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以“清潔、高效、安全、低碳、可持續發展”為導向,浙江省正在積極創建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這也是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建設“兩美”浙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對于實現能源可持續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修訂出臺《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方式,集中財力扶持一批技術先進、效益優良的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從浙江實際出發,打造一批“有特色、出經驗、可復制”的示范區,發揮典型示范作用,以點帶面,鼓勵地方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因地制宜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供暖,推動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工作,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專項資金分配采用招投標方式,通過標的發布、專項資金申報、評標、公示和確定分配結果等五個環節實施。
同時,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要求在部門網站上公開資金撥付、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通過全社會監督,確保實施方案建設任務和既定績效目標的實現。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是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實施滾動預算,以三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后視績效評價結果決定繼續安排、取消或調整使用方向。
▍資金扶持對象、范圍
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在競爭性評審中中標的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標準制定;
3.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4.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利用;
5.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服務體系建設;
6.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其他事項。
▍資金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進行招投標。對前期工作充分,具有示范效應的地區優先安排。
對中標的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綜合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各地實施方案建設項目的開發規模、投資額等因素切塊給予縣(市、區)補助,并實行總量控制。單個示范縣(市、區)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800萬元,單個示范城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600萬元。
▍資金申報、審核與分配
1.標的發布。根據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各地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新能源示范城鎮建設情況,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編制和下發年度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并在各自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專項資金招標公告。
2.專項資金申報。參與競爭的示范縣(市、區)、示范城鎮,由縣(市、區)發改(能源)和財政部門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的要求,聯合向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報送示范區實施方案、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綜合績效目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申請等資料,并由各設區市發改(能源)和財政部門共同推薦本行政區內參加競爭的示范縣(市、區)、示范城鎮。
3.評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確定的評標辦法分別對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進行綜合打分排序,確定評標結果。評審期間,邀請監督部門的有關同志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
4.公示。評標結果在省能源局和省財政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5.確定分配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2015年1月,浙江省采用招投標方式,首次競爭性分配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1.9億元。經專家評審和公示等環節,最終6個示范縣、9個示范城鎮、8個創新示范項目通過競爭勝出。據初步測算,可推動全省風電項目建設30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20萬千瓦、家庭住戶光伏4500戶、太陽能熱水器5萬平方米、地熱能利用25萬平方米,帶動可再生能源項目有效投資50多億元。項目投運后,每年可節約標煤25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66萬噸,二氧化硫6800噸,氮氧化物6000噸,灰渣10萬噸。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修訂出臺《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方式,集中財力扶持一批技術先進、效益優良的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從浙江實際出發,打造一批“有特色、出經驗、可復制”的示范區,發揮典型示范作用,以點帶面,鼓勵地方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因地制宜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供暖,推動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創建工作,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專項資金分配采用招投標方式,通過標的發布、專項資金申報、評標、公示和確定分配結果等五個環節實施。
同時,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要求在部門網站上公開資金撥付、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通過全社會監督,確保實施方案建設任務和既定績效目標的實現。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是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實施滾動預算,以三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后視績效評價結果決定繼續安排、取消或調整使用方向。
▍資金扶持對象、范圍
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在競爭性評審中中標的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標準制定;
3.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4.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利用;
5.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服務體系建設;
6.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其他事項。
▍資金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進行招投標。對前期工作充分,具有示范效應的地區優先安排。
對中標的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綜合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各地實施方案建設項目的開發規模、投資額等因素切塊給予縣(市、區)補助,并實行總量控制。單個示范縣(市、區)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800萬元,單個示范城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600萬元。
▍資金申報、審核與分配
1.標的發布。根據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各地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新能源示范城鎮建設情況,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編制和下發年度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并在各自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專項資金招標公告。
2.專項資金申報。參與競爭的示范縣(市、區)、示范城鎮,由縣(市、區)發改(能源)和財政部門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的要求,聯合向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報送示范區實施方案、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綜合績效目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申請等資料,并由各設區市發改(能源)和財政部門共同推薦本行政區內參加競爭的示范縣(市、區)、示范城鎮。
3.評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確定的評標辦法分別對清潔能源示范縣(市、區)和新能源示范城鎮進行綜合打分排序,確定評標結果。評審期間,邀請監督部門的有關同志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
4.公示。評標結果在省能源局和省財政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5.確定分配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2015年1月,浙江省采用招投標方式,首次競爭性分配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1.9億元。經專家評審和公示等環節,最終6個示范縣、9個示范城鎮、8個創新示范項目通過競爭勝出。據初步測算,可推動全省風電項目建設30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20萬千瓦、家庭住戶光伏4500戶、太陽能熱水器5萬平方米、地熱能利用25萬平方米,帶動可再生能源項目有效投資50多億元。項目投運后,每年可節約標煤25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66萬噸,二氧化硫6800噸,氮氧化物6000噸,灰渣10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