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經信委、各相關企業、省電力公司:
為推動我省分布式發電應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提高能源效率,保護生態環境,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26日,省發改委以晉發改能源發〔2013〕1767號、晉發改能源發〔2014〕392號文分別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3〕138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針對一年來實際運行中企業反饋的情況,以及近期國家各部委對分布式發電提出的新要求,為進一步優化環境,簡政放權,簡化程序,服務全省經濟發展,經商省有關部門,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但不含占地較大或需新征建設用地,且以售電為主的大型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規定執行)。
二、分布式發電適用于以下發電方式
(一)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
(二)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三)除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四)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
(五)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且電力就地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三、發展分布式發電的領域包括
(一)各類企業、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
(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文化、體育、醫療、教育、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筑物或設施;
(四)商場、賓館、寫字樓等商業建筑物或設施;
(五)城市居民小區、住宅樓及獨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農村地區村莊和鄉鎮;
(七)偏遠農牧區和海島;
(八)適合分布式發電的其他領域。
四、目前適用于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包括
(一)小水電發供用一體化技術;
(二)與建筑物結合的用戶側光伏發電技術;
(三)分散布局建設的并網型風電、太陽能發電技術;
(四)小型風光儲等多能互補發電技術;
(五)工業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六)以農林剩余物、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機廢水和生活垃圾等為原料的氣化、直燃和沼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七)地熱能、海洋能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八)天然氣多聯供技術、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技術;
(九)其他分布式發電技術。
五、省經信委不再受理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并網申請(含自備并網)。根據《電力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分布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辦理并網接入手續,并送當地市經信委并網備案,作為運行調度管理的依據;對個人利用住宅(或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后,代個人向所在地市經信委辦理并網備案。
六、分布式發電項目建設備案、電價、財政補貼和監管等工作,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七、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并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與投資經營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保證分布式發電多余電量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市縣(區)電網企業應設立分布式發電 “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設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發電投資人申報的地點及聯系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保證無障礙接入,并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予以公布。
八、省電力公司要做好全省分布式發電機組相關情況的統計工作,按月將分布式電站種類、數量、容量、發電量及同比增量等運行相關情況報省經信委等部門。
九、各市縣經信委(局)要做好分布式發電并網運行服務協調工作,強化分布式發電運行管理,及時做好本轄區內分布式發電相關情況的統計工作。各市經信委要按季將相關情況匯總報省經信委。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2月3日
為推動我省分布式發電應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提高能源效率,保護生態環境,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26日,省發改委以晉發改能源發〔2013〕1767號、晉發改能源發〔2014〕392號文分別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3〕138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針對一年來實際運行中企業反饋的情況,以及近期國家各部委對分布式發電提出的新要求,為進一步優化環境,簡政放權,簡化程序,服務全省經濟發展,經商省有關部門,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但不含占地較大或需新征建設用地,且以售電為主的大型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規定執行)。
二、分布式發電適用于以下發電方式
(一)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
(二)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三)除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四)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
(五)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且電力就地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三、發展分布式發電的領域包括
(一)各類企業、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
(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文化、體育、醫療、教育、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筑物或設施;
(四)商場、賓館、寫字樓等商業建筑物或設施;
(五)城市居民小區、住宅樓及獨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農村地區村莊和鄉鎮;
(七)偏遠農牧區和海島;
(八)適合分布式發電的其他領域。
四、目前適用于分布式發電的技術包括
(一)小水電發供用一體化技術;
(二)與建筑物結合的用戶側光伏發電技術;
(三)分散布局建設的并網型風電、太陽能發電技術;
(四)小型風光儲等多能互補發電技術;
(五)工業余熱余壓余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六)以農林剩余物、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機廢水和生活垃圾等為原料的氣化、直燃和沼氣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七)地熱能、海洋能發電及多聯供技術;
(八)天然氣多聯供技術、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技術;
(九)其他分布式發電技術。
五、省經信委不再受理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并網申請(含自備并網)。根據《電力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分布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辦理并網接入手續,并送當地市經信委并網備案,作為運行調度管理的依據;對個人利用住宅(或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后,代個人向所在地市經信委辦理并網備案。
六、分布式發電項目建設備案、電價、財政補貼和監管等工作,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七、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并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與投資經營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保證分布式發電多余電量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市縣(區)電網企業應設立分布式發電 “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設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發電投資人申報的地點及聯系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保證無障礙接入,并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予以公布。
八、省電力公司要做好全省分布式發電機組相關情況的統計工作,按月將分布式電站種類、數量、容量、發電量及同比增量等運行相關情況報省經信委等部門。
九、各市縣經信委(局)要做好分布式發電并網運行服務協調工作,強化分布式發電運行管理,及時做好本轄區內分布式發電相關情況的統計工作。各市經信委要按季將相關情況匯總報省經信委。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