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全省創新創業園區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創業園區發展加快實施“135”工程的意見》(湘政發〔2015〕2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支持100個創新創業園區。省本級扶持100個創新創業園區建設,各縣市區依托現有省級以上園區,規劃建設1個創新創業特色園區。經濟發達地區以創新型園區為主,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創業型園區為主。園區面積按1—2平方公里進行規劃,要充分考慮現實發展和長遠發展需求、標準廠房和配套設施建設需要。
第二條 新建3000萬平方米以上標準廠房。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確定建設一批功能齊全、設施完善的標準廠房。
第三條 引進5000家以上創新創業企業。原則上每個園區引進不少于50家創新創業企業。
第四條 省本級對縣市區建設標準廠房給予獎勵性補助,補助政策暫定兩年,2015年開始實施,2016年底結束,重點支持2015年和2016年新建的標準廠房。
第二章 規范園區標準廠房建設
第五條 規范選址。突出集約性,主要依托已有園區建設園中園,園區調區擴區要優先用于創新創業園區建設。突出科學性,現有園區優先布局創新創業園區,選址要基本滿足水、電、路、氣等基本條件。突出前瞻性,新建園區優先發展創新創業園區,要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半徑,選擇交通便利、集中連片、存量建設用地較多、產業基礎較好的新區,避免與居民區、商業區混雜。
第六條 規范布局。園區要圍繞產業定位、行業特點及所依托園區的環保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園區總體布局和標準廠房建設規模。要綜合考慮生產、生活需要,根據用途合理進行功能分區。要按照工業企業平面設計規范,嚴格防火、安全、抗震等標準要求。要同步完善集中供水供熱、污水垃圾處理等各類配套,實現公共設施共建共享。原則上新建園區容積率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園區建設用地面積的7%。
第七條 規范建設。廠房結構,除特殊荷載和防火防爆要求的行業外,原則上采用鋼結構廠房。廠房層高,按照行業和企業需求科學確定。廠房功能,一般實行生產+辦公聯合廠房設計,單體設計要充分考慮各類輔助設施需要,留足必要空間。廠房外觀色彩,要外形規整,色彩具有行業特色,總體協調一致。廠房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行業標準規定,合理規劃貨運通道、電梯布局,保證必要消防間距,控制防火分區面積。
第八條 促進園區“兩型”發展。按照綠色工業建筑的要求實施廠房建設,充分考慮建筑全壽命周期內的節能、節地、節水、節材需要,保護環境、減少污染,保障職工健康,為生產、科研人員提供適用、健康、安全和高效的空間。鼓勵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勵新建的標準廠房建設太陽能光伏屋頂,與創新創業園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分布式太陽能發電站。
第九條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及行業要求,省發改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標準廠房建設示范圖冊和建設規范,指導全省創新創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
第三章 創新園區建設管理機制
第十條 創新開發投資機制。促進園區發展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型,政府職能由開發建設向公共服務轉型。堅持“誰投資、誰管理、誰招商、誰受益”的原則,綜合運用PPP、TOT、BOO、BOT、股權、基金、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模式,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組織及自然人等多元主體投資參與標準廠房及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切實增強園區內生活力和自身造血功能。
第十一條 創新產業導向機制。明確園區產業定位,根據園區主導產業指導目錄確定1—2個主導產業。創新型園區可重點引進成長性好、研發力量強的企業,創業型園區可重點引進符合當地資源優勢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圍繞主導產業,加快推進中小企業孵化基地建設,重點建設一批企業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二條 創新管理服務機制。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要以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為依托,以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應用為重點,推進資源共享和協同服務,著力發展一批運行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的核心服務機構,重點增強在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成果轉化、設施共享、知識產權、招工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服務支撐能力。
第十三條 創新招商引資機制。推動招商主體向專業化發展,更多通過標準廠房的投資主體和建設主體招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采用自主選擇、自負盈虧的方式,提高招商引資的針對性盈利性。
第十四條 創新土地流轉機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規定探索利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標準廠房。
第四章 加大政策扶持
第十五條 實行以獎代補。省本級兩年籌措專項資金30億元,采取縣市區申報、省審核的方式,按照“誰投資、補償誰”的原則,通過競爭性立項,重點用于對標準廠房建設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十六條 實行滾動扶持。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實行年度評估、中期評估和最終考核制度。每年對園區先按照擬建規模補助40%,建設完工驗收合格后再補助50%,完工1年后再根據入駐企業情況撥付補助的10%的方式給予扶持。對驗收達不到要求或空置率過高的園區,停撥后續資金、追回已撥資金。
第十七條 實行差異補貼。根據財政狀況、責任目標、標準廠房竣工面積、引進企業數量和質量、廠房使用率、配套完善程度、創新創業實效等綜合因素,按綜合得分確定三個補助檔次,分別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標準進行獎補,并注重向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省創新創業園區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匯總項目,集中向金融機構進行推薦。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牽頭組織多種形式的銀企合作會,爭取銀行授信和貸款。
第十九條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匯總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與國土資源部門統一銜接用地指標,加快指標落實。
第二十條 加大創業扶持力度。著力優化發展軟環境,分門別類引導和鼓勵省外、國(境)外資本和人員來湘創業,大力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大力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資金重點向創業帶動就業、職業培訓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方面傾斜。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其他政策支持。各縣市區公租房建設優先布局創新創業園區;對符合條件的公租房項目,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資金。相關部門資金重點向創新創業園區傾斜。對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比照省重點工程的相關政策,符合減免政策規定的,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積極推進園區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繳費費率試點。
第五章 加強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明確責任分工。省創新創業園區發展聯席會議負責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省發改委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目標,提出項目安排計劃,進行項目監督考核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籌措專項資金,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職責認真做好各項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明確申報程序。標準廠房建設補助項目每年申報一次,由各市州和財政省直管縣市每年3月底前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對申報項目抽樣進行現場查驗評估。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資料審核和現場查驗評估結果,提出資金補助方案,報聯席會議審定后,下達第一批資金補助計劃。其余補助資金根據項目實施和考核情況,另行審定下達。
第二十四條 明確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具體的項目管理辦法,綜合考慮各類評估因素,合理確定指標權重,設計制定評價指標評分表,報聯席會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嚴格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加強調度督辦。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半年對各縣市區項目進度進行一次全面督辦調研,由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帶隊,分片區進行抽查并予以通報。年底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總結全年實施情況,并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六條 加強目標考核。年初各縣市區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簽訂目標責任狀。每季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一次項目進展情況。年底采取市縣自查、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各縣市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按規定納入對縣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由省發改委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和標準,報聯席會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支持100個創新創業園區。省本級扶持100個創新創業園區建設,各縣市區依托現有省級以上園區,規劃建設1個創新創業特色園區。經濟發達地區以創新型園區為主,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創業型園區為主。園區面積按1—2平方公里進行規劃,要充分考慮現實發展和長遠發展需求、標準廠房和配套設施建設需要。
第二條 新建3000萬平方米以上標準廠房。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確定建設一批功能齊全、設施完善的標準廠房。
第三條 引進5000家以上創新創業企業。原則上每個園區引進不少于50家創新創業企業。
第四條 省本級對縣市區建設標準廠房給予獎勵性補助,補助政策暫定兩年,2015年開始實施,2016年底結束,重點支持2015年和2016年新建的標準廠房。
第二章 規范園區標準廠房建設
第五條 規范選址。突出集約性,主要依托已有園區建設園中園,園區調區擴區要優先用于創新創業園區建設。突出科學性,現有園區優先布局創新創業園區,選址要基本滿足水、電、路、氣等基本條件。突出前瞻性,新建園區優先發展創新創業園區,要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半徑,選擇交通便利、集中連片、存量建設用地較多、產業基礎較好的新區,避免與居民區、商業區混雜。
第六條 規范布局。園區要圍繞產業定位、行業特點及所依托園區的環保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園區總體布局和標準廠房建設規模。要綜合考慮生產、生活需要,根據用途合理進行功能分區。要按照工業企業平面設計規范,嚴格防火、安全、抗震等標準要求。要同步完善集中供水供熱、污水垃圾處理等各類配套,實現公共設施共建共享。原則上新建園區容積率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園區建設用地面積的7%。
第七條 規范建設。廠房結構,除特殊荷載和防火防爆要求的行業外,原則上采用鋼結構廠房。廠房層高,按照行業和企業需求科學確定。廠房功能,一般實行生產+辦公聯合廠房設計,單體設計要充分考慮各類輔助設施需要,留足必要空間。廠房外觀色彩,要外形規整,色彩具有行業特色,總體協調一致。廠房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行業標準規定,合理規劃貨運通道、電梯布局,保證必要消防間距,控制防火分區面積。
第八條 促進園區“兩型”發展。按照綠色工業建筑的要求實施廠房建設,充分考慮建筑全壽命周期內的節能、節地、節水、節材需要,保護環境、減少污染,保障職工健康,為生產、科研人員提供適用、健康、安全和高效的空間。鼓勵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勵新建的標準廠房建設太陽能光伏屋頂,與創新創業園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分布式太陽能發電站。
第九條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及行業要求,省發改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標準廠房建設示范圖冊和建設規范,指導全省創新創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
第三章 創新園區建設管理機制
第十條 創新開發投資機制。促進園區發展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型,政府職能由開發建設向公共服務轉型。堅持“誰投資、誰管理、誰招商、誰受益”的原則,綜合運用PPP、TOT、BOO、BOT、股權、基金、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模式,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組織及自然人等多元主體投資參與標準廠房及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切實增強園區內生活力和自身造血功能。
第十一條 創新產業導向機制。明確園區產業定位,根據園區主導產業指導目錄確定1—2個主導產業。創新型園區可重點引進成長性好、研發力量強的企業,創業型園區可重點引進符合當地資源優勢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圍繞主導產業,加快推進中小企業孵化基地建設,重點建設一批企業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二條 創新管理服務機制。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要以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為依托,以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應用為重點,推進資源共享和協同服務,著力發展一批運行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的核心服務機構,重點增強在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成果轉化、設施共享、知識產權、招工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服務支撐能力。
第十三條 創新招商引資機制。推動招商主體向專業化發展,更多通過標準廠房的投資主體和建設主體招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采用自主選擇、自負盈虧的方式,提高招商引資的針對性盈利性。
第十四條 創新土地流轉機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規定探索利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標準廠房。
第四章 加大政策扶持
第十五條 實行以獎代補。省本級兩年籌措專項資金30億元,采取縣市區申報、省審核的方式,按照“誰投資、補償誰”的原則,通過競爭性立項,重點用于對標準廠房建設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十六條 實行滾動扶持。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實行年度評估、中期評估和最終考核制度。每年對園區先按照擬建規模補助40%,建設完工驗收合格后再補助50%,完工1年后再根據入駐企業情況撥付補助的10%的方式給予扶持。對驗收達不到要求或空置率過高的園區,停撥后續資金、追回已撥資金。
第十七條 實行差異補貼。根據財政狀況、責任目標、標準廠房竣工面積、引進企業數量和質量、廠房使用率、配套完善程度、創新創業實效等綜合因素,按綜合得分確定三個補助檔次,分別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標準進行獎補,并注重向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省創新創業園區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匯總項目,集中向金融機構進行推薦。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牽頭組織多種形式的銀企合作會,爭取銀行授信和貸款。
第十九條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匯總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與國土資源部門統一銜接用地指標,加快指標落實。
第二十條 加大創業扶持力度。著力優化發展軟環境,分門別類引導和鼓勵省外、國(境)外資本和人員來湘創業,大力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大力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資金重點向創業帶動就業、職業培訓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方面傾斜。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其他政策支持。各縣市區公租房建設優先布局創新創業園區;對符合條件的公租房項目,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資金。相關部門資金重點向創新創業園區傾斜。對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比照省重點工程的相關政策,符合減免政策規定的,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積極推進園區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繳費費率試點。
第五章 加強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明確責任分工。省創新創業園區發展聯席會議負責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省發改委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目標,提出項目安排計劃,進行項目監督考核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籌措專項資金,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職責認真做好各項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明確申報程序。標準廠房建設補助項目每年申報一次,由各市州和財政省直管縣市每年3月底前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對申報項目抽樣進行現場查驗評估。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資料審核和現場查驗評估結果,提出資金補助方案,報聯席會議審定后,下達第一批資金補助計劃。其余補助資金根據項目實施和考核情況,另行審定下達。
第二十四條 明確管理辦法。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具體的項目管理辦法,綜合考慮各類評估因素,合理確定指標權重,設計制定評價指標評分表,報聯席會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嚴格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 加強調度督辦。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半年對各縣市區項目進度進行一次全面督辦調研,由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帶隊,分片區進行抽查并予以通報。年底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總結全年實施情況,并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六條 加強目標考核。年初各縣市區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簽訂目標責任狀。每季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一次項目進展情況。年底采取市縣自查、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各縣市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按規定納入對縣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由省發改委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和標準,報聯席會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