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提升全社會電力應急能力
——國家能源局副局長王曉林就《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家能源局副局長王曉林就《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修訂后的《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曉林就新《預案》修訂的背景、意義、確定的工作原則、調整完善的重點內容等問題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新《預案》修訂的背景及意義。
王曉林:新《預案》是結合我國電力行業發展實際,依據國家最新頒布實施的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預案,在總結近年來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2005年印發的《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背景情況:
一是2005年以來,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基本建立,國家先后頒布或修訂實施了《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法》等,新形勢對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處置工作提出新要求,需要在新《預案》中得以貫徹落實。
二是近年來,我國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理論、技術研究等方面快速發展,特別是國家新近修訂頒布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等國家專項預案,為修訂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鑒;電力企業也不斷完善預案體系,編制實施了四十余萬項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對預案管理進行了深入思考,新《預案》需要與國家預案、企業預案體系相銜接。
三是我國電網和電源建設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電網進入特高壓時代,電壓等級不斷升高,大容量高參數發電機組不斷增多,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面臨更大風險,同時,電力在國民經濟生產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新的發展形勢對電力安全穩定運行和高效應急處置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近年來,我國先后發生多起大面積停電事件,特別是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災害、“威馬遜”超強臺風等災害引發的停電以及“7·1”華中電網停電、“4·10”深圳電網停電等事故,國外發生的印度電網大停電事故等,啟示十分深刻,新《預案》需吸納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經驗,與應急實踐相匹配。
五是2013年國務院實施機構改革,電監會與能源局合并組建了新的國家能源局,承擔電力規劃、計劃和政策擬定并組織實施,同時承擔電力安全監管和電力應急管理職責,國家電力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同時,電力企業合并重組、輸配分開步伐加快,企業管理體制發生變化,新《預案》應與電力行業管理體制變化相適應。
新《預案》旨在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效率,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新《預案》是電力行業應急工作的綱要,是政府和社會在大面積停電事件突發時由常態向非常態轉換的應急機制,是各級政府實施處置應對的行動計劃。
記者:新《預案》確定了哪些工作原則,如何理解?
王曉林:新《預案》強調,“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為主、分工負責,保障民生、維護安全,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是指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對必須堅持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成立組織指揮機構,在應對工作中實行統一指揮,并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在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開展相應處置工作。
“屬地為主、分工負責”一是明確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強調的是,屬地為主不排除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工作的指導,甚至統一領導和指揮,也不能排除事發地部門的協同義務。二是指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企業、重要電力用戶等按各自職責負責相應應對工作。
“保障民生、維護安全”是指在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過程中,要優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并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全社會共同參與”是指大面積停電事件屬社會突發事件,會對全社會、各行業造成影響和損失,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應對。
此外,新《預案》還特別規定“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要電力用戶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這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由于大面積停電事件的發生往往具有突發性、瞬時性和災難性,并容易引發各種次生災害,嚴重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開展應急處置刻不容緩,這就要求大面積停電發生及受影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可以不經請示、不等上級政府指示,立即自動啟動應急響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記者:新《預案》重點修訂完善了哪些內容?
王曉林: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在適用范圍、分級標準、組織體系、應急響應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增加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相關規定。
調整了預案適用范圍。新《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明確“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災害、外力破壞和電力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或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重點強調了大面積停電事件作為社會突發事件的典型特征,適用范圍由原《預案》規定的“重要中心城市電網”調整為所有“城市電網”。
需要指出的是,大面積停電既可以是單一突發事件,也可以是其他突發事件的后果,對于前者,新《預案》可獨立使用;對于后者,相關單位可在其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啟動新《預案》中的相關具體行動措施,體現了新《預案》的操作性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性。
細化了事件分級標準。參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電力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新《預案》依據電網減供負荷、供電用戶停電兩個指標,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將大面積停電事件由原來的Ⅰ級、Ⅱ級兩級調整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
調整了事件處置組織指揮體系。指揮機構分為國家、地方政府、企業三個層面。國家可成立國務院工作組或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公安部等27家單位組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成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電力企業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在政府組織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事件應對工作。同時明確,國家能源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
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是事件應對的責任主體。對應事件的四個級別,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事件應對工作。新《預案》規定,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啟動Ⅲ級、Ⅳ級響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由事發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新《預案》明確“對于尚未達到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標準,但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停電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啟動應急響應”。這一規定一方面在滿足《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對“小規模大影響”的停電事件應對需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預案的延伸性和操作性,能夠更好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動性。
增加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規定。新《預案》增加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章節,建立了監測預警工作機制,規范預警發布、預警行動、預警解除和信息報告工作,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要電力用戶相關責任。
新《預案》還規范了響應行動、后期處置以及電網搶修、保障民生、信息發布等方面措施,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預案修編要求。
記者: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在抓好新《預案》落地方面有哪些部署?
王曉林:國家能源局作為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部門,將按照國家預案管理制度,加強新《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研究編制《國家能源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相關單位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措施要求。此外,將進一步強化業務指導,加強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指導、督促省級人民政府和電網企業,完成本地區本單位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編制工作,促進預案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