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以 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從事光伏、環保領域相關業務所 涉及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所起草了《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產 業鏈相關業務》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4 號 ——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以下統稱“《指引》”)。現將 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光伏、節能環保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必要性
自 2013 年初,創業板試點推出影視、醫藥行業信息披露指引以 來,市場對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給予了充分肯定。2014 年 9 月進行指 引修訂工作時的調查顯示,82%的中小投資者認為行業信息披露指引 的推出對于理解公司相關財務經營情況大有幫助,更有高達 87%的受 訪者希望本所進一步推出其他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為深入推動分行 業監管工作,適應市場化改革形勢下對自律監管的新要求,在總結日 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本所選取了業務模式較為新穎、行業特點較為突出的光伏、節能環保行業,制訂了上述兩部《指引》。 首先,在境內外產業政策的支持下,我國光伏產業近年來發展迅 猛,從事光伏產業相關業務的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光伏企業在業 務模式、行業政策等方面的特殊性逐漸凸顯出來,遵循現有的信息披 露規則無法充分反映這些特征:一是光伏領域技術路線較多,不同技 術路線下產品未來的市場前景、發展趨勢、預期盈利等差異較大,現 有信息披露規則未細化要求到披露企業關鍵技術指標以及不同技術 路線下產品業務情況等;二是光伏企業受境內外并網電價、度電補貼 等產業政策影響較大,現有信息披露規則未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三 是近年來,不少光伏企業向下游光伏電站業務領域延伸,涉及工程總 承包(EPC)、建設-轉讓(BT)、建設-運營-轉讓(BOT)、持有運營、 持有待售等復雜的商業模式、會計處理方式等,需要在信息披露上進 行專門規范。
其次,節能環保產業作為七大戰略新興產業之一,在國家產業政 策的驅動下發展迅速,從事節能環保業務的上市公司日趨增多。其中, 以工程總承包(EPC、EP)、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設-運營-轉 (BOT)、運營維護(O&M)等業務類型為主的節能環保服務業務形 式多樣,特點各異,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特殊性。遵循現有信息披露 規則,不能充分反映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特征,也難以滿足投資者的信 息需求:一是現有的信息披露規則對工程類、特許經營類業務披露沒 有針對性規定,上市公司自由裁量度較大,披露內容不夠系統全面; 二是 EMC、BOT、O&M 等業務類型下的項目,時間跨度長,且面臨來自國家產業政策、下游客戶、技術路線等方面的風險,實務中上市 公司在風險揭示程度、披露時點等方面標準不統一,影響投資者投資 決策;三是工程類、特許經營類業務下的會計處理方式也存在特殊性, 需要在收入確認、相關資產計量等財務信息披露方面專門規定;此外, 隨著近年來公眾對環境問題關注度的不斷提升,需要對與節能環保業 務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臨時報告事項進行特別規定,如重大環保事 故、違反環保規定的處罰、相關市場傳聞、媒體報道等等。
(二)光伏、節能環保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過程
為提高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適用性,我部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以市 場為導向,盡量讓市場因素發揮決定性作用,在充分征求市場意見的 基礎上推進指引的制定工作。
首先,在初稿完成后,我部向上市公司充分征詢意見。上市公司 基于商業秘密及披露成本等方面的考慮,就《指引》中的披露內容及 披露標準等提出了建議,如取消光伏行業單位非硅成本的披露、增加 環保行業披露重大訂單的最低金額標準等。其次,我部通過座談會等 形式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多位行業分析師進行了溝通交流。分析師 們充分肯定了《指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就光伏行業技術指標的 界定范圍、節能環保行業招投標模式的評標體系等提出了建議。最后, 我部還向全國 3000 多名投資者發出問卷調查,投資者對于《指引》 中的主要條款內容表示“關注”與“重點關注(或經常關注)”的比 例高達 67%-84%,《指引》內容與投資者的信息披露需求契合度較高。
我部對市場的意見進行逐條討論、修訂、答復,充分尊重市場意見,調動市場力量。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3 號——上市 公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主要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3 號——上市公 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共十五條,區分光伏產業鏈核心產品、 光伏電站等兩類業務,從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角度,對創業板上市公 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規范。
1、明確定期報告中從事光伏產業鏈核心產品業務相關信息的披 露要求
一是要求披露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主要產品關鍵技 術指標,如多晶硅、硅片的少子壽命、厚度,電池片的轉換效率、單 位生產成本,電池組件的轉換效率、衰減率,逆變器的轉換效率等。
二是要求按技術類別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產品的銷售量、銷售收入、 銷售毛利率、產銷率以及在建產能等經營信息。三是考慮到我國光伏 企業大都以外銷為主,其主要收入來源國產業或貿易政策影響重大, 要求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量及收入,以及當地政策變化情況等。
2、規范定期報告中光伏電站業務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是要求披露報告期內光伏電站項目的業務模式,如 EPC、BT、 BOT、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并說明資產分類依據和計量方法、收 入的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等會計處理方法。
二是披露電站的建設、運 營階段及相應進展情況。
三是對于同一持有運營和持有待售的電站, 須披露已并網電站的并網電價及其承諾年限、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并網電量和電費收入等信息。四是披露自產產品在電站項目的供應情 況。
3、細化重大光伏電站合同的臨時報告披露要求
根據業務模式不同,區分兩類光伏電站業務合同,分別規定不同 的披露要求:一是對采用 EPC、BT、BOT 等模式的重大合同(合同 金額占營業收入 30%以上),規定除參照《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 公告格式》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同時還應當披露項目規模、所在 地、合同價格、付款方式、自產產品供應情況、主要風險等信息。二 是對采用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模式的重大合同(投資金額占凈資產 10%以上),要求在獲得項目建設所需的合法手續后及時披露項目規 模、所在地及當地電網公司接納可再生能源的歷史情況、補貼政策、 項目公司股權結構、項目周期、自產產品供應情況、資金來源及規模、 預期收益、主要風險等信息,并及時披露進展情況,在在項目建設出 現重大不確定性情形時及時提示風險等。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4 號——上市 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主要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4 號——上市公 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共十五條,分別從定期報告的非財務信息、 財務信息以及臨時報告等三個方面對節能環保服務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提出進一步的要求。
1、明確定期報告中非財務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首先,要求在定期報告中系統披露公司訂單情況,包括:一是按業務類型詳細披露報告期內的新增訂單、在履行訂單、未確認收入的 在手訂單的總體情況(包括數量及合計金額);二是詳細披露報告期 內新增大額合同及其執行情況,包括合同金額(投資金額)、合同期 限、業務類型、交易對手方、執行進度、收入確認情況、定價依據、 產能情況、進度情況等信息。
其次,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或風險,包括:一是披露報告期內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或新增的業 務類型情況;二是披露報告期內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污染物排放標 準,或者相關產業政策的變化情況;三是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分析并 披露對公司未來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各類風險;四是充分揭示應收賬款 較大及其回收風險,要求單個客戶應收賬款占比營業收入超過 10% 且金額超過 1000 萬元的,須詳細披露客戶名稱、賬款高企的原因并 提示回款風險等。
2、明確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區分節能環保工程類和特許經營類兩類業務模式,要求公司在財 務報告附注部分詳細披露相關會計政策:一是披露節能環保工程類業 務下的收入確認方法;二是披露節能環保特許經營類業務下相關資產 的確認方法、工程建設階段的收入確認方法、運營維護階段的收入確 認方法以及對應的折舊方法等。 3、細化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的情形和要求
一是要求及時披露新取得節能環保服務相關資質情況或現有資 質的變動情況。
二是明確節能環保服務業務下重大合同的披露標準,即合同金額占營業收入 30%以上且超過 5000 萬元,或者投資金額占 凈資產的 30%以上的且超過 5000 萬元的大額合同。對于采取分期建 設的形式,如果多期項目簽訂一個總合同,則按總合同的金額計算并 披露,如果多期項目分別簽訂合同,則按照每個合同金額分別計算并 披露。同時,對于合同或框架協議中未約定具體金額、保底運營量等 內容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不予披露,但需進行提示。
三是明確規 定并強調運營的節能環保項目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發生重大環 保事故,或者因環保問題被主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履行臨 時公告披露義務,同時要求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公司應當關注相 關市場傳聞、媒體報道等,視情況及時進行說明或澄清。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光伏、節能環保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必要性
自 2013 年初,創業板試點推出影視、醫藥行業信息披露指引以 來,市場對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給予了充分肯定。2014 年 9 月進行指 引修訂工作時的調查顯示,82%的中小投資者認為行業信息披露指引 的推出對于理解公司相關財務經營情況大有幫助,更有高達 87%的受 訪者希望本所進一步推出其他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為深入推動分行 業監管工作,適應市場化改革形勢下對自律監管的新要求,在總結日 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本所選取了業務模式較為新穎、行業特點較為突出的光伏、節能環保行業,制訂了上述兩部《指引》。 首先,在境內外產業政策的支持下,我國光伏產業近年來發展迅 猛,從事光伏產業相關業務的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光伏企業在業 務模式、行業政策等方面的特殊性逐漸凸顯出來,遵循現有的信息披 露規則無法充分反映這些特征:一是光伏領域技術路線較多,不同技 術路線下產品未來的市場前景、發展趨勢、預期盈利等差異較大,現 有信息披露規則未細化要求到披露企業關鍵技術指標以及不同技術 路線下產品業務情況等;二是光伏企業受境內外并網電價、度電補貼 等產業政策影響較大,現有信息披露規則未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三 是近年來,不少光伏企業向下游光伏電站業務領域延伸,涉及工程總 承包(EPC)、建設-轉讓(BT)、建設-運營-轉讓(BOT)、持有運營、 持有待售等復雜的商業模式、會計處理方式等,需要在信息披露上進 行專門規范。
其次,節能環保產業作為七大戰略新興產業之一,在國家產業政 策的驅動下發展迅速,從事節能環保業務的上市公司日趨增多。其中, 以工程總承包(EPC、EP)、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設-運營-轉 (BOT)、運營維護(O&M)等業務類型為主的節能環保服務業務形 式多樣,特點各異,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特殊性。遵循現有信息披露 規則,不能充分反映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特征,也難以滿足投資者的信 息需求:一是現有的信息披露規則對工程類、特許經營類業務披露沒 有針對性規定,上市公司自由裁量度較大,披露內容不夠系統全面; 二是 EMC、BOT、O&M 等業務類型下的項目,時間跨度長,且面臨來自國家產業政策、下游客戶、技術路線等方面的風險,實務中上市 公司在風險揭示程度、披露時點等方面標準不統一,影響投資者投資 決策;三是工程類、特許經營類業務下的會計處理方式也存在特殊性, 需要在收入確認、相關資產計量等財務信息披露方面專門規定;此外, 隨著近年來公眾對環境問題關注度的不斷提升,需要對與節能環保業 務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臨時報告事項進行特別規定,如重大環保事 故、違反環保規定的處罰、相關市場傳聞、媒體報道等等。
(二)光伏、節能環保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過程
為提高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適用性,我部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以市 場為導向,盡量讓市場因素發揮決定性作用,在充分征求市場意見的 基礎上推進指引的制定工作。
首先,在初稿完成后,我部向上市公司充分征詢意見。上市公司 基于商業秘密及披露成本等方面的考慮,就《指引》中的披露內容及 披露標準等提出了建議,如取消光伏行業單位非硅成本的披露、增加 環保行業披露重大訂單的最低金額標準等。其次,我部通過座談會等 形式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多位行業分析師進行了溝通交流。分析師 們充分肯定了《指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就光伏行業技術指標的 界定范圍、節能環保行業招投標模式的評標體系等提出了建議。最后, 我部還向全國 3000 多名投資者發出問卷調查,投資者對于《指引》 中的主要條款內容表示“關注”與“重點關注(或經常關注)”的比 例高達 67%-84%,《指引》內容與投資者的信息披露需求契合度較高。
我部對市場的意見進行逐條討論、修訂、答復,充分尊重市場意見,調動市場力量。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3 號——上市 公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主要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3 號——上市公 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共十五條,區分光伏產業鏈核心產品、 光伏電站等兩類業務,從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角度,對創業板上市公 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規范。
1、明確定期報告中從事光伏產業鏈核心產品業務相關信息的披 露要求
一是要求披露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主要產品關鍵技 術指標,如多晶硅、硅片的少子壽命、厚度,電池片的轉換效率、單 位生產成本,電池組件的轉換效率、衰減率,逆變器的轉換效率等。
二是要求按技術類別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產品的銷售量、銷售收入、 銷售毛利率、產銷率以及在建產能等經營信息。三是考慮到我國光伏 企業大都以外銷為主,其主要收入來源國產業或貿易政策影響重大, 要求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量及收入,以及當地政策變化情況等。
2、規范定期報告中光伏電站業務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是要求披露報告期內光伏電站項目的業務模式,如 EPC、BT、 BOT、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并說明資產分類依據和計量方法、收 入的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等會計處理方法。
二是披露電站的建設、運 營階段及相應進展情況。
三是對于同一持有運營和持有待售的電站, 須披露已并網電站的并網電價及其承諾年限、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并網電量和電費收入等信息。四是披露自產產品在電站項目的供應情 況。
3、細化重大光伏電站合同的臨時報告披露要求
根據業務模式不同,區分兩類光伏電站業務合同,分別規定不同 的披露要求:一是對采用 EPC、BT、BOT 等模式的重大合同(合同 金額占營業收入 30%以上),規定除參照《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 公告格式》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同時還應當披露項目規模、所在 地、合同價格、付款方式、自產產品供應情況、主要風險等信息。二 是對采用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模式的重大合同(投資金額占凈資產 10%以上),要求在獲得項目建設所需的合法手續后及時披露項目規 模、所在地及當地電網公司接納可再生能源的歷史情況、補貼政策、 項目公司股權結構、項目周期、自產產品供應情況、資金來源及規模、 預期收益、主要風險等信息,并及時披露進展情況,在在項目建設出 現重大不確定性情形時及時提示風險等。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4 號——上市 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主要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4 號——上市公 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共十五條,分別從定期報告的非財務信息、 財務信息以及臨時報告等三個方面對節能環保服務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提出進一步的要求。
1、明確定期報告中非財務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首先,要求在定期報告中系統披露公司訂單情況,包括:一是按業務類型詳細披露報告期內的新增訂單、在履行訂單、未確認收入的 在手訂單的總體情況(包括數量及合計金額);二是詳細披露報告期 內新增大額合同及其執行情況,包括合同金額(投資金額)、合同期 限、業務類型、交易對手方、執行進度、收入確認情況、定價依據、 產能情況、進度情況等信息。
其次,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或風險,包括:一是披露報告期內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或新增的業 務類型情況;二是披露報告期內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污染物排放標 準,或者相關產業政策的變化情況;三是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分析并 披露對公司未來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各類風險;四是充分揭示應收賬款 較大及其回收風險,要求單個客戶應收賬款占比營業收入超過 10% 且金額超過 1000 萬元的,須詳細披露客戶名稱、賬款高企的原因并 提示回款風險等。
2、明確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區分節能環保工程類和特許經營類兩類業務模式,要求公司在財 務報告附注部分詳細披露相關會計政策:一是披露節能環保工程類業 務下的收入確認方法;二是披露節能環保特許經營類業務下相關資產 的確認方法、工程建設階段的收入確認方法、運營維護階段的收入確 認方法以及對應的折舊方法等。 3、細化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的情形和要求
一是要求及時披露新取得節能環保服務相關資質情況或現有資 質的變動情況。
二是明確節能環保服務業務下重大合同的披露標準,即合同金額占營業收入 30%以上且超過 5000 萬元,或者投資金額占 凈資產的 30%以上的且超過 5000 萬元的大額合同。對于采取分期建 設的形式,如果多期項目簽訂一個總合同,則按總合同的金額計算并 披露,如果多期項目分別簽訂合同,則按照每個合同金額分別計算并 披露。同時,對于合同或框架協議中未約定具體金額、保底運營量等 內容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不予披露,但需進行提示。
三是明確規 定并強調運營的節能環保項目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發生重大環 保事故,或者因環保問題被主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履行臨 時公告披露義務,同時要求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公司應當關注相 關市場傳聞、媒體報道等,視情況及時進行說明或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