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老紅在《想明白和想不明白的2015光伏產業》一文中,談到“投融資環境會越來越好”時說過“銀行信貸資金早晚會跑步進入”。這不,話音未落,近兩日專業網站流傳著一篇“招商銀行《光伏發電行業信貸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很是吸引業內人士眼球。不是老紅能掐會算,實在是光伏電站市場的確定性收益誘人,比起戰略資本的進入雖然晚了一年多,但銀行總還是來了,剩下的是看哪家銀行跑得更快。
讀了“意見”,卻難免有些遺憾,來都來了,干嘛還“猶抱琵琶半遮面”?例如對于第三部分“光伏電站的行業參與者”,老紅有些想不明白了:對貸款對象進行分類管理以實現風險控制可以理解,但是對光伏電站的貸款思維,究竟是應該以貸款對象為主要考察標準,還是應該以貸款項目為主要考察標準?“意見”選擇前者的思維值得探討。
“意見”對貸款對象是這樣劃分三六九等的:對大型國有電力企業“可作為我行主要的目標客群。”對專業的電站開發商“我行可擇優介入……部分客戶。”對上游光伏制造企業向下游電站行業拓展,“原則上不介入此類客戶。”
眾所皆知,由于過去的時機把握和艱苦努力,所謂“上游光伏制造企業”實際是由民營企業構成的。本文不想討論銀行在中國經濟生活中對民營企業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因為這一現象,過去很嚴重,今后還會有。本文想討論的是:光伏電站融資,不應以企業性質劃分,而應以項目好壞劃分。
不同融資項目的風險系數是不同的,大多融資項目由于其技術和市場的復雜性,非專業的銀行難以評估其風險系數,側重于對融資人資信的評估思維是成立的。但是光伏電站投資,由于產品標準化、風險和收益系數確定、準固定性收益金融產品性質突出的典型特點,貸款思維的基礎應當是項目融資,即以評估融資項目為主而不是以評估融資人為主。
現實中完全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大型國有電力企業”未必取得了最好的光伏電站項目,而“上游光伏制造企業”的民營企業未必沒有取得最好的光伏電站項目。現實中出現這種結果的概率是很大的,而且會越來越大,于是,銀行在光伏電站融資中出錯的概率也會越來越大。
堅持依據國有還是民營企業性質進行融資標準劃分的思維是一種懶惰的思維、過時的思維,在光伏電站投資市場猶是如此。首先,“上游光伏制造企業”的民營企業不是一般概念中的民營企業,他們是全球最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是我國最具國際競爭力的企業,是最有可能實現’中國創造”的企業。其次,現行光伏電站市場中的商業模式不是一種市場化的商業模式,僅僅是一種拼關系、拼資金規模的商業模式,這種模式很快就會改變,“意見”的貸款思維將被證明是錯誤的。
光伏電站市場的貸款思維應當是以項目貸款思維為主。項目貸款是指為特定工程項目而融通資金的方法,是以項目本身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的可行性或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它與一般貸款的最大區別是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于項目本身。我國銀行貸款形式中是有項目貸款業務的,但過去長期停留在概念上,偶爾表現在國有企業執行的大型國家項目中。
總之,在其他貸款項目中,由于風險、收益的不確定,首先評估貸款主體的邏輯也許是成立的;在光伏電站貸款項目中,由于風險、收益的確定,選擇項目貸款的思維一定是成立的。
讀了“意見”,卻難免有些遺憾,來都來了,干嘛還“猶抱琵琶半遮面”?例如對于第三部分“光伏電站的行業參與者”,老紅有些想不明白了:對貸款對象進行分類管理以實現風險控制可以理解,但是對光伏電站的貸款思維,究竟是應該以貸款對象為主要考察標準,還是應該以貸款項目為主要考察標準?“意見”選擇前者的思維值得探討。
“意見”對貸款對象是這樣劃分三六九等的:對大型國有電力企業“可作為我行主要的目標客群。”對專業的電站開發商“我行可擇優介入……部分客戶。”對上游光伏制造企業向下游電站行業拓展,“原則上不介入此類客戶。”
眾所皆知,由于過去的時機把握和艱苦努力,所謂“上游光伏制造企業”實際是由民營企業構成的。本文不想討論銀行在中國經濟生活中對民營企業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因為這一現象,過去很嚴重,今后還會有。本文想討論的是:光伏電站融資,不應以企業性質劃分,而應以項目好壞劃分。
不同融資項目的風險系數是不同的,大多融資項目由于其技術和市場的復雜性,非專業的銀行難以評估其風險系數,側重于對融資人資信的評估思維是成立的。但是光伏電站投資,由于產品標準化、風險和收益系數確定、準固定性收益金融產品性質突出的典型特點,貸款思維的基礎應當是項目融資,即以評估融資項目為主而不是以評估融資人為主。
現實中完全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大型國有電力企業”未必取得了最好的光伏電站項目,而“上游光伏制造企業”的民營企業未必沒有取得最好的光伏電站項目。現實中出現這種結果的概率是很大的,而且會越來越大,于是,銀行在光伏電站融資中出錯的概率也會越來越大。
堅持依據國有還是民營企業性質進行融資標準劃分的思維是一種懶惰的思維、過時的思維,在光伏電站投資市場猶是如此。首先,“上游光伏制造企業”的民營企業不是一般概念中的民營企業,他們是全球最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是我國最具國際競爭力的企業,是最有可能實現’中國創造”的企業。其次,現行光伏電站市場中的商業模式不是一種市場化的商業模式,僅僅是一種拼關系、拼資金規模的商業模式,這種模式很快就會改變,“意見”的貸款思維將被證明是錯誤的。
光伏電站市場的貸款思維應當是以項目貸款思維為主。項目貸款是指為特定工程項目而融通資金的方法,是以項目本身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的可行性或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它與一般貸款的最大區別是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于項目本身。我國銀行貸款形式中是有項目貸款業務的,但過去長期停留在概念上,偶爾表現在國有企業執行的大型國家項目中。
總之,在其他貸款項目中,由于風險、收益的不確定,首先評估貸款主體的邏輯也許是成立的;在光伏電站貸款項目中,由于風險、收益的確定,選擇項目貸款的思維一定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