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后簡稱“意見”),標志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開啟。一周后,“意見”的全文得以在網絡上流傳,彭博新能源財經對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意見”首先回顧了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時指出了現階段亟需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隨后,“意見”明確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以及近期推進改革的七項重點任務。最后,“意見”強調了穩妥推進改革的重要性,以及相關組織實施辦法。
在關注具體改革重點任務之前,有必要首先對需要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如果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加強我國電源、電網建設,以滿足我國快速工業化進程對電力的剛性需求,那么這一輪深化改革也同樣準確地把握了當今全球電源發展的大趨勢:如何向清潔能源轉型,如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如何加強電力系統的安全,如何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具體來看,“意見”指出,這次改革面臨的主要矛盾包括:第一、資源利用效率不高;第二、市場化定價機制尚未形成;第三、各類規劃協調機制不完善;第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利用面臨困難;第五、立法修法工作相對滯后。上述五點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結構,保證能源安全。矛盾主要集中在處于自然壟斷的電網環節,以及政府的監管環節。
圍繞著這些主要問題,“意見”指出改革的重點是“三放開、一獨立、一深化、三加強”。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意見”增加了“深化對區域電網建設和適合我國國情的輸配體制研究”以及“強化政府監管、強化電力統籌規劃”。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對區域電網建設和輸配體制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另一方面反映出政府對能源行業監管的轉型。
“意見”指出近期改革的重點工作包括:電價改革、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建立獨立交易機構、發用電計劃改革、售電側改革、放開電網公平接入以及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綜合這些工作來看,改革的重點是要進一步明確發電、輸配電、交易、售電和用戶等各個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定位,減少政府對電力系統的直接干預,而相應加強對規劃的制定和執行、對各個環節的經營與安全進行監管、以及對立法的完善。
“意見”主要指明了改革的發展方向,基本完成了整體設計的環節。各個環節具體的改革方案仍然處于制定和完善的過程中。但僅從改革目標與現行規則之間的較大差異來看,各方會有較為激烈的博弈。因此,正如“意見”提到的,要尋找突破口進行試點,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穩妥推進。
短期內,我們認為可能以下工作可能有較為明顯的進展:
(1)輸配電價核定、售電側改革:對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進行核定的區域有望進一步擴展至蒙西、云南等地。由此可能進一步帶動在部分地區對售電主體的確立和對售電業務的試點;
(2)確立市場主體、發用電計劃改革:如果今年電力供需繼續保持較為寬松的態勢,以大用戶直購電為突破口,確立市場主體和縮減發用電計劃的改革將有望進一步推進;
(3)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政府對電力項目的審批職能已經大部分下放至地方,中央政府相應減少了一定的工作量,將更有精力做好規劃和監管等工作。且時值“十三五”規劃制定之際,能源局已經明確加強這方面工作的力度。
我們認為以下工作需要在中長期內得到解決:
(1)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的交易機構承擔著與上游發電企業、下游用戶之間的結算業務,是現有運營模式中的關鍵環節之一。交易機構的獨立,需要包括電力交易主體確認、交易規則建立、輸配電價核定等環節的改革作為基礎。
(2)開放電網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電源發展新機制:目前,對于分布式電源(尤其是分布式光伏)的接入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要進一步放開對更大容量的分布式電源以及自備電廠的并網和支持,則需要重新對電網企業的功能進行定位,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推進作為基礎。
(3)電力法律法規修訂。修訂電力法律法規,是為了能夠適應未來發展的需求,對改革起到引導、推動、規范和保證的作用。但是,目前改革仍然處于局部試點、積累經驗的階段,法律法規的修訂需要在對試點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才能實現。
“意見”首先回顧了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時指出了現階段亟需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隨后,“意見”明確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以及近期推進改革的七項重點任務。最后,“意見”強調了穩妥推進改革的重要性,以及相關組織實施辦法。
在關注具體改革重點任務之前,有必要首先對需要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如果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加強我國電源、電網建設,以滿足我國快速工業化進程對電力的剛性需求,那么這一輪深化改革也同樣準確地把握了當今全球電源發展的大趨勢:如何向清潔能源轉型,如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如何加強電力系統的安全,如何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具體來看,“意見”指出,這次改革面臨的主要矛盾包括:第一、資源利用效率不高;第二、市場化定價機制尚未形成;第三、各類規劃協調機制不完善;第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利用面臨困難;第五、立法修法工作相對滯后。上述五點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結構,保證能源安全。矛盾主要集中在處于自然壟斷的電網環節,以及政府的監管環節。
圍繞著這些主要問題,“意見”指出改革的重點是“三放開、一獨立、一深化、三加強”。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意見”增加了“深化對區域電網建設和適合我國國情的輸配體制研究”以及“強化政府監管、強化電力統籌規劃”。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對區域電網建設和輸配體制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另一方面反映出政府對能源行業監管的轉型。
“意見”指出近期改革的重點工作包括:電價改革、電力交易體制改革、建立獨立交易機構、發用電計劃改革、售電側改革、放開電網公平接入以及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綜合這些工作來看,改革的重點是要進一步明確發電、輸配電、交易、售電和用戶等各個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定位,減少政府對電力系統的直接干預,而相應加強對規劃的制定和執行、對各個環節的經營與安全進行監管、以及對立法的完善。
“意見”主要指明了改革的發展方向,基本完成了整體設計的環節。各個環節具體的改革方案仍然處于制定和完善的過程中。但僅從改革目標與現行規則之間的較大差異來看,各方會有較為激烈的博弈。因此,正如“意見”提到的,要尋找突破口進行試點,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穩妥推進。
短期內,我們認為可能以下工作可能有較為明顯的進展:
(1)輸配電價核定、售電側改革:對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進行核定的區域有望進一步擴展至蒙西、云南等地。由此可能進一步帶動在部分地區對售電主體的確立和對售電業務的試點;
(2)確立市場主體、發用電計劃改革:如果今年電力供需繼續保持較為寬松的態勢,以大用戶直購電為突破口,確立市場主體和縮減發用電計劃的改革將有望進一步推進;
(3)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政府對電力項目的審批職能已經大部分下放至地方,中央政府相應減少了一定的工作量,將更有精力做好規劃和監管等工作。且時值“十三五”規劃制定之際,能源局已經明確加強這方面工作的力度。
我們認為以下工作需要在中長期內得到解決:
(1)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的交易機構承擔著與上游發電企業、下游用戶之間的結算業務,是現有運營模式中的關鍵環節之一。交易機構的獨立,需要包括電力交易主體確認、交易規則建立、輸配電價核定等環節的改革作為基礎。
(2)開放電網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電源發展新機制:目前,對于分布式電源(尤其是分布式光伏)的接入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要進一步放開對更大容量的分布式電源以及自備電廠的并網和支持,則需要重新對電網企業的功能進行定位,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推進作為基礎。
(3)電力法律法規修訂。修訂電力法律法規,是為了能夠適應未來發展的需求,對改革起到引導、推動、規范和保證的作用。但是,目前改革仍然處于局部試點、積累經驗的階段,法律法規的修訂需要在對試點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