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為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基礎研究水平,解決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中的關鍵科技問題,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方面的國際合作,推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化進程,科技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現予發布。
《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作為清潔、可持續利用的能源,為解決人類未來能源供應問題提供了重要的途徑和手段。為提升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在中國和全球的發展和應用技術水平,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節約能源資源,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和諧世界,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方面的國際科技合作,特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本計劃所稱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氫能、天然氣水合物等。
一、背景
當今社會主要依賴于傳統的化石能源,全球總能耗的74%來自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物能源。化石能源的應用推動了社會的發展,但資源卻在日益耗盡。同時化石能源的無節制使用,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問題。世界各國紛紛把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作為未來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截止到目前,全球有三十多個發達國家和十幾個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各國都清楚地認識到,能源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已經成為各國增加能源供給,促進節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和清潔發展機制的提出,為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促進這一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強大動力。隨著人們對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的深入理解和廣泛接受,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將會得到更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認同與支持。中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法規,公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編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為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為國際科技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宗旨
通過國際科技合作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依靠科技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決心,以及攜手解決世界未來能源問題的努力;通過選擇國際領先和國內急需的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拓寬引進先進技術的渠道,促進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建立國際交流平臺,支持我國先進、實用的能源技術走向國際市場,推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的整體發展,促進各國先進技術的融合;通過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技術人才,提高中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基礎研究水平,解決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中的關鍵科技問題;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規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使用成本;建立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機制。
三、原則
合作互利共贏。結合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優勢和特點,按照國際慣例,在科技領域廣泛開展雙邊和多邊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保護知識產權。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科技合作中,要加強有利于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先進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先進技術共享。在保護各自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加強各國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示范和應用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鼓勵我國先進新能源技術進入國際交流平臺,促進先進技術和科技資源共享。
集成優勢資源。通過“引進來”、“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資源組織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提升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同時為國際新能源技術推廣應用做出貢獻。.
開展技術創新。通過國際科技合作開展技術創新,開發高效與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新技術,提高能源利用的總體水平,推動能源新結構的轉型與發展。
四、目標
發展新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模式,促進各國技術優勢互補,建立技術合作平臺。在吸引國外先進技術向中國轉移的同時推動中國的先進技術走出去,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合作;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技術指南,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與國外聯合建立先進技術應用示范項目;以企業為主體,強化產學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轉化;建立與發展一批大的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