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發揮市 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 準、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 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 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所稱投資項目是指企業投 資項目,包括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固 定資產投資項目和中國境內各類企業及其通過境外企業或 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的,還應當遵守政府投 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作為本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對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 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權限, 相應履行對投資項目的行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核準和備案范圍) 企業投資項目根據項目不 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 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 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按規定核準外,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實行備案制。
第五條(《核準目錄》) 國務院制定和頒布《政府核準 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準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具 體范圍,劃分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對項目核準的范圍、權限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范圍以外的企業投資 項目,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 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根據情況適 時調整。 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政府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的核準范圍和權限。
第六條(備案管理辦法)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 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分級備案。 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備案管 理辦法和分級備案權限。
第七條(核準和備案機關)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準機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 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第八條(禁止性規定之一) 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 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 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 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項目核準、備案機 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禁止性規定之二)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 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者 備案,不得擅自增減核準、備案審查條件。
第十條(便民高效)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 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 目核準、備案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 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 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 全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準、備 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從事固定 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建 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 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在線平臺) 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建 立健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 對非涉密的企業投資項目逐步實現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 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建立項目統一代碼制度。對申請核準、備案及相關手續 的項目,由在線平臺受理,即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 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有關部門應該憑項目代碼辦理 相關手續,投資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 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社會 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后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 者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主動公開的外,項目核準、備案 機關應當將項目核準、備案的結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企業義務) 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 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 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 源開發與環境總量控制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 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復議、訴訟權) 對行政機關實施的項目核 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準的申請文件
第十六條(核準申請)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 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按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
第十七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基本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 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八條(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要求) 項目申請報告 通用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 報告示范文本由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參照項目申請報告通 用文本制定,明確編制內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九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 組織編制和報送核準 項目申請報告的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 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負責。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 由項目單位自主組織編制,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 項目單位不具備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能力的,應當委托具 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寫。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 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范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咨詢單位接受委托編制有關文件,應當做到依法、 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 項目單位報送 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依法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 海)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 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但需提供已有 土地使用權證); (三)屬于重特大項目范圍的,還應附送環境影響評價 審批文件; (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特大項目范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研 究提出,并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章 項目核準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條(向國務院項目核準機關的申報程序) 地 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由 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相應 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 門核準權限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由省級政 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與其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 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 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按照本條
第 一、二款規定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新建機場項目由 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直接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向地方項目核準機關的申報程序) 企業 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人 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 告。
第二十四條(受理程序)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 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 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應當出具加 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于受理的申報 材料,書面憑證應當注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 代碼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委托評估)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 請報告后,需要評估的,應當在 4 個工作日內委托具有相應 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評估。項目核準機關在委托評估 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資 質。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再承擔同一項目 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單 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特別重大項目外,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30 個工作 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 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報告對項目提出較大不同意見的,項目核準機關應 當不予或暫緩核準。決定暫緩核準的,應書面告知并要求項 目單位作必要調整或者補充。暫緩核準的時間不計算在
第三 十條規定的核準時限內。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并存 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并納入部門 預算。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 用。
第二十六條(征求部門意見程序) 對于涉及有關行業 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 部門在 7 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 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征求公眾意見程序)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 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 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 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核準機關的協調或調整程序) 項目核準 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 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 澄清、補充。
第二十九條(相關程序豁免)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 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過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 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條(核準時限)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 項目申報材料后 20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20 個工作日內不能 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 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因項目情況 特別復雜需要做進一步研究論證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 準,核準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個工作日, 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 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 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一條(核準形式) 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 核準機關應當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 理由。 屬于國務院核準權限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 據國務院的意見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決定書,應 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 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
第三十二條(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文件和不予核準決定書的格式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制定。
第三十三條(內部《工作規則》)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 強化自我約束,制定并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 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 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四條(核準審查的內容和條件) 項目核準機關 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 生重大不利影響。 對外商投資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 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資 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 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 后果等。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由項目核準機關按照會議制度討論 決定。
第三十五條(開工條件) 除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要求提 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 法辦理其他審批事項。 其他審批事項能夠與項目核準同時辦理的,應當與項目 核準實行并聯辦理。
第三十六條(核準變更) 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出現 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核準 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 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 他情形。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 20 個工作日 內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三十七條(核準文件的效力期限) 項目核準文件和 項目調整書面確認意見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有效期 2 年。
第三十八條(核準文件的延期) 項目在核準文件和項 目調整書面確認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 在有效期屆滿前 30 個工作日之前直接向具有該項目核準權 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延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 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項目延期不能 超過一次,延長的期限不超過 1 年。 項目在核準文件和項目調整書面確認意見有效期內未 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 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項目備案方式) 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 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 目備案申請,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 和規范原則。
第四十條(備案申請內容)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 目備案申請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項目名稱和建設地點、規模、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意向; (四)項目的產業政策分析。 項目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 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備案審查) 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對備案 項目的基本信息進行核查,備案信息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以 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除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依法應報核準或審批的項目 外,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四十二條(備案信息互通共享) 項目備案文件應及 時抄送相關部門,項目備案信息應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 享,項目單位可以通過在線平臺打印備案文件。
第四十三條(備案的變更) 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 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 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向項目備案機關 提交備案變更申請,修改相關信息。項目備案機關應對變更 信息核查確認,重新予以備案或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開工條件) 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在開 工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審批事項。
第六章 境外投資項目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核準和備案范圍) 境外投資項目根據項 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或事后備案制。 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按規 定核準外,境外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事后備案制。
第四十六條(向項目核準機關的申報程序) 實行核準 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注冊地所在省級政府 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由 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 告。 應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 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 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十七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基本內容及附送文件) 境 外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情 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 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 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第四十八條(核準審查的內容和條件) 項目核準機關 應當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根據以下條件對境外投資項目進 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 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四十九條(項目備案方式) 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 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后 10 個工作日內 通過在線平臺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 并附有關附件。 本條例所稱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并購類項目是指完成交 易,建設類項目是指開工建設。
第五十條(備案條件) 項目備案機關在受理備案申請 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知書,以下兩類情形除外: (一)項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 策; (二)項目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層級指導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 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企業投資項目管 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監管職責)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和國土 (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審 計及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投 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年度監管報告發布制度。
第五十三條(職責分工)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 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 策、準入標準等,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管。 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 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 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不得違規發放貸款或僅以項目核 準、備案機關的層級較低為由否決企業貸款申請。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公共 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屬地監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 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過在 線平臺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五十五條(違規核準、備案)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對 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或備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 予以核準或者備案的,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無效。
第五十六條(核準或備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核準或 者備案文件: (一)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予以核準或備案的; (二)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備 案的; (三)項目核準、備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予以核準或備 案的; (四)項目核準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 的,項目備案機關對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依法應報核準 或審批的項目予以備案的; (五)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核 準或備案的; (六)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核準、備案變更的; (七)依法可以撤銷核準或者備案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核準、備案,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十七條(信息共享和互通) 各級項目核準、備案 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 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 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 共享。
第五十八條(投資項目信息在線報備制度) 實行投資 項目信息在線報備制度。 除境外投資項目外,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 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 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 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九條(異常信用記錄制度) 項目單位違反本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 項目異常信用記錄: (一)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 (二)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 (三)不按照批準內容組織實施; (四)未通過竣工驗收擅自投資生產運營;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異常信用記錄分為一般 異常信用記錄和重大異常信用記錄。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作為 項目單位信用檔案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 享交換平臺。
第六十條(“黑名單”制度) 項目單位出現多次一般異 常信用記錄或一次重大異常信用記錄且未按規定整改的,應 當將項目單位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分)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備案;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或者對于產 業政策禁止發展,或者依法應報核準或審批的項目予以備 案;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 批、核準;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或予以項目備案; (六)不依法履行項目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 重后果。
第六十二條(刑事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 目核準、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 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監管責任)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 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建設 等部門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 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 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項目申報采取欺騙或不正當手段) 企業 分拆項目、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項目核準、備案的,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 告。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的,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給予項目總投資額千分之一以上千 分之五以下的罰款。項目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核準、備案 機關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擅自開工) 除境外投資項目外,項目未 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停止 建設,并限期改正,同時給予項目總投資額千分之一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企業責任之一) 項目單位未按照項目核 準文件的要求進行項目建設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責令停止 建設,已經投產的責令停產,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 給予項目總投資額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企業責任之二)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 程中不遵守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 安全監管、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相 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咨詢機構及人員責任) 承擔項目申請報 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在報告編寫、 項目評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 的,降低或撤銷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取消主要責任人員的相 關職業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范圍) 本條例所稱省級人 民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七十條(準用性規定)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 業組織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一條(授權性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 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2015 年 月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