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數周的提示之后,政策果然如期而至。我們認為新政符合市場預期,并解決了五個問題,分別是“電價誰來兜底”,“配額放開”,“并網如何接入”,“錢從哪里來”和“錢去找誰要”。
我們樂觀期待明日整個板塊的表現,繼續推薦關注我們近期推薦的標的表現:陽光電源(300274)、方大集團(000055)、上海電力(600021)、海潤光伏(600401)、林洋電子(601222)、愛康科技(002610)、拓日新能(002218)。
能源局網站上已經發布了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本文名為“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新政策肯定了《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發布以來各地區在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的工作,指出了配套措施確實,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新政闡述的要點如下:
一、高度重視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意義。
二、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工作。
三、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四、加強對建筑屋頂資源使用的統籌協調。
五、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標準和質量管理。
六、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項目備案管理工作機制。
七、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
八、進一步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
九、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
十、加強配套電網技術和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十二、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
十三、完善產業體系和公共服務。
十四、加強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建設。
十五、加強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監管。
我們分析,最值得關注的是五個問題得到解決,分別是“電價誰來兜底”,“配額放開”,“并網如何接入”,“錢從哪里來”和“錢去找誰要”,具體分析如下。
第6條解決了“電價兜底”的問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備案時可以選擇是否“全額上網”,“全額上網”對應的電價是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由電網企業直接收購;執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企業,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變更為“全額上網”。
第6條還解決了“定義擴展”的問題,新政規定了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第9條解決了“并網如何接入”的問題,提出了在安全允許的前提下盡可能低壓接入,接入電網方式出現爭議由能源局協調;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表要能夠明確區分“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并上傳項目運行信息。
第12條解決了“錢從哪里來”的問題,提出了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1)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優惠貸款,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2)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3)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提供貸款貼息政策;(4)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光伏發電產業基金的參與,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開展信用擔保,在支農金融服務中開展支持光伏入戶和農業設施光伏利用業務;(5)建立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的貸款機制,逐步推行對信用度高的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提供免擔保貸款。
第14條解決了“錢去找誰要”的問題,明確了分布式項目按月結算電費和發放補貼的流程。
我們樂觀期待明日整個板塊的表現,繼續推薦關注我們近期推薦的標的表現:陽光電源(300274)、方大集團(000055)、上海電力(600021)、海潤光伏(600401)、林洋電子(601222)、愛康科技(002610)、拓日新能(002218)。
能源局網站上已經發布了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本文名為“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新政策肯定了《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發布以來各地區在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的工作,指出了配套措施確實,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新政闡述的要點如下:
一、高度重視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意義。
二、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工作。
三、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四、加強對建筑屋頂資源使用的統籌協調。
五、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標準和質量管理。
六、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項目備案管理工作機制。
七、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
八、進一步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
九、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
十、加強配套電網技術和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十二、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
十三、完善產業體系和公共服務。
十四、加強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建設。
十五、加強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監管。
我們分析,最值得關注的是五個問題得到解決,分別是“電價誰來兜底”,“配額放開”,“并網如何接入”,“錢從哪里來”和“錢去找誰要”,具體分析如下。
第6條解決了“電價兜底”的問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備案時可以選擇是否“全額上網”,“全額上網”對應的電價是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由電網企業直接收購;執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企業,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變更為“全額上網”。
第6條還解決了“定義擴展”的問題,新政規定了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第9條解決了“并網如何接入”的問題,提出了在安全允許的前提下盡可能低壓接入,接入電網方式出現爭議由能源局協調;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表要能夠明確區分“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并上傳項目運行信息。
第12條解決了“錢從哪里來”的問題,提出了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1)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優惠貸款,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2)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3)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提供貸款貼息政策;(4)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光伏發電產業基金的參與,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開展信用擔保,在支農金融服務中開展支持光伏入戶和農業設施光伏利用業務;(5)建立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的貸款機制,逐步推行對信用度高的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提供免擔保貸款。
第14條解決了“錢去找誰要”的問題,明確了分布式項目按月結算電費和發放補貼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