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縣)發改委、能源局,各風電開發企業:
近期,國家安全部門向省政府專報,反映省內風電開發過程中陸續出現了違規測風、違規核準項目、競爭性招商等現象,部分項目甚至存在危害國防軍事安全等隱患。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風電前期管理工作,規范全省的風電開發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總量控制下的風電項目管理程序
風電項目是中央財政補貼項目,國家實行總量和規劃管理。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文),規定風電項目“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2015年3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發布江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本)的通知》(贛府發[2015]8號文),規定“跨設區市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依據這兩個文件的要求,風電項目實行三級管理模式,國家能源局根據能源總體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平衡情況,審批各省風電發展規劃,并確定各省分年度風電開發指導規模;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風電開發的規劃選點和規劃編制工作,形成五年規劃意見和分年度開發意見報國家審批,并負責核準跨設區市的風電項目;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省規劃和年度開發指導規模核準具體風電項目,對核準項目建設、并網、驗收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過程管理。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以上要求做好項目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未列入年度開發指導規模的項目不得違規核準,已列入指導規模的項目在核準時其建設規模、開發區域等基本要素要與指導規模相吻合。
二、規范有序地做好規劃選點工作
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我省已于2006年完成全省風資源普查工作,并依據普查情況安排了一大批規劃選點測風項目。到目前為止,全省已形成前期工作成果并列入國家核準計劃的規劃項目300萬千瓦,這批項目計劃到2015年底累計建成100萬千瓦,規劃“十三五”期間新建200萬千瓦左右。此外,全省還有約200萬千瓦完成測風的項目。
從項目儲備情況看,今后幾年我省無需開展大規模的新項目測風選址工作。“十三五”期間,風電開發主要是消化已經取得成果的規劃項目,適當安排少量的新測風項目,為“十四五”及以后時期儲備項目,以確保全省風能資源的合理有序開發。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合理控制本地區新的測風項目,督促各縣(市、區)政府在風電開發安排上與全省規劃保持一致,原則不將風電項目對外進行招商,特別要禁止競爭性或有償招商,不得各自為政將整體開發最優的風場項目按行政區域進行強行分割。
三、認真做好風電開發中的涉密和環保工作
我省開發的風場大部分位于高山地區,相當一部分項目毗鄰生態保護區、軍事設施等敏感區域,風電項目在選址過程要盡可能避開上述區域,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保不影響國防安全,杜絕泄露國家秘密事件的發生。
1.規劃選點階段的測風工作由我局統一負責。對申請納入規劃建設項目或儲備項目的風場,我局視規劃實施或調整需要,在征求省安全廳、電網公司、保護區風景區主管部門和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等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項目測風時間和測風區域。具體測風工作由我局指定技術單位負責,被指定的技術負責單位按我局規定的區域內編制項目測風方案,并對相關數據安全負全責。
2.全省規劃選址階段的測風技術負責單位暫定為江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江西省電力設計院和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三家,申報單位可在三家單位中自主選擇。測風相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技術負責單位要按市場平均價收取相關費用。如技術負責單位測風費用高于市場平均價的,申報單位可隨時向我局反映。
3.已下達測風函的項目須在兩年之內完成測風,向我局提交風資源評估報告(含電子版)。逾期未完成測風的,如無特殊原因其測風委托函自動作廢;實際測風超出委托函規定區域的,對超出規定測風區域的情況將及時通報安全部門處理。
4.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風電前期的日常管理,要求項目單位選擇有資質的國內設計單位開展可研和設計工作,不得委托其它無資質單位和個人,特別防止具有外資背景的單位介入相關工作。在項目核準階段,須征求當地軍事部門書面意見,確保項目建設已征得軍事部門同意。
5.在風電開發過程中,審批機關、項目業主、工程各階段參與方之間使用、傳遞風場座標、氣象數據等重要資料時需作登記入檔,不得向項目無關方泄露相關數據,各單位要對掌握的數據做好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對不合規風電開發項目進行全面清理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近期組織對本地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風電開發項目進行全面摸查;請各風電開發企業對本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自查,配合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做好清查工作。重點清查以下內容:
1.未經我局下發委托函的自行測風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地理位置、測風單位、項目是否毗鄰軍事區和生態敏感區等信息;
2.我局已下達測風函的項目但項目單位未按委托函規定測風區域和指定技術負責單位開展測風的情況;
3.未列入國家年度風電開發指導規模但提前自行核準的項目,或核準事項(規模、建設地點等)不符合國家下達指導規模要求的項目;
4.已下達測風函兩年以上但未提交測風報告的項目;
5.已核準但規定時限內主體工程未開工建設的項目;
6.各地按行政區域強行分割整體開發最優風電項目的情況。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分別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將相關情況報我局,我局對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分類處理,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通報相關部門。
抄送:省國家安全廳、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環境保護廳,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江西省電力設計院、江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2015年10月9日印
近期,國家安全部門向省政府專報,反映省內風電開發過程中陸續出現了違規測風、違規核準項目、競爭性招商等現象,部分項目甚至存在危害國防軍事安全等隱患。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風電前期管理工作,規范全省的風電開發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總量控制下的風電項目管理程序
風電項目是中央財政補貼項目,國家實行總量和規劃管理。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文),規定風電項目“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2015年3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發布江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本)的通知》(贛府發[2015]8號文),規定“跨設區市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依據這兩個文件的要求,風電項目實行三級管理模式,國家能源局根據能源總體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平衡情況,審批各省風電發展規劃,并確定各省分年度風電開發指導規模;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風電開發的規劃選點和規劃編制工作,形成五年規劃意見和分年度開發意見報國家審批,并負責核準跨設區市的風電項目;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省規劃和年度開發指導規模核準具體風電項目,對核準項目建設、并網、驗收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過程管理。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以上要求做好項目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未列入年度開發指導規模的項目不得違規核準,已列入指導規模的項目在核準時其建設規模、開發區域等基本要素要與指導規模相吻合。
二、規范有序地做好規劃選點工作
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我省已于2006年完成全省風資源普查工作,并依據普查情況安排了一大批規劃選點測風項目。到目前為止,全省已形成前期工作成果并列入國家核準計劃的規劃項目300萬千瓦,這批項目計劃到2015年底累計建成100萬千瓦,規劃“十三五”期間新建200萬千瓦左右。此外,全省還有約200萬千瓦完成測風的項目。
從項目儲備情況看,今后幾年我省無需開展大規模的新項目測風選址工作。“十三五”期間,風電開發主要是消化已經取得成果的規劃項目,適當安排少量的新測風項目,為“十四五”及以后時期儲備項目,以確保全省風能資源的合理有序開發。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合理控制本地區新的測風項目,督促各縣(市、區)政府在風電開發安排上與全省規劃保持一致,原則不將風電項目對外進行招商,特別要禁止競爭性或有償招商,不得各自為政將整體開發最優的風場項目按行政區域進行強行分割。
三、認真做好風電開發中的涉密和環保工作
我省開發的風場大部分位于高山地區,相當一部分項目毗鄰生態保護區、軍事設施等敏感區域,風電項目在選址過程要盡可能避開上述區域,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保不影響國防安全,杜絕泄露國家秘密事件的發生。
1.規劃選點階段的測風工作由我局統一負責。對申請納入規劃建設項目或儲備項目的風場,我局視規劃實施或調整需要,在征求省安全廳、電網公司、保護區風景區主管部門和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等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項目測風時間和測風區域。具體測風工作由我局指定技術單位負責,被指定的技術負責單位按我局規定的區域內編制項目測風方案,并對相關數據安全負全責。
2.全省規劃選址階段的測風技術負責單位暫定為江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江西省電力設計院和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三家,申報單位可在三家單位中自主選擇。測風相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技術負責單位要按市場平均價收取相關費用。如技術負責單位測風費用高于市場平均價的,申報單位可隨時向我局反映。
3.已下達測風函的項目須在兩年之內完成測風,向我局提交風資源評估報告(含電子版)。逾期未完成測風的,如無特殊原因其測風委托函自動作廢;實際測風超出委托函規定區域的,對超出規定測風區域的情況將及時通報安全部門處理。
4.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風電前期的日常管理,要求項目單位選擇有資質的國內設計單位開展可研和設計工作,不得委托其它無資質單位和個人,特別防止具有外資背景的單位介入相關工作。在項目核準階段,須征求當地軍事部門書面意見,確保項目建設已征得軍事部門同意。
5.在風電開發過程中,審批機關、項目業主、工程各階段參與方之間使用、傳遞風場座標、氣象數據等重要資料時需作登記入檔,不得向項目無關方泄露相關數據,各單位要對掌握的數據做好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對不合規風電開發項目進行全面清理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近期組織對本地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風電開發項目進行全面摸查;請各風電開發企業對本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自查,配合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做好清查工作。重點清查以下內容:
1.未經我局下發委托函的自行測風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地理位置、測風單位、項目是否毗鄰軍事區和生態敏感區等信息;
2.我局已下達測風函的項目但項目單位未按委托函規定測風區域和指定技術負責單位開展測風的情況;
3.未列入國家年度風電開發指導規模但提前自行核準的項目,或核準事項(規模、建設地點等)不符合國家下達指導規模要求的項目;
4.已下達測風函兩年以上但未提交測風報告的項目;
5.已核準但規定時限內主體工程未開工建設的項目;
6.各地按行政區域強行分割整體開發最優風電項目的情況。
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分別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將相關情況報我局,我局對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分類處理,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通報相關部門。
抄送:省國家安全廳、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環境保護廳,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江西省電力設計院、江西省氣象科學研究所、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2015年10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