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負責人答記者問
(一)《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的必要性及主要內容?
答:“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交易平臺”是貫徹落實中發〔2015〕9號文 “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要求的重要途徑,是中發〔2015〕9號文明確的近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重點任務之一。組建和運行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及主體眾多,需要制定專門文件對交易機構設置、職能定位以及運行規則等內容作出規定,以便指導后續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工作。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五部分內容。一是總體要求,明確了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二是交易機構的組建,明確了交易機構職能定位和組織形式,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成及運作,交易機構框架體系,交易機構人員來源及收入,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關系等。三是交易機構具體職責,包括擬定交易規則、交易平臺建設運維、交易組織實施、交易結算等。四是交易機構的監管,包括市場監管、外部審計、業務稽核等。五是交易機構組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對電力交易機構組建的總體考慮是怎樣的?
答:電力交易機構不分級、互不隸屬,同一地域內不重復設置開展現貨交易的交易機構。考慮到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各類交易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總體考慮如下。一是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職能是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二是其他區域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開展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在一定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三是省(區、市)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開展省內中長期交易,有條件的探索開展現貨交易。
根據中發〔2015〕9號文要求,組建相對獨立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等重大改革事項,可以先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再全面推開。
(三)電力交易機構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答: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旨在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職能:一是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二是負責市場交易組織實施,提供平臺供市場成員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三是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四是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四)電力交易機構有哪些組織形式?有哪些第三方機構可以參與交易機構組建工作?
答:電力交易機構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電力市場成熟度高的地區,交易機構應采取獨立性更強的組織形式。
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機構,由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支持國內證券期貨交易機構、電力市場相關研究機構及電子商務企業等第三方參與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工作。
(五)如何理解電力交易機構的“相對性”和“獨立性”?
答:《實施意見》從職能定位、組織形式、體系框架、人員和收入來源等方面,對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做出了明確規定。
交易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交易職能上,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二是組織形式上,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以采取公司制和會員制;三是運營管理上,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四是人員任命上,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
交易機構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二是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等組織形式;三是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市場運營業務,共享網絡拓撲結構、安全約束等電力系統運行基礎信息。
(六)電力交易機構與電力調度機構關系如何?
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是行使系統公權力的市場運營機構,兩者關系緊密。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組織,調度機構主要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電力交易機構按照市場規則,基于安全約束編制交易計劃,提供給調度機構。調度機構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根據安全校核后的交易計劃形成調度計劃并執行,公布實際執行結果,并負責說明實際執行與交易計劃產生偏差的原因。
(七)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機構?
答: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一個自治性議事機構,由在交易機構注冊的市場主體按類別推薦代表組成,不從交易機構領取薪酬。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組建方案和章程;二是研究提出電力市場建設建議,參與起草(修訂)、研究討論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三是研究推薦交易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四是組織召開相關會議,研究討論涉及市場主體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市場主體訴求,提出合理意見建議;五是監督電力市場運營情況和交易規則執行情況,并及時反映;六是根據工作需要,由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授權履行其他職責。
(八)電力交易機構人員構成及收入來源是什么?收取交易手續費是否會造成電價上漲?
答:電力交易機構的人員可以電網現有人員為基礎,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開選聘,擇優選取,不斷充實;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依組織程序聘任。市場建設初期,交易規模處于起步階段,電力交易機構原則上不收取交易手續費,日常運行所需資金由各股東或會員單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攤。條件成熟后,可收取交易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議定,按程序批準或同意后執行。
電力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手續費不會造成電價上漲,主要原因:首先,現有模式下的交易成本隱藏在電網購銷差價中,交易機構獨立后只是將交易成本透明化,可考慮在核定電網企業輸配電價時扣除該部分交易成本。其次,交易機構收費在市場主體電費中的比例較小,不至于造成電價上漲。根據國際經驗,交易相關費用僅占電能單價的1‰至2‰。建立市場化的交易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低成本,所降低的成本會遠遠大于為保障交易機構正常運轉所收取的交易相關費用。最后,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收取交易手續費形成的當期盈余會在下期返還市場交易主體。
(九)如何保障電力交易機構的公平、公正、公開?
答:交易機構的使命就是按照“三公”原則,提供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實施意見》從以下方面保障電力交易機構的公平、公正、公開。一是組織形式方面,可以采用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或會員制,通過多方參與交易機構的組建和運營,從組織形式上保障交易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透明性。二是議事機制方面,通過建立相關市場主體組成的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電力市場運營有關方面的議事職能,有利于反映各方意愿,保障合法權益。三是監管機制方面,充分發揮監管機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機構監督和管理作用,確保交易機構按批準的章程、交易和市場規則運作。四是信息披露方面,監督各方做好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工作,以公開促公平。
(十)如何加強電力交易機構監督和管理?
答:有效地監管是確保電力交易機構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的前提和基礎。充分發揮和加強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電力市場監管方面的作用。國家能源局將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劃、市場規則、市場監管辦法,會同地方政府對區域電力市場和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實施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省(區、市)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電力交易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同時,發揮市場主體和第三方機構的外部監督作用。一是相關市場主體組成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開展日常監督;二是按年度組織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機構進行外部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向社會發布;三是根據監管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電力市場運行情況,提出完善規則相關建議。
(一)《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的必要性及主要內容?
答:“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交易平臺”是貫徹落實中發〔2015〕9號文 “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要求的重要途徑,是中發〔2015〕9號文明確的近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重點任務之一。組建和運行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及主體眾多,需要制定專門文件對交易機構設置、職能定位以及運行規則等內容作出規定,以便指導后續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工作。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五部分內容。一是總體要求,明確了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二是交易機構的組建,明確了交易機構職能定位和組織形式,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成及運作,交易機構框架體系,交易機構人員來源及收入,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關系等。三是交易機構具體職責,包括擬定交易規則、交易平臺建設運維、交易組織實施、交易結算等。四是交易機構的監管,包括市場監管、外部審計、業務稽核等。五是交易機構組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對電力交易機構組建的總體考慮是怎樣的?
答:電力交易機構不分級、互不隸屬,同一地域內不重復設置開展現貨交易的交易機構。考慮到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各類交易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總體考慮如下。一是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職能是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二是其他區域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開展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在一定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三是省(區、市)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開展省內中長期交易,有條件的探索開展現貨交易。
根據中發〔2015〕9號文要求,組建相對獨立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等重大改革事項,可以先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再全面推開。
(三)電力交易機構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答: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旨在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職能:一是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二是負責市場交易組織實施,提供平臺供市場成員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三是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四是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四)電力交易機構有哪些組織形式?有哪些第三方機構可以參與交易機構組建工作?
答:電力交易機構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電力市場成熟度高的地區,交易機構應采取獨立性更強的組織形式。
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機構,由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支持國內證券期貨交易機構、電力市場相關研究機構及電子商務企業等第三方參與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工作。
(五)如何理解電力交易機構的“相對性”和“獨立性”?
答:《實施意見》從職能定位、組織形式、體系框架、人員和收入來源等方面,對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做出了明確規定。
交易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交易職能上,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二是組織形式上,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以采取公司制和會員制;三是運營管理上,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四是人員任命上,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
交易機構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二是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等組織形式;三是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市場運營業務,共享網絡拓撲結構、安全約束等電力系統運行基礎信息。
(六)電力交易機構與電力調度機構關系如何?
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是行使系統公權力的市場運營機構,兩者關系緊密。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組織,調度機構主要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電力交易機構按照市場規則,基于安全約束編制交易計劃,提供給調度機構。調度機構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根據安全校核后的交易計劃形成調度計劃并執行,公布實際執行結果,并負責說明實際執行與交易計劃產生偏差的原因。
(七)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機構?
答: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一個自治性議事機構,由在交易機構注冊的市場主體按類別推薦代表組成,不從交易機構領取薪酬。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一是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組建方案和章程;二是研究提出電力市場建設建議,參與起草(修訂)、研究討論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三是研究推薦交易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四是組織召開相關會議,研究討論涉及市場主體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市場主體訴求,提出合理意見建議;五是監督電力市場運營情況和交易規則執行情況,并及時反映;六是根據工作需要,由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授權履行其他職責。
(八)電力交易機構人員構成及收入來源是什么?收取交易手續費是否會造成電價上漲?
答:電力交易機構的人員可以電網現有人員為基礎,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開選聘,擇優選取,不斷充實;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依組織程序聘任。市場建設初期,交易規模處于起步階段,電力交易機構原則上不收取交易手續費,日常運行所需資金由各股東或會員單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攤。條件成熟后,可收取交易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議定,按程序批準或同意后執行。
電力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手續費不會造成電價上漲,主要原因:首先,現有模式下的交易成本隱藏在電網購銷差價中,交易機構獨立后只是將交易成本透明化,可考慮在核定電網企業輸配電價時扣除該部分交易成本。其次,交易機構收費在市場主體電費中的比例較小,不至于造成電價上漲。根據國際經驗,交易相關費用僅占電能單價的1‰至2‰。建立市場化的交易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低成本,所降低的成本會遠遠大于為保障交易機構正常運轉所收取的交易相關費用。最后,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收取交易手續費形成的當期盈余會在下期返還市場交易主體。
(九)如何保障電力交易機構的公平、公正、公開?
答:交易機構的使命就是按照“三公”原則,提供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實施意見》從以下方面保障電力交易機構的公平、公正、公開。一是組織形式方面,可以采用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或會員制,通過多方參與交易機構的組建和運營,從組織形式上保障交易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透明性。二是議事機制方面,通過建立相關市場主體組成的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電力市場運營有關方面的議事職能,有利于反映各方意愿,保障合法權益。三是監管機制方面,充分發揮監管機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機構監督和管理作用,確保交易機構按批準的章程、交易和市場規則運作。四是信息披露方面,監督各方做好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工作,以公開促公平。
(十)如何加強電力交易機構監督和管理?
答:有效地監管是確保電力交易機構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的前提和基礎。充分發揮和加強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電力市場監管方面的作用。國家能源局將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劃、市場規則、市場監管辦法,會同地方政府對區域電力市場和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實施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省(區、市)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電力交易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同時,發揮市場主體和第三方機構的外部監督作用。一是相關市場主體組成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開展日常監督;二是按年度組織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機構進行外部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向社會發布;三是根據監管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電力市場運行情況,提出完善規則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