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以來,部分媒體、網站刊文報道,通威股份本次重組標的資產合肥通威存在“合肥通威披露的對林洋能源銷售收入與林洋能源年報披露的采購數據難以匹配”、“電池片銷售價格遠高于同類上市公司”、“兩家主要供應商早在2013年就已經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盈利能力遠超同類上市公司”、“延遲轉固、不實陳述等嫌疑”等情況。針對這些報道,通威股份6日早間進行了澄清。
澄清公告稱,通常,企業在購進原材料后根據其形態不同,會分別體現在原材料(未領用)、在產品(生產領用后但產品未完工入庫)、庫存商品(生產領用后產品完工入庫)、營業成本(產品已銷售)等會計科目中。林洋能源2014年年報顯示,2014年其光伏系列產品營業成本中“直接材料”為8,255.72萬元,其存貨賬面余額為38,315.41萬元,其中:原材料為5,330.95萬元,在產品為2,616.62萬元,庫存商品為27,010.29萬元。2014年,林洋能源所采購電池片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光伏系列產品營業成本的“直接材料”和原材料上,部分還將進入在產品和庫存商品。上述四個數據之和為43,213.58萬元,遠大于2014年合肥通威對林洋能源的銷售收入18,051.19萬元,因此相關數據之間不存在矛盾。
合肥通威子公司安徽通威2014年12月31日的預收款項853.15萬元,其中對林洋能源預收款項為776.94萬元。林洋能源2014年年報顯示,安徽通威為林洋能源2014年第一大預付款對象,預付款期末余額為1,267.00萬元,占預付款期末余額合計數的37.12%。上述二者的差異為490.06萬元,為安徽通威2014年12月29日向林洋能源銷售發貨(含稅價490.06萬元)的未達賬項造成。
澄清公告表示,合肥通威的業務重心為電池片,億晶光電的業務重心為組件,2015年合肥通威電池片平均售價高于億晶光電。從2014-2015年相關數據的變動趨勢來看,億晶光電主營業務向組件端集中,其自產電池片主要供其生產組件使用,電池片外售數量較小,其平均價格受所銷售電池片的效率、種類、銷售時點等各方面的影響,其銷售價格不具有代表性。
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于晶硅電池片,其價格主要根據行業供需、產品品質等各種因素決定,根據相關數據,2015年國內主流廠商平均價格按日算術平均出廠價(含稅)為2.14元/W,不含稅價格為1.83元/W。由于公司的產品品質為國內領先水平,其價格一直較行業平均價格略高。
澄清公告稱,通常,企業在購進原材料后根據其形態不同,會分別體現在原材料(未領用)、在產品(生產領用后但產品未完工入庫)、庫存商品(生產領用后產品完工入庫)、營業成本(產品已銷售)等會計科目中。林洋能源2014年年報顯示,2014年其光伏系列產品營業成本中“直接材料”為8,255.72萬元,其存貨賬面余額為38,315.41萬元,其中:原材料為5,330.95萬元,在產品為2,616.62萬元,庫存商品為27,010.29萬元。2014年,林洋能源所采購電池片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光伏系列產品營業成本的“直接材料”和原材料上,部分還將進入在產品和庫存商品。上述四個數據之和為43,213.58萬元,遠大于2014年合肥通威對林洋能源的銷售收入18,051.19萬元,因此相關數據之間不存在矛盾。
合肥通威子公司安徽通威2014年12月31日的預收款項853.15萬元,其中對林洋能源預收款項為776.94萬元。林洋能源2014年年報顯示,安徽通威為林洋能源2014年第一大預付款對象,預付款期末余額為1,267.00萬元,占預付款期末余額合計數的37.12%。上述二者的差異為490.06萬元,為安徽通威2014年12月29日向林洋能源銷售發貨(含稅價490.06萬元)的未達賬項造成。
澄清公告表示,合肥通威的業務重心為電池片,億晶光電的業務重心為組件,2015年合肥通威電池片平均售價高于億晶光電。從2014-2015年相關數據的變動趨勢來看,億晶光電主營業務向組件端集中,其自產電池片主要供其生產組件使用,電池片外售數量較小,其平均價格受所銷售電池片的效率、種類、銷售時點等各方面的影響,其銷售價格不具有代表性。
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于晶硅電池片,其價格主要根據行業供需、產品品質等各種因素決定,根據相關數據,2015年國內主流廠商平均價格按日算術平均出廠價(含稅)為2.14元/W,不含稅價格為1.83元/W。由于公司的產品品質為國內領先水平,其價格一直較行業平均價格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