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報道:2015年10月13日,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401)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罰字[2015]4 號)文件。
據悉,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查明,海潤光伏公司及相關責任方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分配預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
(二)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愛納基”)、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潤達”)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
(三)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從事短線交易海潤光伏原股東九潤管業屬于持有海潤光伏股份 5%以上的股東,2015 年 1 月14 日至 2015 年 1 月 27 日,九潤管業賣出海潤光伏股票 106,357,861 股,2015年 1 月 27 日當日又買入海潤光伏股票 200, 000 股,2015 年 1 月 28 日賣出海潤光伏股票 50,839,884 股。
據悉,根據中國證監會調查結果顯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交易流水、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海潤光伏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分配預告》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董亊長楊懷進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秘曹敏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方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與江陰愛納基、江陰潤達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鑒于江陰愛納基、江陰潤達的持股比例較小,且其減持行為在前,當九潤管業減持到一定比例時方達到 5%的信息披露臨界點,因此對于上述違法行為,九潤管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九潤管業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任向東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將持有的海潤光伏股票在賣出六個月內又買入、買入六個月內又賣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情形。
根據相關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江蘇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楊懷進給予警告,并處 40 萬元罰款;
(二)對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給予警告,并針對其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以 40 萬元罰款,針對其超比例減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處以 30 萬元罰款,針對其短線交易違法行為處以 5 萬元罰款,以上合并處以 75萬元罰款;
(三)對曹敏給予警告,并處 3 萬元罰款;
(四)對任向東給予警告,并處 3 萬元罰款。
據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海潤光伏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 3 日內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原件遞交江蘇證監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截至記者發稿時止,海潤光伏未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