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記者獲悉,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劃定新能源產業用地紅線。
據介紹,近年來,我區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發展迅猛,裝機規模不斷擴大,在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促進生態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方將新能源項目布局在引黃灌區的城鎮周邊和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出現了用地面積過大、擠占耕地后備資源等問題。
《通知》要求,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選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布局,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銀川市濱河新區核心區及核心區邊界外2公里范圍之內不得規劃建設新能源項目,引黃灌區農業發展用地區、揚黃灌溉受水區農業發展用地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區和自治區確定的耕地資源后備區不得規劃建設新能源項目,自治區和各市縣規劃的工業園區及工業后備發展區內不得安排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地政府要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禁止將耕地流轉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要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建設光伏電站項目。
此外,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銜接,按集約化發展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資源等條件,確保光伏電站布局科學合理。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使用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的,應于屆滿前一年申請。土地批準機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能源產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未獲批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據介紹,近年來,我區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發展迅猛,裝機規模不斷擴大,在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促進生態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方將新能源項目布局在引黃灌區的城鎮周邊和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出現了用地面積過大、擠占耕地后備資源等問題。
《通知》要求,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選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布局,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銀川市濱河新區核心區及核心區邊界外2公里范圍之內不得規劃建設新能源項目,引黃灌區農業發展用地區、揚黃灌溉受水區農業發展用地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區和自治區確定的耕地資源后備區不得規劃建設新能源項目,自治區和各市縣規劃的工業園區及工業后備發展區內不得安排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地政府要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禁止將耕地流轉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要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建設光伏電站項目。
此外,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銜接,按集約化發展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資源等條件,確保光伏電站布局科學合理。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使用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的,應于屆滿前一年申請。土地批準機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能源產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未獲批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