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4月22日向有關單位下發了《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建立燃煤火電機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有關要求通知意見的函》,擬對燃煤火電機組強制實行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機制,其中要求,2020年各煤電企業承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額與煤電發電量的比重應達到15%以上。
該《函》被認為是推動風電、太陽能光伏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利好文件。
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業內對于該《函》有不少質疑之聲,有觀點認為,該政策“存在諸多不科學、不合理之處,不應盲目出臺”。
在此之前,國家能源局2月29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
將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
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綠證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的要求。
據知情人士介紹,該《函》是《指導意見》的引申文件,其中,在9%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2020年各煤電企業承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額與煤電發電量的比重應達到15%以上”的配額考核機制。同時要求,國家能源局和各派出機構將按年度對火電機組進行考核和監管,對未能完成配額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將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配額要求,如果逾期仍未完成,將取消該發電企業的發電業務許可證。
◆ ◆ ◆
但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已在多年前研究制定出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但一直沒有推出,只是作為一種儲備政策。
據其介紹,配額制的作用在于提升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在行業發展初期投資積極性普遍不高的情況下,推出配額制在理論上是合理之舉,即配額制可以要求電源投資企業必須建設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從而推動行業規模擴大。很多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起步階段也已采用配額制,并隨著行業逐步成熟而取消,進而將整個行業推向市場。但目前國內企業投資清潔能源的積極性很高,風電、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均已處于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每年都會超額完成,所以,此時已無出臺配額制的必要性。
按照《函》中要求,煤電機組必須承擔其發電量15%的配額,煤電企業可通過自建非水可再生能源項目或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的方式,完成配額考核指標。“為完成配額,煤電企業可能謀求自建可再生能源項目,但目前新能源卻面臨棄電困境。”上述人士表示,“如果這一政策最終導致煤電企業新建可再生能源項目無法上網,那責任由誰來承擔?按照配額制,煤電企業是沒有責任的,而承擔責任的將是電網企業。但目前電力需求不旺盛,本來就不缺電。你發了電,電網往哪送?所以說,配額制的可行性不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函》中配額制還將與現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構成“重復補貼”。據介紹,目前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和風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采取了較高固定電價等補貼政策,補貼額度已經覆蓋了項目成本,且能使項目實現盈利。如果再實行配額制,就會造成扭曲,即屆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企業可通過綠證交易獲得收入,相當于重復拿到補貼。所以,從這一方面講,目前出臺配額制并不合理。事實上,隨著行業技術進步,新出臺政策更應該做的是逐步下調光伏發電補貼水平直至取消補貼,而不是相反。
另有觀點認為,既然當前煤電機組已經繳納了可再生能源附加,為何還要讓其買綠證呢?如果目的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那么更應該做的是引導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推動行業發展,而不是把任務攤派給煤電機組。“所以,只要進一步研究,這一政策很難找到出臺理由。”
該《函》被認為是推動風電、太陽能光伏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利好文件。
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業內對于該《函》有不少質疑之聲,有觀點認為,該政策“存在諸多不科學、不合理之處,不應盲目出臺”。
在此之前,國家能源局2月29日對外發布了《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
將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
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綠證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的要求。
據知情人士介紹,該《函》是《指導意見》的引申文件,其中,在9%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2020年各煤電企業承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額與煤電發電量的比重應達到15%以上”的配額考核機制。同時要求,國家能源局和各派出機構將按年度對火電機組進行考核和監管,對未能完成配額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將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配額要求,如果逾期仍未完成,將取消該發電企業的發電業務許可證。
◆ ◆ ◆
但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已在多年前研究制定出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但一直沒有推出,只是作為一種儲備政策。
據其介紹,配額制的作用在于提升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在行業發展初期投資積極性普遍不高的情況下,推出配額制在理論上是合理之舉,即配額制可以要求電源投資企業必須建設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從而推動行業規模擴大。很多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起步階段也已采用配額制,并隨著行業逐步成熟而取消,進而將整個行業推向市場。但目前國內企業投資清潔能源的積極性很高,風電、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均已處于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每年都會超額完成,所以,此時已無出臺配額制的必要性。
按照《函》中要求,煤電機組必須承擔其發電量15%的配額,煤電企業可通過自建非水可再生能源項目或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的方式,完成配額考核指標。“為完成配額,煤電企業可能謀求自建可再生能源項目,但目前新能源卻面臨棄電困境。”上述人士表示,“如果這一政策最終導致煤電企業新建可再生能源項目無法上網,那責任由誰來承擔?按照配額制,煤電企業是沒有責任的,而承擔責任的將是電網企業。但目前電力需求不旺盛,本來就不缺電。你發了電,電網往哪送?所以說,配額制的可行性不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函》中配額制還將與現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構成“重復補貼”。據介紹,目前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和風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采取了較高固定電價等補貼政策,補貼額度已經覆蓋了項目成本,且能使項目實現盈利。如果再實行配額制,就會造成扭曲,即屆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企業可通過綠證交易獲得收入,相當于重復拿到補貼。所以,從這一方面講,目前出臺配額制并不合理。事實上,隨著行業技術進步,新出臺政策更應該做的是逐步下調光伏發電補貼水平直至取消補貼,而不是相反。
另有觀點認為,既然當前煤電機組已經繳納了可再生能源附加,為何還要讓其買綠證呢?如果目的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那么更應該做的是引導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推動行業發展,而不是把任務攤派給煤電機組。“所以,只要進一步研究,這一政策很難找到出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