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證券投資維權領域關注的*ST海潤股民維權案又有新進展。根據該公司2016年4月23日發布的公告,有來自全國各地的375名投資者對公司發起了起訴,索賠金額近9000萬元,并有107起案件已經達成和解。這意味著投資者通過訴訟拿到賠償已經沒有懸念,更值得留意的是,針對該公司索賠的訴訟時效并沒有終止,股民還可以繼續加入到索賠的大隊伍中。
已有近三分之一案件達成和解
*ST海潤近日發布的一則關于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的公告,透露了關于案件的十分完整的信息,公告顯示:
1、截至4月20日,公司已陸續收到375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人民幣 8,775.16 萬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人民幣 3,073.04 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2、上述375起股民索賠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額合計人民幣2,367 萬元;另有 184 起案件已開庭審理,尚未結案;其余84起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3、鑒于上述375起股民索賠案件中已有107起案件已達成和解,并且上述和解金額均由公司股東楊懷進先生承擔,已和解的部分對公司利潤無影響。根據財務部門測算該事項對公司2015年度凈利潤的影響金額預計為人民幣5,126.53 萬元,有關情況詳見公司 2015 年年度報告。
該案索賠的維權律師之一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其代理的第一批海潤光伏虛假陳述證券責任糾紛案件確已經與海潤光伏大股東楊懷進達成和解,并且已經收到海潤光伏大股東楊懷進支付的部分賠款。
劉華浩律師稱同時表示,由于海潤光伏違法期間股民人數高達12萬之多,但目前起訴人數不足總人數的千分之四,預計隨著該案的持續發酵,該案的索賠人數及規模將有可能翻倍。目前,其手上尚有近百人未立案,新一批的案件將會在今年5月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索賠事由回顧:發布誤導性利潤分配預案被罰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二、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從事短線交易。
證監會認為,海潤光伏及其三大股東楊懷進、紫金電子、九潤管業于2015年1月23日, 即在法定業績預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時點,采用模糊性的語言,對2014年經營狀況進行描述,并作為高比例轉增提議的理由,結合資本市場上業績良好才會高轉增的慣性思維,足以使投資者對公司2014年經營業績產生錯誤判斷,從而影響其投資決策。證監會還認為,海潤光伏信息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給投資者造成了利潤為正、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錯誤判斷,客觀上給投資者造成了誤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若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其目前有權依法提起索賠訴訟,要求海潤光伏和有關責任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及相應傭金、印花稅和利息。
訴訟時效尚未截止受損股民仍可起訴
海潤光伏是去年10月23日收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從上述處罰作出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計算二年,也即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7年10月22日。
劉華浩律師表示:此案索賠法律依據充足,且已經有獲賠案例,后續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起訴獲賠的可能性極大。目前距離本案訴訟時效截止尚有一年半左右的時間,請廣大受損股民切莫躺在權利上沉睡,應及時行權。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股民,本案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600401)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繼續持有海潤光伏股票或賣出海潤光伏股票,存在虧損的股民。如受損股民決定參與索賠,需提供的訴訟資料包括:1、股民身份證(或經公證的復印件)2、對賬單或交割單(載明身份賬號,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加蓋證券公司的章).
已有近三分之一案件達成和解
*ST海潤近日發布的一則關于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的公告,透露了關于案件的十分完整的信息,公告顯示:
1、截至4月20日,公司已陸續收到375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人民幣 8,775.16 萬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人民幣 3,073.04 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2、上述375起股民索賠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額合計人民幣2,367 萬元;另有 184 起案件已開庭審理,尚未結案;其余84起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3、鑒于上述375起股民索賠案件中已有107起案件已達成和解,并且上述和解金額均由公司股東楊懷進先生承擔,已和解的部分對公司利潤無影響。根據財務部門測算該事項對公司2015年度凈利潤的影響金額預計為人民幣5,126.53 萬元,有關情況詳見公司 2015 年年度報告。
該案索賠的維權律師之一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其代理的第一批海潤光伏虛假陳述證券責任糾紛案件確已經與海潤光伏大股東楊懷進達成和解,并且已經收到海潤光伏大股東楊懷進支付的部分賠款。
劉華浩律師稱同時表示,由于海潤光伏違法期間股民人數高達12萬之多,但目前起訴人數不足總人數的千分之四,預計隨著該案的持續發酵,該案的索賠人數及規模將有可能翻倍。目前,其手上尚有近百人未立案,新一批的案件將會在今年5月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索賠事由回顧:發布誤導性利潤分配預案被罰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二、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從事短線交易。
證監會認為,海潤光伏及其三大股東楊懷進、紫金電子、九潤管業于2015年1月23日, 即在法定業績預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時點,采用模糊性的語言,對2014年經營狀況進行描述,并作為高比例轉增提議的理由,結合資本市場上業績良好才會高轉增的慣性思維,足以使投資者對公司2014年經營業績產生錯誤判斷,從而影響其投資決策。證監會還認為,海潤光伏信息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給投資者造成了利潤為正、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錯誤判斷,客觀上給投資者造成了誤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若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其目前有權依法提起索賠訴訟,要求海潤光伏和有關責任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及相應傭金、印花稅和利息。
訴訟時效尚未截止受損股民仍可起訴
海潤光伏是去年10月23日收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從上述處罰作出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計算二年,也即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7年10月22日。
劉華浩律師表示:此案索賠法律依據充足,且已經有獲賠案例,后續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起訴獲賠的可能性極大。目前距離本案訴訟時效截止尚有一年半左右的時間,請廣大受損股民切莫躺在權利上沉睡,應及時行權。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股民,本案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600401)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繼續持有海潤光伏股票或賣出海潤光伏股票,存在虧損的股民。如受損股民決定參與索賠,需提供的訴訟資料包括:1、股民身份證(或經公證的復印件)2、對賬單或交割單(載明身份賬號,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加蓋證券公司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