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融資創新的探討之路走的太艱難,以致老紅突發奇想:如果把“綠能寶”放到“中證眾籌”平臺上去銷售會是什么樣?
“綠能寶”是彭曉峰的SPI公司,以光伏電站的確定性未來收益為基礎制作的一個金融租賃產品,它的融資表現形式是面向社會的“眾籌”。從今年1月20日上線銷售到目前,“綠能寶”已經成功銷售15個產品,共計融資約4億元,獲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因為既是中國光伏產業投融資的創新,又是中國金融創新的典范,“綠能寶”既上過中央電視臺,又獲得過“世界綠色設計組織”的金獎等獎項。這是彭曉峰第三次創業成功的開始,也是為中國光伏產業贏得的殊榮,作為多年光伏產業投融資創新的研究和服務者,老紅對彭曉峰深表敬意。
“中證眾籌”是在國家“眾籌”監管政策初定的基礎之上,監管機關搭建的一個網絡金融時代股權融資交易平臺。從今年1月28日上線銷售到目前,已經成功銷售12個項目、共計融資1.35億元,許多眾籌產品還在熱銷中。“眾籌”是融資行為,必須歸屬金融監管,產品必須在法規認可的金融交易平臺交易。這是世界金融發展史中無數慘痛教訓的結論,是互聯網金融創新時期嚴控風險的必須,也是市場化成熟國家的通行作法。總之,任何金融交易結構的當事三方,融資者、投資者、金融交易平臺都應當符合一個國家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老紅近來一直呼吁,當前光伏金融創新潛在著制度性風險。這就是:融資者面向社會自然人融資,自己設計產品、自己搭建平臺、自己銷售自己、自己為自己融資。“綠能寶”則是典型代表。
如果老紅的看法成立,為了規避制度性風險,彭曉峰也“FairPlay”一下,把“綠能寶”這個“合規”的金融產品放到“中證眾籌”這個“合法”的平臺上交易的話,結果會是怎樣?
結果肯定是不理想的。從老紅在“中證眾籌”探討制作、銷售光伏電站眾籌產品的過程看,“綠能寶”要么還沒有誕生,要么還沒有找到合適的金融中介機構,要么上線交易了卻還沒有找到投資人,要么找到投資人了卻形成不了規模化的交易結果。總之,肯定不會有“綠能寶”今天這樣驕人的融資結果和廣泛的社會認知度。
于是就出現了中國金融最悲哀、最恥辱的事情:一個制作嚴謹、被社會廣泛認可的金融創新產品,在規范的交易平臺上可能一事無成,卻在自己搭建的、目前不一定規范的交易平臺上大獲成功。
猜想畢竟不是現實,但猜想展示著當前光伏金融創新的一個殘酷現實:一邊是國家和社會都在呼喚金融創新,一邊是每年上千億光伏電站的融資需求找不到合規的創新融資產品和交易平臺。
造成這種悲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一定不是中證眾籌平臺管理者的。因為在老紅20年的金融從業經歷中,從未見過思想如此開放、工作態度如此積極進取、服務意識如此清晰的金融管理者,可僅靠一個團隊是無力改變中國網絡金融時代股權融資創新環境的。
老紅試從在中證眾籌平臺嘗試制作和銷售光伏電站眾籌產品的經歷,姑妄推論“綠能寶”在“中證眾籌”此路不通的可能原因,試從制度、觀念兩大方面,淺析在光伏產業金融創新中,“中證眾籌”、彭曉峰、老紅、所有探討者都會遇到的困惑。
一個方面,要制度創新。盡快出臺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各種監管政策,認證股權、債權等多種金融創新產品和交易市場。
其一,融資產品、市場的困惑。光伏電站的融資特點是國家“背書”的確定性收益,既可以制作成P2P產品,也可以借用優先股形式制作成股權眾籌產品。但是,當前中國既無“P2P”的相關監管政策,更無“P2P”的合規交易平臺,所以只能探討眾籌形式。如果有豐富多種、合法合規、成本合適的金融創新產品和交易平臺,彭曉峰未必一定要繞道“金融租賃”,巨資搭建自己的融資平臺。
其二,股東人數的困惑。眾籌是股權融資,在未實現公開資本市場上市融資之前,其股東人數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的200人、有限合伙企業的50人限制。而有限合伙人制無疑又是即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管理運作,又最大限度保護有限合伙人資產和收益的最佳眾籌實現形式。但在在互聯網普惠金融時代,即使面對1000萬的融資需求,如何處理200人或50人的股東人數問題,已經成為互聯網時代金融創新的重大障礙。“綠能寶”每個產品的最低購買單位是1000元,既要實現一定規模的融資,又要不違反200人限制的規定是不可能的,自然也就無法實現“綠能寶”在“中證眾籌”的合法地位。事實上最近發生的中國眾籌首例法律糾紛——“諾米多”起訴“人人投”,原告方的質疑理由之一就是股東人數是否合法問題,讓中國非常成功的眾籌平臺“人人投”吃了一個啞巴虧。
其三,融資成本的困惑。目前“中證眾籌”平臺是免費服務的,但是在這個平臺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是取費的,按照國際、國內慣例,“眾籌”產品的統一收費標準應是5%。光伏電站收益既確定但有限,相對于不宜太長的融資期限,5%的中介服務費無疑是過高了。但是過低的中介服務費,既調動不了中介機構主承銷商的服務積極性,更調動不了分銷商的積極性,銷售難成規模。不難想象“綠能寶”自己搭建平臺、自己銷售,長期看其綜合銷售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中證眾籌”平臺。
另一個方面,要思維創新、服務創新。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金融思維創新、服務意識創新,是完善金融創新環境的關鍵環節。
其一,“中證眾籌”目前被動形成的“統一平臺、分割市場”不利于眾籌產品的大規模銷售。光伏電站市場的年度融資需求在千億級別,可目前由于各中介機構對“中證眾籌”平臺的想法不一,帶來的不利結果就是:光伏眾籌產品在這個平臺通過某家中介機構銷售,基本只能依靠這家中介機構自己的銷售渠道,難以發揮“中證眾籌”多家中介公司共同參與的大平臺作用,其結果無法滿足光伏電站融資的巨額需求。解決這一障礙的關鍵,不在制度設計本身,更不在“中證眾籌”平臺自身,而在中介服務機構無視市場越來越細分和專業化的趨勢,一時難改“大而全”的業務思維。相信“綠能寶”的未來銷售額會非常巨大,“中證眾籌”平臺上一家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資人難以滿足需求。
其二,中介機構應當更多創新意識、服務意識。在老紅接觸的中介服務機構中,他們都以為很懂光伏產業,其實不然,集中表現在還是以傳統的風險控制思維來判斷光伏電站金融產品。即在無資產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個別光伏電站眾籌產品出現利息或本金支付困難怎么辦?殊不知如果哪家融資企業出現暫時支付困難,光伏電站本身就是優質資產,并且具有極好的流動性,在當前光伏市場是稀缺資源。至于光伏眾籌產品的投資回報不足以吸引投資人問題,相信中國龐大的投資市場中不同投資人的投資偏好是不同的,一個投資人和光伏融資企業都能接受的融資市場一定是存在的。它需要具有突出創新精神和服務意識的中介機構去找到它,一旦找到,必將擁有一個巨大的市場。可現實不這樣,每次去中介服務機構,老紅清楚地知道給他們帶來了一個可能的巨大市場機會,可結果總是感覺好像給他們帶來了一個不小的麻煩。試想“綠能寶”銷售如此之好,何必要跑到“中證眾籌”去看中介服務機構的臉色。
總之,當規范的平臺滿足不了市場需求的時候,市場需求就會用自己的辦法去解決需求。老紅以為,面對市場對“綠能寶”的多種質疑,彭曉峰是委屈而難言的。
光伏產業的眾籌探討之旅,是遠遠走在許多產業的前面的。但是,除了彭曉峰的“綠能寶”碩果僅存之外,包括2014年初“聯合光伏”的首開光伏眾籌,2015年5月3日“中廣核”的眾籌“光伏寶”,以及其他大量的行動者,他們或無果而終,或難成規模。原因只有一個:沒有一個規范的為光伏電站融資特性定制的網絡金融產品和交易平臺。
彭曉峰希望規范,所有光伏電站融資者也都希望規范,但是如果規范平臺以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總是高高在上,不能根據光伏電站創新金融的特性滿足他們的規模需求,只能迫使他們去尋找“不規范”的投融資行為。而這些行為終將伴隨創新金融政策的完善,進行自我完善。
經過在“中證眾籌”進行光伏電站投融資創新探討的半年時間,老紅最切膚之痛的體會是:金融創新是一個體系的創新。談金融產品創新,無論是舶來品還是有中國特色的改進版都不是什么難事,難在意識和體制形成的環境創新。如同吳曉靈近日一個講話的題目《市場不缺錢缺的是制度和機制》,老紅要說:市場不缺少金融創新產品,缺的是創新制度和機制。
光伏電站市場無論是建設期還是持有期,金融屬性突出。在成熟市場國家除了眾籌,ABS、YieldCo等金融創新產品豐富,需求龐大,交投活躍。在中國即將到來的電力改革時代,在光伏產業完全市場化加速到來的時候,光伏電站的投融資需求超乎想象,投融資產品的創新需求時不我待。
此時老紅想起了馬云那句話:銀行不改變,就改變銀行。
“綠能寶”是彭曉峰的SPI公司,以光伏電站的確定性未來收益為基礎制作的一個金融租賃產品,它的融資表現形式是面向社會的“眾籌”。從今年1月20日上線銷售到目前,“綠能寶”已經成功銷售15個產品,共計融資約4億元,獲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因為既是中國光伏產業投融資的創新,又是中國金融創新的典范,“綠能寶”既上過中央電視臺,又獲得過“世界綠色設計組織”的金獎等獎項。這是彭曉峰第三次創業成功的開始,也是為中國光伏產業贏得的殊榮,作為多年光伏產業投融資創新的研究和服務者,老紅對彭曉峰深表敬意。
“中證眾籌”是在國家“眾籌”監管政策初定的基礎之上,監管機關搭建的一個網絡金融時代股權融資交易平臺。從今年1月28日上線銷售到目前,已經成功銷售12個項目、共計融資1.35億元,許多眾籌產品還在熱銷中。“眾籌”是融資行為,必須歸屬金融監管,產品必須在法規認可的金融交易平臺交易。這是世界金融發展史中無數慘痛教訓的結論,是互聯網金融創新時期嚴控風險的必須,也是市場化成熟國家的通行作法。總之,任何金融交易結構的當事三方,融資者、投資者、金融交易平臺都應當符合一個國家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老紅近來一直呼吁,當前光伏金融創新潛在著制度性風險。這就是:融資者面向社會自然人融資,自己設計產品、自己搭建平臺、自己銷售自己、自己為自己融資。“綠能寶”則是典型代表。
如果老紅的看法成立,為了規避制度性風險,彭曉峰也“FairPlay”一下,把“綠能寶”這個“合規”的金融產品放到“中證眾籌”這個“合法”的平臺上交易的話,結果會是怎樣?
結果肯定是不理想的。從老紅在“中證眾籌”探討制作、銷售光伏電站眾籌產品的過程看,“綠能寶”要么還沒有誕生,要么還沒有找到合適的金融中介機構,要么上線交易了卻還沒有找到投資人,要么找到投資人了卻形成不了規模化的交易結果。總之,肯定不會有“綠能寶”今天這樣驕人的融資結果和廣泛的社會認知度。
于是就出現了中國金融最悲哀、最恥辱的事情:一個制作嚴謹、被社會廣泛認可的金融創新產品,在規范的交易平臺上可能一事無成,卻在自己搭建的、目前不一定規范的交易平臺上大獲成功。
猜想畢竟不是現實,但猜想展示著當前光伏金融創新的一個殘酷現實:一邊是國家和社會都在呼喚金融創新,一邊是每年上千億光伏電站的融資需求找不到合規的創新融資產品和交易平臺。
造成這種悲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一定不是中證眾籌平臺管理者的。因為在老紅20年的金融從業經歷中,從未見過思想如此開放、工作態度如此積極進取、服務意識如此清晰的金融管理者,可僅靠一個團隊是無力改變中國網絡金融時代股權融資創新環境的。
老紅試從在中證眾籌平臺嘗試制作和銷售光伏電站眾籌產品的經歷,姑妄推論“綠能寶”在“中證眾籌”此路不通的可能原因,試從制度、觀念兩大方面,淺析在光伏產業金融創新中,“中證眾籌”、彭曉峰、老紅、所有探討者都會遇到的困惑。
一個方面,要制度創新。盡快出臺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各種監管政策,認證股權、債權等多種金融創新產品和交易市場。
其一,融資產品、市場的困惑。光伏電站的融資特點是國家“背書”的確定性收益,既可以制作成P2P產品,也可以借用優先股形式制作成股權眾籌產品。但是,當前中國既無“P2P”的相關監管政策,更無“P2P”的合規交易平臺,所以只能探討眾籌形式。如果有豐富多種、合法合規、成本合適的金融創新產品和交易平臺,彭曉峰未必一定要繞道“金融租賃”,巨資搭建自己的融資平臺。
其二,股東人數的困惑。眾籌是股權融資,在未實現公開資本市場上市融資之前,其股東人數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的200人、有限合伙企業的50人限制。而有限合伙人制無疑又是即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管理運作,又最大限度保護有限合伙人資產和收益的最佳眾籌實現形式。但在在互聯網普惠金融時代,即使面對1000萬的融資需求,如何處理200人或50人的股東人數問題,已經成為互聯網時代金融創新的重大障礙。“綠能寶”每個產品的最低購買單位是1000元,既要實現一定規模的融資,又要不違反200人限制的規定是不可能的,自然也就無法實現“綠能寶”在“中證眾籌”的合法地位。事實上最近發生的中國眾籌首例法律糾紛——“諾米多”起訴“人人投”,原告方的質疑理由之一就是股東人數是否合法問題,讓中國非常成功的眾籌平臺“人人投”吃了一個啞巴虧。
其三,融資成本的困惑。目前“中證眾籌”平臺是免費服務的,但是在這個平臺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是取費的,按照國際、國內慣例,“眾籌”產品的統一收費標準應是5%。光伏電站收益既確定但有限,相對于不宜太長的融資期限,5%的中介服務費無疑是過高了。但是過低的中介服務費,既調動不了中介機構主承銷商的服務積極性,更調動不了分銷商的積極性,銷售難成規模。不難想象“綠能寶”自己搭建平臺、自己銷售,長期看其綜合銷售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中證眾籌”平臺。
另一個方面,要思維創新、服務創新。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金融思維創新、服務意識創新,是完善金融創新環境的關鍵環節。
其一,“中證眾籌”目前被動形成的“統一平臺、分割市場”不利于眾籌產品的大規模銷售。光伏電站市場的年度融資需求在千億級別,可目前由于各中介機構對“中證眾籌”平臺的想法不一,帶來的不利結果就是:光伏眾籌產品在這個平臺通過某家中介機構銷售,基本只能依靠這家中介機構自己的銷售渠道,難以發揮“中證眾籌”多家中介公司共同參與的大平臺作用,其結果無法滿足光伏電站融資的巨額需求。解決這一障礙的關鍵,不在制度設計本身,更不在“中證眾籌”平臺自身,而在中介服務機構無視市場越來越細分和專業化的趨勢,一時難改“大而全”的業務思維。相信“綠能寶”的未來銷售額會非常巨大,“中證眾籌”平臺上一家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資人難以滿足需求。
其二,中介機構應當更多創新意識、服務意識。在老紅接觸的中介服務機構中,他們都以為很懂光伏產業,其實不然,集中表現在還是以傳統的風險控制思維來判斷光伏電站金融產品。即在無資產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個別光伏電站眾籌產品出現利息或本金支付困難怎么辦?殊不知如果哪家融資企業出現暫時支付困難,光伏電站本身就是優質資產,并且具有極好的流動性,在當前光伏市場是稀缺資源。至于光伏眾籌產品的投資回報不足以吸引投資人問題,相信中國龐大的投資市場中不同投資人的投資偏好是不同的,一個投資人和光伏融資企業都能接受的融資市場一定是存在的。它需要具有突出創新精神和服務意識的中介機構去找到它,一旦找到,必將擁有一個巨大的市場。可現實不這樣,每次去中介服務機構,老紅清楚地知道給他們帶來了一個可能的巨大市場機會,可結果總是感覺好像給他們帶來了一個不小的麻煩。試想“綠能寶”銷售如此之好,何必要跑到“中證眾籌”去看中介服務機構的臉色。
總之,當規范的平臺滿足不了市場需求的時候,市場需求就會用自己的辦法去解決需求。老紅以為,面對市場對“綠能寶”的多種質疑,彭曉峰是委屈而難言的。
光伏產業的眾籌探討之旅,是遠遠走在許多產業的前面的。但是,除了彭曉峰的“綠能寶”碩果僅存之外,包括2014年初“聯合光伏”的首開光伏眾籌,2015年5月3日“中廣核”的眾籌“光伏寶”,以及其他大量的行動者,他們或無果而終,或難成規模。原因只有一個:沒有一個規范的為光伏電站融資特性定制的網絡金融產品和交易平臺。
彭曉峰希望規范,所有光伏電站融資者也都希望規范,但是如果規范平臺以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總是高高在上,不能根據光伏電站創新金融的特性滿足他們的規模需求,只能迫使他們去尋找“不規范”的投融資行為。而這些行為終將伴隨創新金融政策的完善,進行自我完善。
經過在“中證眾籌”進行光伏電站投融資創新探討的半年時間,老紅最切膚之痛的體會是:金融創新是一個體系的創新。談金融產品創新,無論是舶來品還是有中國特色的改進版都不是什么難事,難在意識和體制形成的環境創新。如同吳曉靈近日一個講話的題目《市場不缺錢缺的是制度和機制》,老紅要說:市場不缺少金融創新產品,缺的是創新制度和機制。
光伏電站市場無論是建設期還是持有期,金融屬性突出。在成熟市場國家除了眾籌,ABS、YieldCo等金融創新產品豐富,需求龐大,交投活躍。在中國即將到來的電力改革時代,在光伏產業完全市場化加速到來的時候,光伏電站的投融資需求超乎想象,投融資產品的創新需求時不我待。
此時老紅想起了馬云那句話:銀行不改變,就改變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