7月1日以后,裝機規模超過0.1兆瓦且建成并網的屋頂光伏電站項目、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屋頂產權人10萬元/兆瓦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60萬元,同一屋頂產權人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三、進一步強化服務保障
(十四)加強政策落實和市場監管。市經信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國家、省、市支持政策落實監管,優化項目備案、接網服務、運行調試、電能計量、電費結算、補貼發放等服務。市供電公司做好電費結算、補貼資金申請和轉付等工作。
(十五)完善服務體系。運用市場機制,推進分布式光伏系統設計、安裝建設、檢測驗收、運營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培育一批標準化、專業化服務公司,鼓勵能力強、技術好、人才儲備足的企業延伸光伏發電專業化服務。
(十六)加大考核力度。市經信委會同市政府督查和目標辦,定期開展光伏推廣應用監督檢查,加大光伏發電在節能減排考核中的權重,探索按照單位消納光伏發電形成的節能量抵扣節能指標或進行節能量交易,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七)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如遇國家和省、市光伏政策調整隨之修改。
(十八)本通知內容由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201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