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風電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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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風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促進風電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東北區域風電節能調度監管暫行辦法》和《風電優先調度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吉林電網風電優先調度職責分工、工作內容與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所有并網風力發電場,光伏發電站參照執行。
第二章 并網管理
第四條 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取得能源主管部門許可、滿足并網技術標準的風電場申請并網時,風電場并網前應提前3個月向省電力調度部門提交并網申請書,同時提交風電場相關的詳細資料,資料應經調度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有關要求。
第五條 并網風電機組必須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符合《風電機組并網檢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并網檢測,并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檢測認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網。
第六條 風電場應按《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等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并網測試,并向電力調度部門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風電場運行特性的正式測試報告,測試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電機組低電壓穿越能力測試、風電場低電壓穿越能力驗證、風電場電能質量測試、電場有功/無功控制能力測試等。由具有相應資質機構開展的監督檢查,風電場應按檢查意見及時整改。
第七條 省電力有限公司應及時受理風電場并網申請,做好風電場配套工程和相關設備建設,雙方應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并嚴格執行。
第八條 風電場應按《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建立風電功率預測預報系統和發電計劃申報機制。不能按要求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風電功率預測結果和計劃的風電場,不予并網運行。
第九條 風電場并網前應保證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接入吉林電網調度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第十條 風電場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并網調試方案,并提前5個工作日向電力調度部門提交試驗方案和有關報告,電力調度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十一條 風電場應按《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等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并網測試,測試結果滿足要求的應予優先調度,不滿足的應限期整改。
調度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風電場應服從調度部門統一調度,按有關規定,安排運行值班,制定并上報發電和檢修計劃,開展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和通信等方面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風電場值班人員應嚴格服從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風電場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調度部門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暫時停止其并網發電。
(一)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二)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三)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指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四)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五)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10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常現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六)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七)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在事故情況下,若風電場的運行危及電網安全穩定,電力調度部門有權暫時將風電場解列。事故處理完畢,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后,調度部門應盡快恢復風電場的并網運行。
第十五條 風電場因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動作導致脫網的風電機組不允許自行啟動并網。風電機組再次并網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機構重新出具并網安全性評估報告,在電網條件允許情況下,由電力調度部門下令同意并網后方可并網發電。
第十六條 風電場因欠缺低電壓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風機大面積脫網的,自脫網時刻起該風電場同型機組禁止并網(單機容量1MW以下除外),直至完成低電壓穿越復查改造,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該類風機的低電壓穿越能力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網發電。
第十七條 風電場應參與地區電網無功平衡及電壓調整,保證風電場并網點電壓滿足調度下達的曲線要求。當風電場無功補償設備因故退出運行時,風電場應立即向電網調度機構匯報,在電網需要控制風電場出力時,調度部門有權優先控制風電場運行狀態。
第十八條 風電場應具備有功功率調節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統,其性能應滿足《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和電力調度部門接入的相關要求。接收并自動執行調度部門發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號,確保風電場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過電力調度機構的給定值。風電場有功控制系統因故退出運行,在控制風電場出力時,省調有權優先控制風電場運行狀態。
第十九條 風電場應配備相應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并滿足動態響應30毫秒的要求,并具備自動電壓調節功能。風電場應按照調度運行要求裝設自動電壓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項性能應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風電場的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應投入自動運行,月投入自動可用率應大于95%。
第二十條 并網風電場要按照氣象觀測規范標準,配套建立實時測風塔,測風塔位置盡可能具有代表性和不易受風電場尾流影響,采集量應至少包括10米、50米及輪轂高度的風速和風向以及10米高氣溫、氣壓、濕度等數據。風電場值班人員負責監視測風數據的連續穩定運行。
風電發電優先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電場每年10月30日前上報下一年度的分月電量預測,每月20日前上報下月電量預測,每日9:00前上傳未來1至3天風電功率預測曲線和預計開機容量,每15分鐘滾動上傳未來4小時風電功率預測曲線和當前開機容量。
第二十二條 電力調度部門根據月度全省發電計劃平衡情況做好月度風電消納工作。在確保電網和風電場安全的前提下,根據風電場排序情況,制定風電場月度電量,根據短期風電預測及時調整機組啟停計劃和發電計劃曲線。
第二十三條 風電場月平均功率預測準確率應達到80%以上、合格率應達到85%以上,上報傳送率應達到90%以上。連續6個月中有3個月考核月平均風電功率預測準確率低于80%的風電場視為不達標風電場,按要求整改,整改期間,準確率、合格率和傳送率考評項得分均為0,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 電力調度部門根據未來1至3天風電發電預測并充分考慮風電功率預測誤差,綜合考慮安全約束后的電網高峰備用容量、調峰能力、受約束的機組最小運行方式,滾動調整火電機組組合。備用容量原則按最大單臺機組容量或發電負荷的5%~10%留取,風電按照高峰預測出力的40%~60%作為常規電源考慮。
第二十五條 火電機組調電過程中,火電機組安排方式和最低出力應按照管理部門核定的最小運行方式有功出力執行。
第二十六條 發電機組依次按下列順序參與調峰:(1)除保留的AGC火電機組外,其余火電機組均減至最低技術出力;(2)水電機組在不棄水情況下全部停機;(3)部分火電機組出力減至50%以下調峰;(4)申請東北調控分中心給予調峰支援;(5)請示東北調控分中心同意,風電參與調峰。
第二十七條 電網輸送斷面接近穩定極限控制風電的條件是:(1)在風電大發期間電力調度部門監控的風電輸送斷面超過限值的90%;(2)東北調控分中心控制的斷面,按照東北調控分中心運行規定和東北調控分中心調度員控制指令嚴格執行,調度部門調度員根據風電場發電排序表分配給需控制的風電場。
第二十八條 并網風電場每日上報次日風電功率預測曲線,調度機構根據次日發供電平衡和風電發電優先的原則安排風電接納空間,結合風電場發電排序優化容量安排風電場發電計劃,并于每日18:00前下發至各風電場執行。日內根據超短期風電功率預測和負荷預測滾動修正發電計劃曲線,滾動下發未來4小時的發電計劃曲線。
第二十九條 并網風電場應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實時滾定修正的計劃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整有功出力。在限制發電期間,嚴格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發電計劃曲線,發電曲線偏離不能超過調電計劃曲線的5%。
第三十條 因電網調峰或斷面約束等原因限制風電時,根據累計發電量占比與優化容量占比差額對風電場限電進行控制。限制風電時優先限制超額比例較大的風電場,恢復風電時優先恢復欠額比例較大的風電場,各風電場限電時段月度發電量占比與優化容量占比保持一致。 當風電場實際發電能力小于電力調度機構給定的上限值時,調度機構應及時將此發電裕度分配給有能力增加出力的風電場,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一條 智能風電控制系統在限制風電時的電量分配按照累計發電量占比與優化容量占比差額的原則進行,在限電時段不退出智能風電控制系統,在日前聯絡線發生改變時,調度員要及時修改智能風電控制系統相關參數。
風電場優化運行容量評價管理
第三十二條 風電場優化運行容量按照排序評分情況進行優化,即優化運行容量大小為風電場額定容量與評分的乘積,在限電時段調度機構按照風電場優化運行容量等比例調電。
第三十三條 排序評分項目主要分為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指標、風電場《反措》落實情況指標、風電場安全運行管理指標和風電場發電指標等四類,各分配一定的權重,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各項得分進行權重評價。各項得分計算方法采用歸一化處理和半梯形模型(如下圖所示),a和b是評價指標的閾值,x是評分參數的量值。
圖1 指標評價模型
第三十四條 風電場預測預報指標包括日前預測準確率、合格率、傳送率和風資源數據上傳可用率。月預測預報準確率低于80%、合格率低于85%時對應本月考評項得分為0,傳送率低于90%時對應本月準確率、合格率和傳送率考評項得分均為0,準確率和合格率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風電功率預報與電網協調運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國能新能[2012]12號),對應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計算。
第三十五條 風資源數據包括風機單機有功和狀態,測風塔溫度、濕度、氣壓和風速等信息月可用率,對應得分為100×月可用率。
第三十六條 風電場《反措》落實情況指標包括風電機組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占比、風電場滿足要求的動態無功補償設備投入率、二次安全防護方案、衛星時鐘設備和網絡授時設備、風電功率控制系統、風電場繼電保護裝置配置(故障錄波器接入數據完整性、母差保護配置、匯集線系統是否滿足單相故障快速切除等),對應得分根據現場設備運行情況歸一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 風電場安全運行管理指標包括風電場運行值班人員執行調度指令情況、現場對自動化數據運行維護情況、風電場數據上報情況、設備故障率等,對應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計算。
第三十八條 風電場發電指標考慮如下3類:一是考慮全省風電發電量的均衡性將其作為一定權重,即累計年發電利用小時較高的風電場得分相對較低、累計年發電利用小時數較低的風電場得分相對較高;二是對于政府主管部門由于政策原因確定的特殊保障的風電企業可通過適當提高風電場優化運行容量來保障相關文件的落實;三是對于風電場不嚴格執行發電計劃和控制指令超發電量越多該項得分相對越少,對應得分采用半梯模型計算。
第三十九條 電力調度部門負責開發系統對各風電場月度計劃電量、排序評分指標及得分、日前發電計劃、限電時段發電量等信息進行發布,各風電場應配合調度機構做好系統開發和維護工作。電力調度部門建立統一的風電場理論發電量統計方法,開發理論發電能力計算系統,風電場配合調度機構完成場內相關信息的上傳和統計工作。
第四十條 風電場樣本機的選取能夠覆蓋全場所有型號和反映全場風電總體時間發電能力,冬季供熱期間數量不超過風電機組數量的5%,非供熱期間數量不超過風電機組數量的10%。
第四十一條 調度機構根據限電時段風電場月度累計發電量與優化運行容量占比關系,動態調整風電場限電序位,保證同一區域內限電時段月度偏差不超過±10%(因風電場內部、電網異常方式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偏差除外)。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按照優先調度風電的原則,電力調度部門應根據風電優先調度排序辦法對風電場進行綜合評定,根據風電場評價得分情況優化運行容量和制定風電優先調度原則。
第四十三條 吉林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負責監督調度方案的執行情況,并建立爭議協調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 風電場和調度機構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報送與披露相關生產運行信息。
第四十五條 風電場對調度管理有疑義,應在每月15日前向調度機構提出復核。調度機構在接到問詢的3個工作日內,應進行核查并予以答復。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