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聯合光伏簽署930MW光伏電站投資合作框架協議概況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發布了《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5-084)。公司與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光伏”)簽署了《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涉及交易總價約人民幣88億元。
二、框架協議的進展情況
1、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聯合光伏支付的兩筆預付款共計5億元港幣(折合人民幣約4.19億元,下同)。
2、截止公告日,框架協議內的新疆柯坪二期30MW光伏發電項目、岳普湖20MW地面項目以及武威一期50MW地面電站項目均已并網,可以與聯合光伏辦理項目交收手續,公司正積極與聯合光伏協商具體的交易細節。
3、公司目前也正積極推進框架協議中約定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并網工作。
三、針對媒體報道的澄清
近日,公司關注到相關媒體報道《聯合光伏或回收10億港幣預付款*ST海潤保殼戰愈艱》、《88億電站收購項目將流產海潤光伏ST摘帽或無望》、《海潤光伏面臨巨額賠償退市幾成定局》,其中報道中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經核實,現澄清如下:
1、截止目前,公司累計收到聯合光伏支付預付款共計5億港元,公司所收到的5億港元并未計入當期損益;
2、報道稱“海潤光伏因無法在2015年12月10日前向聯合光伏交付已完成收購協議的電站而面臨巨額賠償,這筆風險敞口達到5-8億元”。根據框架協議,項目轉讓交割的時間和數量都是有相當彈性的,雙方對此存在協商余地,不會因時間和數量的一些差異就導致違約。并且公司對照了框架協議中規定的幾種違約情形,未看到公司存在實質性違約可能性,因此目前不存在所謂5-8億元的賠償風險。
3、報道稱“海潤必須保證上述17個電站的交付條件,必須在2015年12月10日前得以滿足,否則海潤應無條件提供同等規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條件的已建成光伏電站進行置換或將面臨高額賠償”。框架協議內規定若上述合作標的公司的合作條件未在規定時間前得以滿足,公司應無條件提供同等規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條件的已建成光伏電站項目置換框架協議中項目清單所列的不能滿足合作條件的光伏電站項目。并且對于不能滿足合作條件的光伏電站項目,聯合光伏于框架協議項下的付款時間相應順延。
4、光伏項目在實際的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如政策落實、資金配置狀況、氣候及其他施工條件的影響以及外線并網條件等)可能導致框架協議鎖定項目無法按時完成并進行交割,因此就項目交割的問題上,雙方均留有協商余地來應對,雖然雙方未能按照框架協議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項目交割,但協議內項目均在有序推進中。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發布了《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5-084)。公司與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光伏”)簽署了《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涉及交易總價約人民幣88億元。
二、框架協議的進展情況
1、截止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聯合光伏支付的兩筆預付款共計5億元港幣(折合人民幣約4.19億元,下同)。
2、截止公告日,框架協議內的新疆柯坪二期30MW光伏發電項目、岳普湖20MW地面項目以及武威一期50MW地面電站項目均已并網,可以與聯合光伏辦理項目交收手續,公司正積極與聯合光伏協商具體的交易細節。
3、公司目前也正積極推進框架協議中約定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并網工作。
三、針對媒體報道的澄清
近日,公司關注到相關媒體報道《聯合光伏或回收10億港幣預付款*ST海潤保殼戰愈艱》、《88億電站收購項目將流產海潤光伏ST摘帽或無望》、《海潤光伏面臨巨額賠償退市幾成定局》,其中報道中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經核實,現澄清如下:
1、截止目前,公司累計收到聯合光伏支付預付款共計5億港元,公司所收到的5億港元并未計入當期損益;
2、報道稱“海潤光伏因無法在2015年12月10日前向聯合光伏交付已完成收購協議的電站而面臨巨額賠償,這筆風險敞口達到5-8億元”。根據框架協議,項目轉讓交割的時間和數量都是有相當彈性的,雙方對此存在協商余地,不會因時間和數量的一些差異就導致違約。并且公司對照了框架協議中規定的幾種違約情形,未看到公司存在實質性違約可能性,因此目前不存在所謂5-8億元的賠償風險。
3、報道稱“海潤必須保證上述17個電站的交付條件,必須在2015年12月10日前得以滿足,否則海潤應無條件提供同等規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條件的已建成光伏電站進行置換或將面臨高額賠償”。框架協議內規定若上述合作標的公司的合作條件未在規定時間前得以滿足,公司應無條件提供同等規模且符合上述合作條件的已建成光伏電站項目置換框架協議中項目清單所列的不能滿足合作條件的光伏電站項目。并且對于不能滿足合作條件的光伏電站項目,聯合光伏于框架協議項下的付款時間相應順延。
4、光伏項目在實際的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如政策落實、資金配置狀況、氣候及其他施工條件的影響以及外線并網條件等)可能導致框架協議鎖定項目無法按時完成并進行交割,因此就項目交割的問題上,雙方均留有協商余地來應對,雖然雙方未能按照框架協議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項目交割,但協議內項目均在有序推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