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紅原晟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紅原縣哈拉瑪200MW光伏電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根據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建設內容和總體要求
紅原縣哈拉瑪200MW光伏電站項目選址位于紅原縣安曲鎮哈拉瑪村,共分兩個場址,場址1近似地理位置為N32°41′、E102°18′,場址2近似地理位置為:N32°43′、E102°22′,近似海拔在3600M左右,場址1距離安曲鎮約5km,場址2距離安曲鎮約10km,場址1與場址2間距離約9km。工程總投資22677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524.8萬元。項目主要由主體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等組成,包括光伏發電場區、管理區建設等。工程總裝機容量為200MWP,光伏電站采用“分塊發電,集中并網”的總體設計方案 ,項目30%裝機容量擬采用C7高效聚光太陽能電池組件,70%裝機容量擬采用270WP單晶硅太陽能組件。項目兩個場址內各建設1座220KV無人值守變電站。項目建設期16個月,生產運營業期25年,平均年發電量36078.87kwh,年利用小時數為1804h。
該項目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中鼓勵類,經紅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復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紅發改〔2015〕62號)。選址經紅原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同意(紅建住函〔2015〕7號),用地與紅原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框架協議(協議中明確使用年限為三十年),并由紅原縣國土資源局證明了該項目無違法違規占地行為,確認該項目用地符合相關規劃。
該項目嚴格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建設內容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和運行,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中心同意報告表結論。你公司應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和本批復要求。
二、項目建設及運行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全面、及時落實施工期各項環保措施,優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控制施工活動范圍,盡量減少對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壞,有效控制施工對周圍環境影響。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宣傳教育,做好區域野生動植物保護,避免和減少對區域野生動植物的不利影響。工程開挖表層土應妥善保存,用于后期施工跡地恢復;加強施工廢棄物收集、轉運過程中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對施工臨時占地應及時采取場地平整和植被恢復等生態保護措施,并強化生態恢復過程中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證植被成活率。施工臨時占地須在完工后及時恢復。
(二)嚴格按照輸變電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工程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變電站建設應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有效隔聲降噪措施;設置必要綠化隔離帶,確保站界環境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功能區標準限值;按照“報告表”要求配備相應規模的變壓器事故油池,確保事故狀態下變壓器油不外泄,防止造成環境污染;產生的廢變壓器油、廢舊電子元件均屬危險廢物,應先向我局申報登記,經同意后按照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填寫危險廢物轉移五聯單,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嚴格按照“報告表”提出的變壓站布置方式進行建設,應根據變電站外環境現狀,優化變電站的總平面布置,實現對變電站外的電磁環境和聲環境的影響最小化。
(三)為避免產生光污染,光伏組件內的晶硅板片應采用表面涂覆有防反射涂層的光伏組件,同時封裝玻璃表面應經過防反射處理。光伏組件清洗水用于草灌;廢電池板由生產廠家回收。
(四)項目建設及運行管理中,你公司應根據公眾的反映,進一步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以適當、穩妥、有效的方式,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消除公眾的疑慮和擔心,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應避免因相關工作不到位、相關措施不落實,導致環境糾紛和社會穩定問題。
三、項目開工前,應依法完備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須在試運行前向我中心書面提交試運營申請,經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運行。在項目試運營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序向我中心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該報告表經批準后,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報告表,否則不得實施建設。自報告表批準之日起,如工程超過5年未開工建設,報告表應當報我中心重新審核。
五、我中心將對該項目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報送的《紅原縣哈拉瑪200MW光伏電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根據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建設內容和總體要求
紅原縣哈拉瑪200MW光伏電站項目選址位于紅原縣安曲鎮哈拉瑪村,共分兩個場址,場址1近似地理位置為N32°41′、E102°18′,場址2近似地理位置為:N32°43′、E102°22′,近似海拔在3600M左右,場址1距離安曲鎮約5km,場址2距離安曲鎮約10km,場址1與場址2間距離約9km。工程總投資22677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524.8萬元。項目主要由主體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等組成,包括光伏發電場區、管理區建設等。工程總裝機容量為200MWP,光伏電站采用“分塊發電,集中并網”的總體設計方案 ,項目30%裝機容量擬采用C7高效聚光太陽能電池組件,70%裝機容量擬采用270WP單晶硅太陽能組件。項目兩個場址內各建設1座220KV無人值守變電站。項目建設期16個月,生產運營業期25年,平均年發電量36078.87kwh,年利用小時數為1804h。
該項目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中鼓勵類,經紅原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復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紅發改〔2015〕62號)。選址經紅原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同意(紅建住函〔2015〕7號),用地與紅原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框架協議(協議中明確使用年限為三十年),并由紅原縣國土資源局證明了該項目無違法違規占地行為,確認該項目用地符合相關規劃。
該項目嚴格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建設內容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和運行,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中心同意報告表結論。你公司應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和本批復要求。
二、項目建設及運行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全面、及時落實施工期各項環保措施,優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控制施工活動范圍,盡量減少對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壞,有效控制施工對周圍環境影響。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宣傳教育,做好區域野生動植物保護,避免和減少對區域野生動植物的不利影響。工程開挖表層土應妥善保存,用于后期施工跡地恢復;加強施工廢棄物收集、轉運過程中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對施工臨時占地應及時采取場地平整和植被恢復等生態保護措施,并強化生態恢復過程中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證植被成活率。施工臨時占地須在完工后及時恢復。
(二)嚴格按照輸變電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工程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變電站建設應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有效隔聲降噪措施;設置必要綠化隔離帶,確保站界環境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功能區標準限值;按照“報告表”要求配備相應規模的變壓器事故油池,確保事故狀態下變壓器油不外泄,防止造成環境污染;產生的廢變壓器油、廢舊電子元件均屬危險廢物,應先向我局申報登記,經同意后按照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填寫危險廢物轉移五聯單,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嚴格按照“報告表”提出的變壓站布置方式進行建設,應根據變電站外環境現狀,優化變電站的總平面布置,實現對變電站外的電磁環境和聲環境的影響最小化。
(三)為避免產生光污染,光伏組件內的晶硅板片應采用表面涂覆有防反射涂層的光伏組件,同時封裝玻璃表面應經過防反射處理。光伏組件清洗水用于草灌;廢電池板由生產廠家回收。
(四)項目建設及運行管理中,你公司應根據公眾的反映,進一步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以適當、穩妥、有效的方式,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消除公眾的疑慮和擔心,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應避免因相關工作不到位、相關措施不落實,導致環境糾紛和社會穩定問題。
三、項目開工前,應依法完備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須在試運行前向我中心書面提交試運營申請,經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運行。在項目試運營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序向我中心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該報告表經批準后,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報告表,否則不得實施建設。自報告表批準之日起,如工程超過5年未開工建設,報告表應當報我中心重新審核。
五、我中心將對該項目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