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濟產業省于6月7日合并召開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下屬的兩個與可再生能源相關的小委員會,提出了有關調整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的詳細制度設計、未來發展方向的事務局案。
新認證制度的標準流程(出處:經濟產業省)
因6月4日已公布了FIT調整法案,會議以2017年4月實施為目標,對政省令等規定的詳細制度內容進行了討論。
在詳細設計方面,就(1)認證關聯、(2)系統關聯、(3)減免關聯、(4)RPS關聯等4個項目,公布了事務局(經濟產業省)案。
與認證關聯相關的若干具體變更方案是首次提出。此次公布的比較大的制度變更,是督促光伏發電盡快投入運行的激勵制度,商用太陽能在取得認證后,要求在3年內投入運營。住宅用太陽能的期限為1年。逾期將受到收購價格每年降低一定比例,或是縮短收購期間等處罰。
事務局方案對啟動逾期的原因,未考慮個別因電力公司的原因導致拖延的情況。對此,委員們紛紛提出了“需要考慮電力公司系統施工拖延等,光伏發電公司以外的原因導致拖延的情況”的意見。而事務局對此表示:“制度變更之后的認證是以簽訂并網協議為前提的,其事業計劃的預見性是相當高的。最好不要輕易設例外規定”。
事務局方案規定啟動期限的項目,以2016年8月1日之后簽訂并網協議的事業為對象。對在現行制度下已獲認證的項目,只要滿足簽訂包括工程費負擔金協議在內等一定條件的并網協議等,則視同獲得了新認證。這樣的“視同認證項目”將以過渡到新認證的日期為起點設啟動期限。
視同認證項目要提交事業計劃
除此之外,在新認證制度的申請手續方面規定,為了加快新認證制度的申請流程,無論有沒有簽訂并網協議,都可以提前申請認證。還有并網協議附帶的工程費負擔金向電力公司的支付期限,原則上是簽訂協議之后的1個月內。
另外,;視同認證項目需要在過渡到新認證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事業計劃。具體就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取得現行制度認證,并向新認證過渡的項目,要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提交事業計劃。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期間取得現行制度認證,向新認證過渡的項目,需要在簽訂并網協議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交事業計劃。
關于提交的事業計劃的內容,方案舉例列舉了設備更新、廢棄的日程表、同意各遵守事項等追加的必要事項等項目。
還確定了要在采購價格等估算委員會上,就FIT調整所規定的收購價格目標水平、幾年后的價格、招標實施方針(對象電源、規模)等進行討論。另外,對于正在考慮新增設的啟用期限處罰條款(降低收購價格的幅度、縮短收購期),其具體水平也將在采購價格等估算委員會上討論。
對于今后的發展方向,方案舉出了與電力公司實施的輸出控制相關的預測精密化。具體來說,就是要求各電力公司,通過(1)必須公布輸出控制的預期;(2)公布計算可并網容量(30天等期間的輸出控制額度)所依據的數據;(3)公布實際供求情況等措施,進行確保可再生能源事業可預見性的探索。
新認證制度的標準流程(出處:經濟產業省)
在詳細設計方面,就(1)認證關聯、(2)系統關聯、(3)減免關聯、(4)RPS關聯等4個項目,公布了事務局(經濟產業省)案。
與認證關聯相關的若干具體變更方案是首次提出。此次公布的比較大的制度變更,是督促光伏發電盡快投入運行的激勵制度,商用太陽能在取得認證后,要求在3年內投入運營。住宅用太陽能的期限為1年。逾期將受到收購價格每年降低一定比例,或是縮短收購期間等處罰。
事務局方案對啟動逾期的原因,未考慮個別因電力公司的原因導致拖延的情況。對此,委員們紛紛提出了“需要考慮電力公司系統施工拖延等,光伏發電公司以外的原因導致拖延的情況”的意見。而事務局對此表示:“制度變更之后的認證是以簽訂并網協議為前提的,其事業計劃的預見性是相當高的。最好不要輕易設例外規定”。
事務局方案規定啟動期限的項目,以2016年8月1日之后簽訂并網協議的事業為對象。對在現行制度下已獲認證的項目,只要滿足簽訂包括工程費負擔金協議在內等一定條件的并網協議等,則視同獲得了新認證。這樣的“視同認證項目”將以過渡到新認證的日期為起點設啟動期限。
視同認證項目要提交事業計劃
除此之外,在新認證制度的申請手續方面規定,為了加快新認證制度的申請流程,無論有沒有簽訂并網協議,都可以提前申請認證。還有并網協議附帶的工程費負擔金向電力公司的支付期限,原則上是簽訂協議之后的1個月內。
另外,;視同認證項目需要在過渡到新認證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事業計劃。具體就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取得現行制度認證,并向新認證過渡的項目,要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提交事業計劃。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期間取得現行制度認證,向新認證過渡的項目,需要在簽訂并網協議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交事業計劃。
關于提交的事業計劃的內容,方案舉例列舉了設備更新、廢棄的日程表、同意各遵守事項等追加的必要事項等項目。
還確定了要在采購價格等估算委員會上,就FIT調整所規定的收購價格目標水平、幾年后的價格、招標實施方針(對象電源、規模)等進行討論。另外,對于正在考慮新增設的啟用期限處罰條款(降低收購價格的幅度、縮短收購期),其具體水平也將在采購價格等估算委員會上討論。
對于今后的發展方向,方案舉出了與電力公司實施的輸出控制相關的預測精密化。具體來說,就是要求各電力公司,通過(1)必須公布輸出控制的預期;(2)公布計算可并網容量(30天等期間的輸出控制額度)所依據的數據;(3)公布實際供求情況等措施,進行確保可再生能源事業可預見性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