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是當今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工業革命以來的人類活動,特別是發達國家大量消費化石能源所產生的二氧化碳累積排放,導致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顯著增加,加劇了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全球氣候變化。氣候變化對全球自然生態系統產生顯著影響,溫度升高、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事件頻發給人類生存和發展帶來嚴峻挑戰。
氣候變化作為全球性問題,需要國際社會攜手應對。多年來,各締約方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施進程中,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不斷強化合作行動,取得了積極進展。為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各方正在就2020年后的強化行動加緊談判磋商,以期于2015年年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巴黎會議上達成協議,開辟全球綠色低碳發展新前景,推動世界可持續發展。
中國是擁有13多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是遭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中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多重挑戰。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不僅是中國保障經濟安全、能源安全、生態安全、糧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度參與全球治理、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全人類共同發展的責任擔當。
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在此提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強化行動和措施,作為中國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確定目標做出的、反映中國應對氣候變化最大努力的國家自主貢獻,同時提出中國對2015年協議談判的意見,以推動巴黎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一、中國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
長期以來,中國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問題,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把綠色低碳發展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采取了一系列行動,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作出了重要貢獻。2009年向國際社會宣布: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左右,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積極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加快推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大力開展節能減碳和生態建設,在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在42個省(市)開展低碳試點,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低碳發展新模式。2014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33.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2%,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216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21.88億立方米,水電裝機達到3億千瓦(是2005年的2.57倍),并網風電裝機達到9581萬千瓦(是2005年的90倍),光伏裝機達到2805萬千瓦(是2005年的400倍),核電裝機達到1988萬千瓦(是2005年的2.9倍)。加快實施《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著力提升應對極端氣候事件能力,重點領域適應氣候變化取得積極進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科技支撐能力得到增強。
面向未來,中國已經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本世紀中葉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奮斗目標;明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生態文明、走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政策導向,努力協同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和綠色化。中國將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堅持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并重,堅持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不斷調整經濟結構、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森林碳匯,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努力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應對氣候變化多贏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根據自身國情、發展階段、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國際責任擔當,中國確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動目標: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中國還將繼續主動適應氣候變化,在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重點領域和城市、沿海、生態脆弱地區形成有效抵御氣候變化風險的機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預測預警和防災減災體系。
二、中國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政策和措施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為實現到2030年的應對氣候變化自主行動目標,需要在已采取行動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做出努力,在體制機制、生產方式、消費模式、經濟政策、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等方面進一步采取強化政策和措施。
(一)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法制建設。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長期低碳發展戰略和路線圖。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和省級專項規劃。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格局,發揮碳排放指標的引導作用,分解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健全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
(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戰略。實施分類指導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政策,針對不同主體功能區確定差別化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目標、任務和實現途徑。優化開發的城市化地區要嚴格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重點開發的城市化地區要加強碳排放強度控制,老工業基地和資源型城市要加快綠色低碳轉型;農產品主產區要加強開發強度管制,限制進行大規模工業化、城鎮化開發,加強中小城鎮規劃建設,鼓勵人口適度集中,積極推進農業適度規模化、產業化發展;重點生態功能區要劃定生態紅線,制定嚴格的產業發展目錄,限制新上高碳項目,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實行退出機制,因地制宜發展低碳特色產業。
(三)構建低碳能源體系。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強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集中高效發電比例,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要降至每千瓦時300克標準煤左右。擴大天然氣利用規模,到2020年天然氣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0%以上,煤層氣產量力爭達到300億立方米。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水電開發,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大力發展風電,加快發展太陽能發電,積極發展地熱能、生物質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風電裝機達到2億千瓦,光伏裝機達到1億千瓦左右,地熱能利用規模達到5000萬噸標準煤。加強放空天然氣和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加強智能電網建設。
(四)形成節能低碳的產業體系。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優化產業結構,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擴張,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大力發展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到2020年,力爭使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15%。推進工業低碳發展,實施《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方案(2012—2020年)》,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控制目標和行動方案,研究制定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通過節能提高能效,有效控制電力、鋼鐵、有色、建材、化工等重點行業排放,加強新建項目碳排放管理,積極控制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加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提高資源產出率。逐漸減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產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準線水平(2010年產量)上產量減少35%、2025年減少67.5%,三氟甲烷排放到2020年得到有效控制。推進農業低碳發展,到2020年努力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控制稻田甲烷和農田氧化亞氮排放,構建循環型農業體系,推動秸稈綜合利用、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畜禽糞便綜合利用。推進服務業低碳發展,積極發展低碳商業、低碳旅游、低碳餐飲,大力推動服務業節能降碳。
(五)控制建筑和交通領域排放。堅持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優化城鎮體系和城市空間布局,將低碳發展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倡導產城融合的城市形態。強化城市低碳化建設,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工程質量,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加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力度,建設節能低碳的城市基礎設施。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強化垃圾填埋場甲烷收集利用。加快城鄉低碳社區建設,推廣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完善社區配套低碳生活設施,探索社區低碳化運營管理模式。到2020年,城鎮新建建筑中綠色建筑占比達到50%。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優化運輸方式,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資源,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鼓勵開發使用新能源車船等低碳環保交通運輸工具,提升燃油品質,推廣新型替代燃料。到2020年,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30%。推進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倡導綠色出行。加快智慧交通建設,推動綠色貨運發展。
(六)努力增加碳匯。大力開展造林綠化,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防護林體系建設、石漠化綜合治理、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著力加強森林撫育經營,增加森林碳匯。加大森林災害防控,強化森林資源保護,減少毀林排放。加大濕地保護與恢復,提高濕地儲碳功能。繼續實施退牧還草,推行草畜平衡,遏制草場退化,恢復草原植被,加強草原災害防治和農田保育,提升土壤儲碳能力。
(七)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加強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費全民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動全社會形成低碳消費理念。發揮公共機構率先垂范作用,開展節能低碳機關、校園、醫院、場館、軍營等創建活動。引導適度消費,鼓勵使用節能低碳產品,遏制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完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和垃圾分類處理體系。
(八)全面提高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提高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在氣候變化條件下的安全運營能力。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水資源,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加強中水、淡化海水、雨洪等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完善農田水利設施配套建設,大力發展節水灌溉農業,培育耐高溫和耐旱作物品種。加強海洋災害防護能力建設和海岸帶綜合管理,提高沿海地區抵御氣候災害能力。開展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跟蹤監測與評估。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區,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有效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系統安全。研究制定氣候變化影響人群健康應急預案,提升公共衛生領域適應氣候變化的服務水平。加強氣候變化綜合評估和風險管理,完善國家氣候變化監測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在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中,充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健全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加強防災減災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九)創新低碳發展模式。深化低碳省區、低碳城市試點,開展低碳城(鎮)試點和低碳產業園區、低碳社區、低碳商業、低碳交通試點,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研究在不同類型區域和城市控制碳排放的有效途徑。促進形成空間布局合理、資源集約利用、生產低碳高效、生活綠色宜居的低碳城市。研究建立碳排放認證制度和低碳榮譽制度,選擇典型產品進行低碳產品認證試點并推廣。
(十)強化科技支撐。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科學研究水平,開展氣候變化監測預測研究,加強氣候變化影響、風險機理與評估方法研究。加強對節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和先進核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示范,推廣利用二氧化碳驅油、驅煤層氣技術。研發極端天氣預報預警技術,開發生物固氮、病蟲害綠色防控、設施農業技術,加強綜合節水、海水淡化等技術研發。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科技支撐體系,建立政產學研有效結合機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專業人才培養。
(十一)加大資金和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積極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低碳投融資新機制。落實促進新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太陽能發電、風電、水電等定價、上網和采購機制。完善包括低碳節能在內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體系。深化能源、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完善綠色信貸機制,鼓勵和指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能效信貸業務,發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健全氣候變化災害保險政策。
(十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逐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碳排放報告核查核證制度,完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維護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十三)健全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進一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健全涵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制度,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核算工作,定期編制國家和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建立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積極開展相關能力建設,構建國家、地方、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
(十四)完善社會參與機制。強化企業低碳發展責任,鼓勵企業探索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低碳發展模式。強化低碳發展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繼續利用“全國低碳日”等平臺提高全社會低碳發展意識,鼓勵公眾應對氣候變化的自覺行動。發揮媒體監督和導向作用,加強教育培訓,充分發揮學校、社區以及民間組織的作用。
(十五)積極推進國際合作。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將從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出發,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推進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與國際社會共同促進全球綠色低碳轉型與發展路徑創新。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推動發達國家切實履行大幅度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公約義務,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可持續發展的公平機會,爭取更多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促進南北合作。同時,中國將主動承擔與自身國情、發展階段和實際能力相符的國際義務,采取不斷強化的減緩和適應行動,并進一步加大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為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等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持,推進發展中國家互學互鑒、互幫互助、互利共贏。廣泛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對話與交流,加強相關領域政策協調與務實合作,分享有益經驗和做法,推廣氣候友好技術,與各方一道共同建設人類美好家園。
三、中國關于2015年協議談判的意見
中國致力于不斷加強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與各方一道攜手努力推動巴黎會議達成一個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協議。為此,對2015年協議談判進程和結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意見。2015年協議談判在公約下進行,以公約原則為指導,旨在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以實現公約的目標。談判的結果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充分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不同的歷史責任、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全面平衡體現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各個要素。談判進程應遵循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締約方驅動、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減緩。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制定和實施2020—2030年減少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和措施,推動減緩領域的國際合作。發達國家根據其歷史責任,承諾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經濟范圍絕對量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采取多樣化的強化減緩行動。
(三)適應。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加強適應領域的國際合作,加強區域和國家層面適應計劃和項目的實施。發達國家應為發展中國家制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計劃、開展相關項目提供支持。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家適應計劃識別需求和障礙,加強行動。建立關于適應氣候變化的公約附屬機構。加強適應與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聯系。強化華沙損失和損害國際機制。
(四)資金。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的強化行動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可預測和持續的資金支持。明確發達國家2020—2030年提供資金支持的量化目標和實施路線圖,提供資金的規模應在2020年開始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礎上逐年擴大,所提供資金應主要來源于公共資金。強化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主要運營實體的地位,在公約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公約締約方會議負責。
(五)技術開發與轉讓。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根據發展中國家技術需求,切實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為發展中國家技術研發應用提供支持。加強現有技術機制在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問題、評估技術轉讓績效等方面的職能,增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聯系,包括在綠色氣候基金下設立支持技術開發與轉讓的窗口。
(六)能力建設。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各領域能力建設提供支持。建立專門關于能力建設的國際機制,制定并實施能力建設活動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七)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和有關締約方會議決定,增加各方強化行動的透明度。發達國家根據公約要求及京都議定書相關規則,通過現有的報告和審評體系,增加其減排行動的透明度,明確增強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透明度及相關審評的規則。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通過現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懲罰性、尊重國家主權的方式,增加其強化行動透明度。
(八)法律形式。2015年協議應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實施協議,可以采用核心協議加締約方會議決定的形式,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應在核心協議中平衡體現,相關技術細節和程序規則可由締約方會議決定加以明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自主貢獻可在巴黎會議成果中以適當形式分別列出。
氣候變化作為全球性問題,需要國際社會攜手應對。多年來,各締約方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施進程中,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不斷強化合作行動,取得了積極進展。為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各方正在就2020年后的強化行動加緊談判磋商,以期于2015年年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巴黎會議上達成協議,開辟全球綠色低碳發展新前景,推動世界可持續發展。
中國是擁有13多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是遭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中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多重挑戰。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不僅是中國保障經濟安全、能源安全、生態安全、糧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度參與全球治理、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全人類共同發展的責任擔當。
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在此提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強化行動和措施,作為中國為實現公約第二條所確定目標做出的、反映中國應對氣候變化最大努力的國家自主貢獻,同時提出中國對2015年協議談判的意見,以推動巴黎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一、中國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
長期以來,中國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問題,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把綠色低碳發展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采取了一系列行動,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作出了重要貢獻。2009年向國際社會宣布: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左右,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積極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加快推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大力開展節能減碳和生態建設,在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在42個省(市)開展低碳試點,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低碳發展新模式。2014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33.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2%,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216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21.88億立方米,水電裝機達到3億千瓦(是2005年的2.57倍),并網風電裝機達到9581萬千瓦(是2005年的90倍),光伏裝機達到2805萬千瓦(是2005年的400倍),核電裝機達到1988萬千瓦(是2005年的2.9倍)。加快實施《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著力提升應對極端氣候事件能力,重點領域適應氣候變化取得積極進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科技支撐能力得到增強。
面向未來,中國已經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本世紀中葉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奮斗目標;明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生態文明、走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政策導向,努力協同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和綠色化。中國將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堅持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并重,堅持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不斷調整經濟結構、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森林碳匯,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努力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應對氣候變化多贏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根據自身國情、發展階段、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國際責任擔當,中國確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動目標: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中國還將繼續主動適應氣候變化,在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重點領域和城市、沿海、生態脆弱地區形成有效抵御氣候變化風險的機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預測預警和防災減災體系。
二、中國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政策和措施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為實現到2030年的應對氣候變化自主行動目標,需要在已采取行動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做出努力,在體制機制、生產方式、消費模式、經濟政策、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等方面進一步采取強化政策和措施。
(一)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法制建設。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長期低碳發展戰略和路線圖。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和省級專項規劃。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格局,發揮碳排放指標的引導作用,分解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健全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
(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戰略。實施分類指導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政策,針對不同主體功能區確定差別化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目標、任務和實現途徑。優化開發的城市化地區要嚴格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重點開發的城市化地區要加強碳排放強度控制,老工業基地和資源型城市要加快綠色低碳轉型;農產品主產區要加強開發強度管制,限制進行大規模工業化、城鎮化開發,加強中小城鎮規劃建設,鼓勵人口適度集中,積極推進農業適度規模化、產業化發展;重點生態功能區要劃定生態紅線,制定嚴格的產業發展目錄,限制新上高碳項目,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實行退出機制,因地制宜發展低碳特色產業。
(三)構建低碳能源體系。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強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集中高效發電比例,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要降至每千瓦時300克標準煤左右。擴大天然氣利用規模,到2020年天然氣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0%以上,煤層氣產量力爭達到300億立方米。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水電開發,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大力發展風電,加快發展太陽能發電,積極發展地熱能、生物質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風電裝機達到2億千瓦,光伏裝機達到1億千瓦左右,地熱能利用規模達到5000萬噸標準煤。加強放空天然氣和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加強智能電網建設。
(四)形成節能低碳的產業體系。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優化產業結構,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擴張,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大力發展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到2020年,力爭使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15%。推進工業低碳發展,實施《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方案(2012—2020年)》,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控制目標和行動方案,研究制定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通過節能提高能效,有效控制電力、鋼鐵、有色、建材、化工等重點行業排放,加強新建項目碳排放管理,積極控制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加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提高資源產出率。逐漸減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產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準線水平(2010年產量)上產量減少35%、2025年減少67.5%,三氟甲烷排放到2020年得到有效控制。推進農業低碳發展,到2020年努力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控制稻田甲烷和農田氧化亞氮排放,構建循環型農業體系,推動秸稈綜合利用、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畜禽糞便綜合利用。推進服務業低碳發展,積極發展低碳商業、低碳旅游、低碳餐飲,大力推動服務業節能降碳。
(五)控制建筑和交通領域排放。堅持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優化城鎮體系和城市空間布局,將低碳發展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倡導產城融合的城市形態。強化城市低碳化建設,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工程質量,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加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力度,建設節能低碳的城市基礎設施。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強化垃圾填埋場甲烷收集利用。加快城鄉低碳社區建設,推廣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完善社區配套低碳生活設施,探索社區低碳化運營管理模式。到2020年,城鎮新建建筑中綠色建筑占比達到50%。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優化運輸方式,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資源,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鼓勵開發使用新能源車船等低碳環保交通運輸工具,提升燃油品質,推廣新型替代燃料。到2020年,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30%。推進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倡導綠色出行。加快智慧交通建設,推動綠色貨運發展。
(六)努力增加碳匯。大力開展造林綠化,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防護林體系建設、石漠化綜合治理、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著力加強森林撫育經營,增加森林碳匯。加大森林災害防控,強化森林資源保護,減少毀林排放。加大濕地保護與恢復,提高濕地儲碳功能。繼續實施退牧還草,推行草畜平衡,遏制草場退化,恢復草原植被,加強草原災害防治和農田保育,提升土壤儲碳能力。
(七)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加強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費全民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動全社會形成低碳消費理念。發揮公共機構率先垂范作用,開展節能低碳機關、校園、醫院、場館、軍營等創建活動。引導適度消費,鼓勵使用節能低碳產品,遏制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完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和垃圾分類處理體系。
(八)全面提高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提高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在氣候變化條件下的安全運營能力。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水資源,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加強中水、淡化海水、雨洪等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完善農田水利設施配套建設,大力發展節水灌溉農業,培育耐高溫和耐旱作物品種。加強海洋災害防護能力建設和海岸帶綜合管理,提高沿海地區抵御氣候災害能力。開展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跟蹤監測與評估。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區,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有效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系統安全。研究制定氣候變化影響人群健康應急預案,提升公共衛生領域適應氣候變化的服務水平。加強氣候變化綜合評估和風險管理,完善國家氣候變化監測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在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中,充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健全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加強防災減災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九)創新低碳發展模式。深化低碳省區、低碳城市試點,開展低碳城(鎮)試點和低碳產業園區、低碳社區、低碳商業、低碳交通試點,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研究在不同類型區域和城市控制碳排放的有效途徑。促進形成空間布局合理、資源集約利用、生產低碳高效、生活綠色宜居的低碳城市。研究建立碳排放認證制度和低碳榮譽制度,選擇典型產品進行低碳產品認證試點并推廣。
(十)強化科技支撐。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科學研究水平,開展氣候變化監測預測研究,加強氣候變化影響、風險機理與評估方法研究。加強對節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和先進核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示范,推廣利用二氧化碳驅油、驅煤層氣技術。研發極端天氣預報預警技術,開發生物固氮、病蟲害綠色防控、設施農業技術,加強綜合節水、海水淡化等技術研發。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科技支撐體系,建立政產學研有效結合機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專業人才培養。
(十一)加大資金和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積極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低碳投融資新機制。落實促進新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太陽能發電、風電、水電等定價、上網和采購機制。完善包括低碳節能在內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體系。深化能源、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完善綠色信貸機制,鼓勵和指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能效信貸業務,發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健全氣候變化災害保險政策。
(十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逐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碳排放報告核查核證制度,完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維護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十三)健全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進一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健全涵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制度,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核算工作,定期編制國家和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建立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積極開展相關能力建設,構建國家、地方、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
(十四)完善社會參與機制。強化企業低碳發展責任,鼓勵企業探索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低碳發展模式。強化低碳發展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繼續利用“全國低碳日”等平臺提高全社會低碳發展意識,鼓勵公眾應對氣候變化的自覺行動。發揮媒體監督和導向作用,加強教育培訓,充分發揮學校、社區以及民間組織的作用。
(十五)積極推進國際合作。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將從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出發,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推進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與國際社會共同促進全球綠色低碳轉型與發展路徑創新。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推動發達國家切實履行大幅度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公約義務,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可持續發展的公平機會,爭取更多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促進南北合作。同時,中國將主動承擔與自身國情、發展階段和實際能力相符的國際義務,采取不斷強化的減緩和適應行動,并進一步加大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為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等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持,推進發展中國家互學互鑒、互幫互助、互利共贏。廣泛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對話與交流,加強相關領域政策協調與務實合作,分享有益經驗和做法,推廣氣候友好技術,與各方一道共同建設人類美好家園。
三、中國關于2015年協議談判的意見
中國致力于不斷加強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與各方一道攜手努力推動巴黎會議達成一個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協議。為此,對2015年協議談判進程和結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意見。2015年協議談判在公約下進行,以公約原則為指導,旨在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以實現公約的目標。談判的結果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充分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不同的歷史責任、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全面平衡體現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各個要素。談判進程應遵循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締約方驅動、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減緩。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制定和實施2020—2030年減少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和措施,推動減緩領域的國際合作。發達國家根據其歷史責任,承諾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經濟范圍絕對量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采取多樣化的強化減緩行動。
(三)適應。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加強適應領域的國際合作,加強區域和國家層面適應計劃和項目的實施。發達國家應為發展中國家制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計劃、開展相關項目提供支持。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家適應計劃識別需求和障礙,加強行動。建立關于適應氣候變化的公約附屬機構。加強適應與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聯系。強化華沙損失和損害國際機制。
(四)資金。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的強化行動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可預測和持續的資金支持。明確發達國家2020—2030年提供資金支持的量化目標和實施路線圖,提供資金的規模應在2020年開始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礎上逐年擴大,所提供資金應主要來源于公共資金。強化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主要運營實體的地位,在公約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公約締約方會議負責。
(五)技術開發與轉讓。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根據發展中國家技術需求,切實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為發展中國家技術研發應用提供支持。加強現有技術機制在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問題、評估技術轉讓績效等方面的職能,增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聯系,包括在綠色氣候基金下設立支持技術開發與轉讓的窗口。
(六)能力建設。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各領域能力建設提供支持。建立專門關于能力建設的國際機制,制定并實施能力建設活動方案,加強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七)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和有關締約方會議決定,增加各方強化行動的透明度。發達國家根據公約要求及京都議定書相關規則,通過現有的報告和審評體系,增加其減排行動的透明度,明確增強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透明度及相關審評的規則。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下,通過現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懲罰性、尊重國家主權的方式,增加其強化行動透明度。
(八)法律形式。2015年協議應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實施協議,可以采用核心協議加締約方會議決定的形式,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應在核心協議中平衡體現,相關技術細節和程序規則可由締約方會議決定加以明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自主貢獻可在巴黎會議成果中以適當形式分別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