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下達〈2015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促進區域、城鄉、產業協調發展。據了解,今年全國下達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量與去年大致持平。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密切配合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統籌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計劃,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民生持續改善。
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用地計劃指標要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醫療教育、公益設施、環境保護等建設。對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指標繼續實行專項安排、分級管理,國務院批準批次用地的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指標,由部在城市批次用地審查時直接安排;其他城市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指標單列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審批用地時安排落實。
重點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用地計劃指標要重點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和軍事建設。對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用地,各省(區、市)要嚴格把關,從嚴核定用地計劃指標,嚴防閑置用地,由國務院批準城市批次用地的鐵路綜合開發用地,有關省(區、市)在城市批次用地報批時予以注明,由部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其它城市的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用地計劃指標,由有關省(區、市)在國家下達計劃中先行安排,年底報部審核后,專項安排使用預留的國家計劃指標。
合理安排城鄉、產業建設用地。嚴格控制特大城市用地,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用地計劃指標;對農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單列指標不得低于國家下達計劃總量的3%~5%。重點支持光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養老、文化、醫療、旅游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輔助設施建設用地,要單列安排用地計劃指標。
落實扶貧開發建設用地。分解下達相關省份用地計劃時,對國家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分別安排用地計劃指標300畝,各有關省份在分解下達計劃時,要將扶貧用地指標落實到扶貧重點縣,保證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用地。
根據《通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義務。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下達,要充分考慮補充耕地潛力和實際補充耕地情況,對后備資源不足、補充耕地難以落實的市縣,要減少下達建設占用耕地指標。要加強計劃執行監管,凡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得安排計劃指標。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密切配合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統籌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計劃,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民生持續改善。
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用地計劃指標要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醫療教育、公益設施、環境保護等建設。對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指標繼續實行專項安排、分級管理,國務院批準批次用地的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指標,由部在城市批次用地審查時直接安排;其他城市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指標單列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審批用地時安排落實。
重點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用地計劃指標要重點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和軍事建設。對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用地,各省(區、市)要嚴格把關,從嚴核定用地計劃指標,嚴防閑置用地,由國務院批準城市批次用地的鐵路綜合開發用地,有關省(區、市)在城市批次用地報批時予以注明,由部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其它城市的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用地計劃指標,由有關省(區、市)在國家下達計劃中先行安排,年底報部審核后,專項安排使用預留的國家計劃指標。
合理安排城鄉、產業建設用地。嚴格控制特大城市用地,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用地計劃指標;對農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單列指標不得低于國家下達計劃總量的3%~5%。重點支持光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養老、文化、醫療、旅游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輔助設施建設用地,要單列安排用地計劃指標。
落實扶貧開發建設用地。分解下達相關省份用地計劃時,對國家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分別安排用地計劃指標300畝,各有關省份在分解下達計劃時,要將扶貧用地指標落實到扶貧重點縣,保證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用地。
根據《通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義務。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下達,要充分考慮補充耕地潛力和實際補充耕地情況,對后備資源不足、補充耕地難以落實的市縣,要減少下達建設占用耕地指標。要加強計劃執行監管,凡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得安排計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