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了云南、貴州、安徽、寧夏、湖北五省(區)電網首個監管周期的輸配電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五省(區)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本情況。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明確提出,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電力價格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放開兩頭、管住中間”,即根據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進程,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價,由市場形成電能交易價格;同時,對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電網企業,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電網輸配電是典型的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制定獨立的輸配電價,是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于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的市場化改革。2015年,我委決定在深圳、蒙西電網試點基礎上,在湖北、寧夏、安徽、云南、貴州5個省級電網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并指導有關省份制定了周密詳細的試點工作方案,區分歷史成本和預測成本,區分一般性有效資產和政策性有效資產,研究確定輸配電價測算辦法,設計測算模型。
各省按照工作方案開展了大量認真細致的工作,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向我委報送了輸配電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測算結果,近期已陸續批復。根據測算結果,五省(區)輸配電價降價空間合計55.6億元,全部用于下調終端用戶用電價格,相應降低了企業用電成本。
問:對五省(區)的輸配電成本監審是怎么開展的?
答:2015年6月底至10月,我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指導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和監審機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成5個聯合監審工作組,交叉開展對試點省級電網公司的成本監審。五個省網公司合計上報2014年輸配電成本1004.41億元,經監審,共核減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163.67億元。
從監審結果分析,輸配電成本予以核減的重要因素:一是根據輸配電成本監審辦法規定,折舊年限按照電網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中值考慮,相應拉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降低折舊費。二是按相關性原則,剔除了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資產和費用。對于人們比較關心的電網企業職工薪酬問題,是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工資確定的,并在監管周期內基本保持了零增長。
問:試點省份的輸配電價是怎么制定出來的?
答:根據中央關于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的要求,核定輸配電價的方法是“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各試點省份的輸配電價,是在嚴格落實中央電力體制改革文件的有關要求,認真開展成本監審的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定價模型測算出來的。
根據各省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在核減歷史成本的基礎上,根據主管部門認定的第一個監管周期內新增投資,以及準許收益率,計算了監管周期內各年度的準許收入。然后將準許收入分攤到不同的電壓等級,并根據對售電量的預測,測算出輸配電價。
由于不同省份電網有效資產不同,未來三年新增電網投資和售電量的增速的也存在差異,輸配電價的具體水平也是不同的。
問:去年開始試點時,發展改革委強調輸配電價改革的重點是建機制。請問,進展如何?
答:輸配電價改革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重在制度建設。去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印發了《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出臺了《輸配電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下發《關于電網企業配合做好輸配電價改革工作的通知》,批復了試點省份輸配電價試點工作方案,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實現電網監管模式的轉變。過去,國家對電網企業的價格監管是核定購電、售電價格,電網企業獲得差價收入的間接監管。通過輸配電價改革,將轉變為以電網有效資產為基礎對輸配電收入、成本和價格全方位直接監管,對電網企業的成本價格監管更加科學、更加規范、更加透明。
二是強化了對電網企業成本約束。通過對五省(區)電網企業嚴格成本監審,嚴格核減與輸配電業務的不相關資產、不合理成本,五省區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平均核減比例達到16.3%。建立電網經營和電價相關信息定期報告制度,推動建立健全成本歸集體系,加強對電網企業日常監管。
三是建立了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為了激勵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采取了“激勵性管制”的辦法,即規定電網企業在準許成本基礎上節約的成本按一定比例在電網企業和用戶之間分享,提高企業降低成本積極性。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電網企業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超出規定目標的,予以獎勵;達不到目標的,予以懲罰。
四是促進了電力市場化改革。制定輸配電價后,電網企業只能獲得準許的輸配電價收入,在電力市場交易中利益是中性的。這將有利于電網無歧視向所有用戶開放,促進發電側與銷售側電力市場建設和直接交易,為未來進一步擴大市場形成電價的范圍,減少政府對發售電價格的干預創造有利條件,進而提高電力市場效率,將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電力供應和需求的總量平衡、結構優化,提高電力供應的質量和效率。
問:通過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積累了什么經驗?
答:輸配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的重大創新,技術性強、工作量大,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很多。經過試點中的摸索和創新,我們積累了一些經驗,為擴大試點范圍打下了基礎。
一是建立輸配電成本監審制度。根據成本監審的一般技術規范和深圳、蒙西電網試點經驗,研究制定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哪些成本費用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哪些費用不能計入定價成本;對于可以計入定價成本的項目如折舊費、運行維護費,規定了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具體比例;對于不同業務發生的共用成本,規定了成本分攤的原則。
二是探索成本監審方式方法。去年的成本監審,在我委統一指導下,深圳電網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蒙西電網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湖北、云南等五省(區)實行交叉監審,其中貴州負責監審安徽、安徽負責監審湖北、湖北負責監審寧夏、廣東負責監審云南、云南負責監審貴州。本地監審、上級監審、交叉監審這三種方式都做了試點。
三是不斷完善輸配電價測算辦法。規定了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的資產不得計提收益,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資產不得計入有效資產。明確了權益資本收益率、債務資本收益率的測算辦法,權益資本收益率一般為十年期國債利率加1個百分點,債務資本收益率一般為五年期以上商業銀行貸款利率。
四是設立平衡賬戶。由于輸配電價采取了事前監管模式,有效資產、準許收入、準入收益依賴于對監管期內投資、電量的預測,當實際情況與預測存在偏差時,通過平衡賬戶進行調節,不頻繁調整輸配電價水平。
五是研究建立常態化監管辦法。電網企業建立健全輸配電成本歸集體系,準確記錄和合理歸集輸配電成本費用數據,做好電網規劃、投資、財務、人員管理方式與輸配電價機制的銜接。建立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價信息定期報告制度,按月、按年報送輸配電價執行情況和企業經營情況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對上述信息的監測監管,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監管辦法,著力構建科學、規范、透明的輸配電價監管長效機制。
問:輸配電價改革下一步將如何推進?
答:我們將在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把改革向縱深推進。首先,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近期,我委已印發通知,將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陜西、江西、湖南、四川、重慶、廣東、廣西等12個省級電網,以及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省份的電網和華北區域電網列入2016年試點范圍。也就是說,一半以上的省級電網都要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并力爭2017年將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覆蓋全部省級電網。其次,研究解決輸配電價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通過課題研究、借助外腦等多種形式,對輸配電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包括如何控制電網企業過度投資問題,一些偏遠省份輸配電成本高而電價承受能力低的問題,輸配電價監管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如何將輸配電價分攤到不同電價等級、不同用戶的問題,妥善處理對居民、農業用電的交叉補貼問題,等等。第三,研究制定輸配電價定價規則。通過去年深圳和6個省級電網的試點,再加上今年12個省級電網、1個區域電網的試點,我們將有更加豐富的經驗,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科學、規范、透明的輸配電價定價規則,最大程度通過規則進行監管,讓定價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第四,不斷提升輸配電價監管能力。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收集、整理、分析電網企業投資、電量、財務等數據,借鑒其他市場經濟國家電價監管機構的經驗,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和人員培訓,積極穩妥推進成本信息公開,實現更加精細、透明的監管,努力做到管細、管好、管到位。
輸配電價改革完成的地方,還將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特別是電力市場建設進程,推動電力市場化交易,完善市場交易規則,逐步擴大市場形成電價的范圍,“電力市場建設到哪里、電價就放開到哪里”,使電力交易價格更加靈敏地反映發電成本和電力市場供求變化。
問:請介紹一下五省(區)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本情況。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明確提出,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電力價格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放開兩頭、管住中間”,即根據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進程,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價,由市場形成電能交易價格;同時,對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電網企業,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電網輸配電是典型的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制定獨立的輸配電價,是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于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的市場化改革。2015年,我委決定在深圳、蒙西電網試點基礎上,在湖北、寧夏、安徽、云南、貴州5個省級電網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并指導有關省份制定了周密詳細的試點工作方案,區分歷史成本和預測成本,區分一般性有效資產和政策性有效資產,研究確定輸配電價測算辦法,設計測算模型。
各省按照工作方案開展了大量認真細致的工作,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向我委報送了輸配電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測算結果,近期已陸續批復。根據測算結果,五省(區)輸配電價降價空間合計55.6億元,全部用于下調終端用戶用電價格,相應降低了企業用電成本。
問:對五省(區)的輸配電成本監審是怎么開展的?
答:2015年6月底至10月,我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指導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和監審機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成5個聯合監審工作組,交叉開展對試點省級電網公司的成本監審。五個省網公司合計上報2014年輸配電成本1004.41億元,經監審,共核減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163.67億元。
從監審結果分析,輸配電成本予以核減的重要因素:一是根據輸配電成本監審辦法規定,折舊年限按照電網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中值考慮,相應拉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降低折舊費。二是按相關性原則,剔除了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資產和費用。對于人們比較關心的電網企業職工薪酬問題,是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工資確定的,并在監管周期內基本保持了零增長。
問:試點省份的輸配電價是怎么制定出來的?
答:根據中央關于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的要求,核定輸配電價的方法是“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各試點省份的輸配電價,是在嚴格落實中央電力體制改革文件的有關要求,認真開展成本監審的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定價模型測算出來的。
根據各省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在核減歷史成本的基礎上,根據主管部門認定的第一個監管周期內新增投資,以及準許收益率,計算了監管周期內各年度的準許收入。然后將準許收入分攤到不同的電壓等級,并根據對售電量的預測,測算出輸配電價。
由于不同省份電網有效資產不同,未來三年新增電網投資和售電量的增速的也存在差異,輸配電價的具體水平也是不同的。
問:去年開始試點時,發展改革委強調輸配電價改革的重點是建機制。請問,進展如何?
答:輸配電價改革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重在制度建設。去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印發了《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出臺了《輸配電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下發《關于電網企業配合做好輸配電價改革工作的通知》,批復了試點省份輸配電價試點工作方案,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實現電網監管模式的轉變。過去,國家對電網企業的價格監管是核定購電、售電價格,電網企業獲得差價收入的間接監管。通過輸配電價改革,將轉變為以電網有效資產為基礎對輸配電收入、成本和價格全方位直接監管,對電網企業的成本價格監管更加科學、更加規范、更加透明。
二是強化了對電網企業成本約束。通過對五省(區)電網企業嚴格成本監審,嚴格核減與輸配電業務的不相關資產、不合理成本,五省區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平均核減比例達到16.3%。建立電網經營和電價相關信息定期報告制度,推動建立健全成本歸集體系,加強對電網企業日常監管。
三是建立了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為了激勵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采取了“激勵性管制”的辦法,即規定電網企業在準許成本基礎上節約的成本按一定比例在電網企業和用戶之間分享,提高企業降低成本積極性。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電網企業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超出規定目標的,予以獎勵;達不到目標的,予以懲罰。
四是促進了電力市場化改革。制定輸配電價后,電網企業只能獲得準許的輸配電價收入,在電力市場交易中利益是中性的。這將有利于電網無歧視向所有用戶開放,促進發電側與銷售側電力市場建設和直接交易,為未來進一步擴大市場形成電價的范圍,減少政府對發售電價格的干預創造有利條件,進而提高電力市場效率,將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電力供應和需求的總量平衡、結構優化,提高電力供應的質量和效率。
問:通過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積累了什么經驗?
答:輸配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的重大創新,技術性強、工作量大,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很多。經過試點中的摸索和創新,我們積累了一些經驗,為擴大試點范圍打下了基礎。
一是建立輸配電成本監審制度。根據成本監審的一般技術規范和深圳、蒙西電網試點經驗,研究制定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哪些成本費用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哪些費用不能計入定價成本;對于可以計入定價成本的項目如折舊費、運行維護費,規定了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具體比例;對于不同業務發生的共用成本,規定了成本分攤的原則。
二是探索成本監審方式方法。去年的成本監審,在我委統一指導下,深圳電網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蒙西電網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湖北、云南等五省(區)實行交叉監審,其中貴州負責監審安徽、安徽負責監審湖北、湖北負責監審寧夏、廣東負責監審云南、云南負責監審貴州。本地監審、上級監審、交叉監審這三種方式都做了試點。
三是不斷完善輸配電價測算辦法。規定了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的資產不得計提收益,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資產不得計入有效資產。明確了權益資本收益率、債務資本收益率的測算辦法,權益資本收益率一般為十年期國債利率加1個百分點,債務資本收益率一般為五年期以上商業銀行貸款利率。
四是設立平衡賬戶。由于輸配電價采取了事前監管模式,有效資產、準許收入、準入收益依賴于對監管期內投資、電量的預測,當實際情況與預測存在偏差時,通過平衡賬戶進行調節,不頻繁調整輸配電價水平。
五是研究建立常態化監管辦法。電網企業建立健全輸配電成本歸集體系,準確記錄和合理歸集輸配電成本費用數據,做好電網規劃、投資、財務、人員管理方式與輸配電價機制的銜接。建立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價信息定期報告制度,按月、按年報送輸配電價執行情況和企業經營情況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對上述信息的監測監管,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監管辦法,著力構建科學、規范、透明的輸配電價監管長效機制。
問:輸配電價改革下一步將如何推進?
答:我們將在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把改革向縱深推進。首先,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近期,我委已印發通知,將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陜西、江西、湖南、四川、重慶、廣東、廣西等12個省級電網,以及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省份的電網和華北區域電網列入2016年試點范圍。也就是說,一半以上的省級電網都要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并力爭2017年將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覆蓋全部省級電網。其次,研究解決輸配電價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通過課題研究、借助外腦等多種形式,對輸配電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包括如何控制電網企業過度投資問題,一些偏遠省份輸配電成本高而電價承受能力低的問題,輸配電價監管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如何將輸配電價分攤到不同電價等級、不同用戶的問題,妥善處理對居民、農業用電的交叉補貼問題,等等。第三,研究制定輸配電價定價規則。通過去年深圳和6個省級電網的試點,再加上今年12個省級電網、1個區域電網的試點,我們將有更加豐富的經驗,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科學、規范、透明的輸配電價定價規則,最大程度通過規則進行監管,讓定價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第四,不斷提升輸配電價監管能力。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收集、整理、分析電網企業投資、電量、財務等數據,借鑒其他市場經濟國家電價監管機構的經驗,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和人員培訓,積極穩妥推進成本信息公開,實現更加精細、透明的監管,努力做到管細、管好、管到位。
輸配電價改革完成的地方,還將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特別是電力市場建設進程,推動電力市場化交易,完善市場交易規則,逐步擴大市場形成電價的范圍,“電力市場建設到哪里、電價就放開到哪里”,使電力交易價格更加靈敏地反映發電成本和電力市場供求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