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浙江積極探索農光互補型光伏發電模式,將農業、林業發展與光伏發電有機結合,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地方政府和百姓一致認可。截至2016年3月底,浙江省已建成并網地面光伏電站20個,總規模67.2萬千瓦,其中包括東部省份單體規模最大的正泰江山200兆瓦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在建14個,總規模64.7萬千瓦;預計2016年底全省可建成地面光伏電站200萬千瓦以上。地面光伏電站均采用“農光互補”“漁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具有多重經濟社會效益。
一、建設成效
以衢州市的江山同景30兆瓦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為例,項目建成后綜合效益明顯。一是土地增肥。將光伏板下原先荒廢的低丘緩坡貧瘠土地進行改良覆土,種植經濟農作物和樹苗,不僅土地增肥,經濟農作物增產,還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二是農民增收。電站共租賃土地780畝,租賃費每畝800元/年,租地的270戶農戶平均每年收益2300元。同時,電站穩定雇傭70個當地農民進行農作物種植,每個農民年收入29200元。三是企業增效。光伏企業除電站發電收益外,還通過農業產出、科普教育等獲得了經濟和社會效益。四是政府增稅。地方政府通過項目建設可直接推動有效投資2.4億元,每年獲得電站稅收600萬元左右。五是環境增美。按電站年發電量3000萬千瓦時計算,每年可節約標煤9000噸,二氧化碳2.67萬噸,二氧化硫330噸,既優化能源結構,又美化周邊環境,形成新的景觀。
二、存在問題
2015年9月,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規定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2015年11月,國家林業部印發《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以上兩個文件的頒布,在政策上制約了農光互補型地面光伏電站的建設。以浙江省為例,由于省內無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而包括園地、墾造地、養殖水面等看似可供農光互補項目選擇的土地均屬于農用地。如光伏項目按建設用地管理,不僅地方用地指標無法落實,而且土地征用費、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高昂的稅費遠高于土地租賃費用,項目根本無法實施。此外,省內的林地性質也均列入林業部規定光伏電站禁止使用的范圍。
三、相關建議
一是對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建議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不占用或少占用優質耕地的原則下,支持我省通過采用土地租賃的方式在一般農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園地、坑塘水面、低丘緩坡改造地等建設農光、漁光互補項目。在不突破生態公益林紅線,滿足當地水土保持的原則下,允許在宜林地、郁閉度低于0.1的疏林地建設林光互補項目。對于此類項目租賃使用的土地無需按照建設用地管理。
二是制定相關產業技術標準。為確保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切實達到互補的實效,建議國家考慮光照、種植的具體需求,制定相應的產業技術標準。項目建設方面,對光伏組件安裝高度、間距等進行規范。資金投入方面,根據項目所在地周邊農業用地畝均投入和產出的平均值,再乘以一定倍數,作為農光互補項目農業投入的硬性要求。建成項目需通過地方能源、國土、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的綜合驗收。
三是減免項目土地相關稅收。按照現有稅收政策,使用土地如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生產,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如用于其他用途,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農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作為一種新型的土地開發利用模式,土地農業投入和產出均遠高于傳統農業。建議農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農業產出達到相關要求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一、建設成效
以衢州市的江山同景30兆瓦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為例,項目建成后綜合效益明顯。一是土地增肥。將光伏板下原先荒廢的低丘緩坡貧瘠土地進行改良覆土,種植經濟農作物和樹苗,不僅土地增肥,經濟農作物增產,還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二是農民增收。電站共租賃土地780畝,租賃費每畝800元/年,租地的270戶農戶平均每年收益2300元。同時,電站穩定雇傭70個當地農民進行農作物種植,每個農民年收入29200元。三是企業增效。光伏企業除電站發電收益外,還通過農業產出、科普教育等獲得了經濟和社會效益。四是政府增稅。地方政府通過項目建設可直接推動有效投資2.4億元,每年獲得電站稅收600萬元左右。五是環境增美。按電站年發電量3000萬千瓦時計算,每年可節約標煤9000噸,二氧化碳2.67萬噸,二氧化硫330噸,既優化能源結構,又美化周邊環境,形成新的景觀。
二、存在問題
2015年9月,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規定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2015年11月,國家林業部印發《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以上兩個文件的頒布,在政策上制約了農光互補型地面光伏電站的建設。以浙江省為例,由于省內無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而包括園地、墾造地、養殖水面等看似可供農光互補項目選擇的土地均屬于農用地。如光伏項目按建設用地管理,不僅地方用地指標無法落實,而且土地征用費、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高昂的稅費遠高于土地租賃費用,項目根本無法實施。此外,省內的林地性質也均列入林業部規定光伏電站禁止使用的范圍。
三、相關建議
一是對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建議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不占用或少占用優質耕地的原則下,支持我省通過采用土地租賃的方式在一般農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園地、坑塘水面、低丘緩坡改造地等建設農光、漁光互補項目。在不突破生態公益林紅線,滿足當地水土保持的原則下,允許在宜林地、郁閉度低于0.1的疏林地建設林光互補項目。對于此類項目租賃使用的土地無需按照建設用地管理。
二是制定相關產業技術標準。為確保農光互補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切實達到互補的實效,建議國家考慮光照、種植的具體需求,制定相應的產業技術標準。項目建設方面,對光伏組件安裝高度、間距等進行規范。資金投入方面,根據項目所在地周邊農業用地畝均投入和產出的平均值,再乘以一定倍數,作為農光互補項目農業投入的硬性要求。建成項目需通過地方能源、國土、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的綜合驗收。
三是減免項目土地相關稅收。按照現有稅收政策,使用土地如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生產,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如用于其他用途,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農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作為一種新型的土地開發利用模式,土地農業投入和產出均遠高于傳統農業。建議農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農業產出達到相關要求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