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獨家快訊:2014年9月4日下午,國家能源局發布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政策文件——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件。(政策鏈接:http://m.bailiqin.com/news/show-59068.html)
文件指出各地區積極制定配套政策和實施方案,有力推動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在眾多領域的多種方式利用,呈現出良好發展態勢。但是各地區還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實、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破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關鍵制約,大力推進光伏發電多元化發展,加快擴大光伏發電市場規模,國家能源局就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意義。光伏發電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推進光伏發電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態環境、轉變城鄉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范圍廣,在城鄉建筑、工業、農業、交通、公共設施等領域都有廣闊應用前景,既是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進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重大戰略意義,主動作為,創新機制,全方位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二、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工作。各地區要將光伏發電納入能源開發利用和城鎮建設等相關規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工業企業集中的市縣及各類開發區,系統開展建筑屋頂及其他場地光伏發電應用的資源調查工作,綜合考慮屋頂面積、用電負荷等條件,編制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結合建設條件提出年度計劃。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新能源應用示范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要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并按年度落實重點建設項目。優先保障各類示范區和其它規劃明確且建設條件落實的項目的年度規模指標。
三、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充分利用具備條件的建筑屋頂(含附屬空閑場地)資源,鼓勵屋頂面積大、用電負荷大、電網供電價格高的開發區和大型工商企業率先開展光伏發電應用。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家補貼基礎上制定配套財政補貼政策,并且對公共機構、保障性住房和農村適當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在火車站(含高鐵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飛機場航站樓、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建筑、大型體育場館和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系統推廣光伏發電,在相關建筑等設施的規劃和設計中將光伏發電應用作為重要元素,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統一組織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與農戶扶貧、新農村建設、農業設施相結合,促進農村居民生活改善和農業農村發展。對各類自發自用為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受到建設規模指標限制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調劑解決或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追加規模指標。
四、加強對建筑屋頂資源使用的統籌協調。鼓勵地方政府建立光伏發電應用協調工作機制,引導建筑業主單位(含使用單位)自建或與專業化企業合作建設屋頂光伏發電工程,主動協調電網接入、項目備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對屋頂面積達到一定規模且適宜光伏發電應用的新建和改擴建建筑物,應要求同步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政府投資或財政補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鎮和新農村建設,應優先考慮光伏發電應用。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導區域內企業建立規范的光伏發電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地方政府可將建筑光伏發電應用納入節能減排考核及獎懲制度,消納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的單位可按折算的節能量參與相關交易。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參與國內自愿碳減排交易。
五、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標準和質量管理。加強光伏產品、光伏發電工程和建筑安裝光伏發電設施的安全性評價和管理工作,對載荷校核、安裝方式、抗風、防震、消防、避雷等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工程規范。并網運行的光伏發電項目和享受各級政府補貼的非并網獨立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建設單位進行設備的采購招標時,應明確要求采用獲得認證的光伏產品,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各地區的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發電應用的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督。各級地方政府不得隨意設置審批和收費事項,不得限制符合國家標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產品進入本地市場,不得向項目單位提出采購本地產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種方式為低劣產品提供市場保護。
六、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項目備案管理工作機制。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的工作細則,督促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受理窗口,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項目備案條件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鼓勵市縣(區)政府設立“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多部門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并與電網企業銜接好項目接網條件和并網服務。對個人利用住宅(或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后代個人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七、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頂及附屬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備案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全額上網”項目的全部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與電網企業簽訂新的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電網企業負責向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申請補貼目錄變更。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電網企業按照《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七條規定及設立的“綠色通道”,由地級市或縣級電網企業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并提供相應并網服務。
八、進一步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繼續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重點開展發展模式、投融資模式及專業化服務模式創新。在示范區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域電力交易試點,允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同一變電臺區的符合政策和條件的電力用戶直接售電,電價由供用電雙方協商,電網企業負責輸電和電費結算。鼓勵示范區政府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試點,通過設立公共擔保基金、公共資金池等方式為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備條件的地區提出示范區實施方案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有關政策條件后指導示范區組織實施。對示范區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就近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可按照“先備案,后追加規模指標”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區建設持續進行。
九、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在市縣(區)電網企業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 “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并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公布。對法人單位申請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出具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在項目完成備案后開展相關配套并網工作,對個人利用住宅(或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及時開展相關并網服務。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項目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相互配合,如對接網方式存在爭議,可申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協調。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并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十、加強配套電網技術和管理體系建設。各級電網企業在進行配電網規劃和建設時,要充分考慮當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潛力、規劃和建設情況,采用相應的智能電網技術、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和運行調節設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應同步制定相應的智能配電網建設方案,建設雙向互動、控制靈活、安全可靠的配電網系統。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和實時運行監測等功能的配電網運行信息管理系統,開展需求側響應負荷管理,對區域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實現實時動態監控和發輸用一體化控制。鼓勵探索微電網技術并在相對獨立的區域應用,提高局部電網接納高比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能力。
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各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電量預測,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對已備案且符合年度規模管理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家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相關信息。項目并網驗收后,電網企業代理按季度向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上報項目補貼資格申請。
十二、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融資需求,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優惠貸款,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光伏發電骨干企業建立銀企戰略合作關系,探索對有效益、有市場、有訂單、有信譽的“四有企業”實行封閉貸款。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提供貸款貼息政策。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發電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開展信用擔保,在支農金融服務中開展支持光伏入戶和農業設施光伏利用業務。建立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的貸款機制,逐步推行對信用度高的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提供免擔保貸款。
十三、完善產業體系和公共服務。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營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鼓勵技術先進、投資能力強、經營規范的企業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開展項目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及運營一體化服務,建立網絡化的營銷和技術服務體系。完善光伏發電工程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的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健全相關從業機構和企業的資信管理體系。建立光伏產業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發布技術、市場、產能、質量等信息和預警預報,引導行業理性健康發展。
十四、加強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建設。國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蓋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接網申請、建設進度、并網容量、發電量、利用方式等情況的信息管理系統,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國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管理。各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備案情況,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督促并匯總,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時查詢跟蹤情況。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按月進行接網申請、并網容量、發電量信息、電費結算、補貼發放等情況的信息統計,按月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統報送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的匯總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發展情況的總結報告。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全國光伏發電統計及評價報告。
十五、加強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等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國家和地方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并網安全進行監管,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持工作。建立對電網企業的接網服務、接入方案、并網運行、電能計量、電量收購、電費結算、補貼資金發放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合同能源服務以及電力交易的監管,相關方發生爭議時,可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協調,也可通過12398舉報投訴電話反映,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如電網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入和收購光伏發電的電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展專項監管,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專項監管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