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石油、煤炭等石化能源的資源壓力加劇,相關產業狀況出現較多問題。新能源產業作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高新技術發展水平的重要依據,也是新一輪國際競爭的戰略制高點,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把發展新能源作為順應時代潮流、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與此同時,我國適時調整發展思路,加快新能源開發利用,推動非石化能源發展,提出區域專業化、產量聚集化的方針,大力規劃和發展新能源產業,風能作為一種清潔的可再生資源,發展前景廣闊?!赌茉窗l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我國風電裝機達到2億千瓦、光伏裝機達1億千瓦左右。
一、“六大關鍵詞”表明2015年全國風電“風頭正勁”
2015年,全國風電產業繼續保持強勁增長勢頭,全年風電新增裝機容量3297萬千瓦,新增裝機容量再創歷史新高,累計并網裝機容量達到1.29億千瓦,占全部發電裝機容量的8.6%。2015年,風電發電量1863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3.3%。2015年,新增風電核準容量4300萬千瓦,同比增加700萬千瓦,累計核準容量2.16億千瓦,累計核準在建容量8707萬千瓦。
(一)“背后推手”
一直以來,風電行業快速發展的背后都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2015年,國家顯示出大力發展風電等清潔能源的信心,大力發展風電不僅被寫入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同時,風電管理也更加科學。國家能源局不僅將地方風電消納情況納入地方政府風電管理考核,并發文推進風電并網消納,風電開發方案管理工作也在進一步完善中。
(二)“一億千瓦”
根據官方發布的消息顯示,2015年一季度,全國風電新增并網容量470萬千瓦,到3月底,累計并網容量10107萬千瓦,這正式標志著我國提前完成風電“十二五”并網裝機一億千瓦的規劃。
(三)“棄風限電”
2015年全國棄風限電形勢進一步惡化,并在經濟進入新常態后呈現出一些新特點。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數字顯示, 2015年,全年棄風電量339億千瓦時,同比增加213億千瓦時,平均棄風率15%,同比增加7個百分點,其中棄風較重的地區是內蒙古(91億千瓦時、棄風率18%)、甘肅(82億千瓦時、棄風率39%)、新疆(71億千瓦時、棄風率32%)、吉林(27億千瓦時、棄風率32%)。
(四) “電價下調”
2015年12月24日正式發布《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決定適當降低新建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對陸上風電項目上網標桿電價,2016年、2018年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分別降低2分錢、3分錢,四類資源區分別降低1分錢、2分錢;對光伏發電標桿電價,2016年一類、二類資源區分別降低10分錢、7分錢,三類資源區降低2分錢。
(五) “海上風電卡殼”
與陸上風電的爆發式增長相比,我國海上風電發展相對遲緩,在陸上風電提前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時,海上風電最終也沒能完成《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的既定任務。按照規劃,到2015年底,我國將建成500萬千瓦海上風電,但實際上,只完成了1/10左右。現實和理想之間的差距,成為我國風電產業發展的痛點之一。
(六)融資難問題日益凸顯,民營風電占比增加
官方披露的信息顯示,在“十二五”風電第五批擬核準項目中,民營企業的項目容量占比已達到10.7%,超過地方國有企業和部分央企。這一數字的背后正揭示風電行業的另一現狀——對于占比逐步增大的中小企業而言,上游中小供應商和下游中小風電場投資商得不到足夠的金融支持,中小民營企業面臨多項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難題,主要表現為:重主體、輕債項;重歷史、輕預期;強制資本金比例;項目融資品種單一等。
二、塔城地區風電產業基本概況
城地區處于中緯度歐亞大陸腹地,尤其是北四縣常年多風。風能資源豐富區主要分布在加依爾山、巴爾魯克山之間的塔額盆地及瑪依塔斯地區,年平均風速在5.9m/s以上,部分地區大于7.9m/s,年平均風能密度達742w/m2。塔城地區有效風速出現頻率較高,且風力資源具有分布范圍廣、平均風速高、空氣清潔度高、穩定性較好等特點。
2015年,塔城地區并網裝機容量達到61萬千瓦時,按照2014年塔城地區風電發電設備平均利用2400小時計算,塔城地區滿負荷上網電量應達到146.4億千瓦時,實際上網電量102.5億千瓦時,棄風43.9億千瓦時,棄風率為29%。按照目前執行的上網電價0.58元/千瓦時和行業稅負測算,塔城地區風電企業減少利潤25.5億元。
三、風電企業享受稅收政策及效益分析
(一)國家對風電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對新能源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扶持,風電企業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所得稅:
1、增值稅稅收優惠方面:
(1)電力銷售收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稅率為17%。風電企業根據《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機器、機械、運輸工具類固定資產只要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其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銷項稅……”,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政策。
(2)根據《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所得的增值稅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
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25%。風電企業執行以下優惠政策:
(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風電和水電企業享受此項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風電企業自經營期開始,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企業減半征收期間執行7.5%的所得稅稅率,減半期結束到2020年12月末執行15%的所得稅稅率。
(二)風電企業經營期間稅收情況
1、增值稅:風電企業建設期投資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一期4.95萬千瓦項目享受抵扣政策資產約38000萬元,占總投資的95%,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約6400萬元,按企業目前發電量計算,年銷項稅額1200萬元,則年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200萬元,抵扣期約為6年。抵扣期結束后,按年均應繳增值稅1200萬元(地方口徑300萬元)計算,即征即退50%實際每年減免600萬元(地方口徑150萬元)。附加稅:城建稅按應繳流轉稅稅額的5%計征、教育費附加按應繳流轉稅稅額的3%計征、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繳流轉稅稅額的2%計征。以上三項附加稅根據主稅抵扣或減半征收的應稅額度計征,即:因增值稅的優惠減免政策,附加稅也相應隨之減免。
關于電價0.33/度不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注:2013年2月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即從2013年2月起,各風電企業含稅收入按0.25元計算,補貼0.33元部分不再作為計稅收入。)如果執行此項規定,按一期4.95萬千瓦裝機容量,年有效發電1.22億度計算,0.33元/度不做計稅依據,年影響減少增值稅585萬元,按50%即征即退,影響增值稅293萬元,從而是風電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期將有原來預計的6年延長至10年左右。2013年7月財政部下發:“《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實際取得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銷售收入向供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風電企業仍按0.58元/度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電價補貼對增值稅延長納稅期的影響問題不再存在。
2、企業所得稅:按一期4.95萬千瓦項目平均年利潤3000萬元計算,三年免征期間企業每年減免750萬元(地方口徑300萬元);三年減半征收期間按7.5%征收,企業每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地方口徑90萬元),減免525萬元(地方口徑210萬元)。三免三減半政策到期后減按15%稅率征收,每年繳納企業所得稅450萬元(地方口徑180萬元),每年減免300萬元(地方口徑120萬元)。優惠期結束,自2021年起,若國家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沒有新的優惠政策,則風電企業按25%征收所得稅,每年應納所得稅750萬元。
(三)風電項目效益分析
1、從經濟效益看:由于風力發電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產業優惠政策,企業投資收益非常可觀。一期風電項目在正常發電情況下,年利潤約為3000萬元,由于企業運營的特殊性,一期風電項目所需人員在10人左右,管理費用相對較低,企業運營成本主要為設備折舊,約占運營成本的75%。因此風電企業對地方政府稅收及提高就業率方面的貢獻明顯偏低,對地方經濟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項目創造的GDP等經濟指標。
2、從持續經營看:后期,風電企業的效益將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風力發電企業投產后,前幾年主要的成本費用是設備折舊費和財務費用,但是隨著項目運行時間的增長,設備材料費和維修費會逐漸增加。在風電項目高速發展的情況下,送出和消納能力未有效解決之前,時段性限制上網的可能性在不斷加大,限電“棄風”問題依然會較為突出。在售電量持續平穩發展或下滑的情況下,受運營成本逐漸增長的因素的影響,會出現風電企業在經營初期效益極高,隨著時間推移,企業效益呈下滑趨勢,由于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時限較長,待企業按正常稅率征收所得稅時,企業的效益與投產初期已有很大的差別,地方稅收利益也將隨之受損。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
目前,在國家激勵性政策引導下,風電企業投產運營期間收益可觀,但是受電力送出和就近消納能力的限制,風電棄風率未得到有效改善,對風電企業的發展形成制約。受以上因素影響,風電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率普遍較低。具體表現如下:
(一)風電技術開發能力較弱
大部分整機企業在最初都是購買圖紙直接生產,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實現真正的創新和突破,這需要大量的基礎研究、科學實驗和長期的經驗積累。部分廠家片面追求機組單機容量大、新機型下線速度快、急于批量安裝,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產品質量重視不夠,對風力發電機組整體設計、載荷優化計算控制策略優化、并網性能等核心技術掌握不夠,導致部分風電機組質量不穩定,出現了多起嚴重風力發電機組質量事故,成為風電發展的隱患。
(二)風電場的限電、窩電現象沒有消除
由于近年來,新疆風電開發過于集中,受現有電網網架送出能力影響,風電被限輸出。加之新疆地處北方,系統峰谷差較大、系統調峰能力有限,風電在電網低谷時段參與系統調峰。由于局部地區電源相對于用電負荷嚴重過剩,即使在電網負荷高峰時段,風電仍無法全部消納。
(三)配套電網建設速度滯后于風力電站建設速度
塔城地區轄區內2013年度以前基本全部為火力發電,電源結構單一,調峰手段有限。風力電站接入電網后,由于風力發電固有的間歇性和波動性,在風電規模占電網負荷比例超過15%后,電網的可靠性會降低,保證電網運行的成本也會增加。對電網的調度和運行方式、頻率控制、電壓調整、潮流分布、電能質量、故障水平和穩定性等都會產生影響。隨著風電場裝機容量的增加,以及風電裝機在某個地區電網中所占比例的增加, 目前的配套電網已經不能滿足大規模風電接入,已經成為風電并網的制約因素。
(四)風電政策和冬季供暖等因素限制風電企業發展
受經濟放緩因素影響,企業用電量大幅下降,而發電裝機容量在逐漸增加,也相應導致風電的減少。國家對于風電的政策也相應發生轉變,由原來的要求電網企業無條件全額收購風力發電量,到目前的限定企業發電額度。托里縣冬季寒冷、無霜期較長,為確保冬季供熱穩定,進入供暖期后對熱電聯產電廠采取了優先和滿負荷發電的措施,而冬季又是風電企業的發電高峰期,對風電企業的限電比較普遍。
(五)稅收管轄權缺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職能難以實現
目前,成立的風電企業大多屬于國家大型電力企業,這些企業的登記注冊地點大多在烏魯木齊甚至北京等地、僅有個別納稅人在本地注冊了分公司,在生產經營登記注冊的,財務核算方式大多采取總部統一核算方式。造成稅務機關難以對其賬務核算情況進行監管,日常管理職能難以實現,稅收風險較大。
(六)電力消納能力制約企業發展問題
由于自然風存在季節和晝夜變化性的顯著特點,風力發電具有反調峰的特性,在冬、春季和夜晚用電負荷處于低谷的時段,往往風能資源卻較為豐富,如無法解決電力消納問題,將造成嚴重的“棄風”現象。不僅造成了風資源的浪費,也給風電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使企業投資風電的積極性大受影響。
五、風電產業發展建議
(一)提高風電建設準入標準
風電產業的迅猛發展,吸引了包括國有電力集團、地方企業、民間企業的資產投入,受資金規模、引進設備、技術水平的制約,各個風電項目之間存在著不同的差異,在已建成的風電機組中,存在著未經檢測認證、不符合技術規定的機組并網運行,給電網系統的安全運行帶來了隱患。
(二)完善配套電網建設
加大電網建設力度,做到風電場和電網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風電接入電網距離少則幾十公里,多則一、二百公里以上,不但需要加大500千伏主網架的投資,而且需要進一步加強電網結構的改造。電網建設要與風電場建設同步,甚至是先于風電場建設。
(三)鼓勵創辦法人企業
風力發電企業要在當地注冊登記、當地保險、貸款、核算。實行就地經營,就地辦證、就地核算,就地納稅。不能創辦法人企業的,也要將稅收留在本地。
(四)積極探索風電企業管理新思路
面對風電企業征管難的問題,加強稅收征管,創新管理模式,應對稅收新情況的挑戰。要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為基礎,以嚴格管理為手段,建立多部門協調互動的綜合治稅網絡,不斷強化和完善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要積極開展風電企業納稅評估,探索風電企業地方稅收管理新思路,力求在風電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上實現新突破。
(五)風電企業占用土地面積的確認問題
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但新地稅發〔2005〕178號中規定:“二、鑒于風力發電廠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對于風電機組占地按每臺機組3200平方米(40×80米)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風力發電廠辦公、生活、生產維護用房占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三、除上述辦公、生活、生產維護用房占地和風電機組占地外,其他風電廠保護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稅負,建議能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一、“六大關鍵詞”表明2015年全國風電“風頭正勁”
2015年,全國風電產業繼續保持強勁增長勢頭,全年風電新增裝機容量3297萬千瓦,新增裝機容量再創歷史新高,累計并網裝機容量達到1.29億千瓦,占全部發電裝機容量的8.6%。2015年,風電發電量1863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3.3%。2015年,新增風電核準容量4300萬千瓦,同比增加700萬千瓦,累計核準容量2.16億千瓦,累計核準在建容量8707萬千瓦。
(一)“背后推手”
一直以來,風電行業快速發展的背后都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2015年,國家顯示出大力發展風電等清潔能源的信心,大力發展風電不僅被寫入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同時,風電管理也更加科學。國家能源局不僅將地方風電消納情況納入地方政府風電管理考核,并發文推進風電并網消納,風電開發方案管理工作也在進一步完善中。
(二)“一億千瓦”
根據官方發布的消息顯示,2015年一季度,全國風電新增并網容量470萬千瓦,到3月底,累計并網容量10107萬千瓦,這正式標志著我國提前完成風電“十二五”并網裝機一億千瓦的規劃。
(三)“棄風限電”
2015年全國棄風限電形勢進一步惡化,并在經濟進入新常態后呈現出一些新特點。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數字顯示, 2015年,全年棄風電量339億千瓦時,同比增加213億千瓦時,平均棄風率15%,同比增加7個百分點,其中棄風較重的地區是內蒙古(91億千瓦時、棄風率18%)、甘肅(82億千瓦時、棄風率39%)、新疆(71億千瓦時、棄風率32%)、吉林(27億千瓦時、棄風率32%)。
(四) “電價下調”
2015年12月24日正式發布《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決定適當降低新建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對陸上風電項目上網標桿電價,2016年、2018年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分別降低2分錢、3分錢,四類資源區分別降低1分錢、2分錢;對光伏發電標桿電價,2016年一類、二類資源區分別降低10分錢、7分錢,三類資源區降低2分錢。
(五) “海上風電卡殼”
與陸上風電的爆發式增長相比,我國海上風電發展相對遲緩,在陸上風電提前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時,海上風電最終也沒能完成《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的既定任務。按照規劃,到2015年底,我國將建成500萬千瓦海上風電,但實際上,只完成了1/10左右。現實和理想之間的差距,成為我國風電產業發展的痛點之一。
(六)融資難問題日益凸顯,民營風電占比增加
官方披露的信息顯示,在“十二五”風電第五批擬核準項目中,民營企業的項目容量占比已達到10.7%,超過地方國有企業和部分央企。這一數字的背后正揭示風電行業的另一現狀——對于占比逐步增大的中小企業而言,上游中小供應商和下游中小風電場投資商得不到足夠的金融支持,中小民營企業面臨多項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難題,主要表現為:重主體、輕債項;重歷史、輕預期;強制資本金比例;項目融資品種單一等。
二、塔城地區風電產業基本概況
城地區處于中緯度歐亞大陸腹地,尤其是北四縣常年多風。風能資源豐富區主要分布在加依爾山、巴爾魯克山之間的塔額盆地及瑪依塔斯地區,年平均風速在5.9m/s以上,部分地區大于7.9m/s,年平均風能密度達742w/m2。塔城地區有效風速出現頻率較高,且風力資源具有分布范圍廣、平均風速高、空氣清潔度高、穩定性較好等特點。
2015年,塔城地區并網裝機容量達到61萬千瓦時,按照2014年塔城地區風電發電設備平均利用2400小時計算,塔城地區滿負荷上網電量應達到146.4億千瓦時,實際上網電量102.5億千瓦時,棄風43.9億千瓦時,棄風率為29%。按照目前執行的上網電價0.58元/千瓦時和行業稅負測算,塔城地區風電企業減少利潤25.5億元。
三、風電企業享受稅收政策及效益分析
(一)國家對風電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對新能源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扶持,風電企業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所得稅:
1、增值稅稅收優惠方面:
(1)電力銷售收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稅率為17%。風電企業根據《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機器、機械、運輸工具類固定資產只要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其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銷項稅……”,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政策。
(2)根據《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所得的增值稅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
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25%。風電企業執行以下優惠政策:
(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風電和水電企業享受此項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風電企業自經營期開始,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企業減半征收期間執行7.5%的所得稅稅率,減半期結束到2020年12月末執行15%的所得稅稅率。
(二)風電企業經營期間稅收情況
1、增值稅:風電企業建設期投資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一期4.95萬千瓦項目享受抵扣政策資產約38000萬元,占總投資的95%,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約6400萬元,按企業目前發電量計算,年銷項稅額1200萬元,則年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200萬元,抵扣期約為6年。抵扣期結束后,按年均應繳增值稅1200萬元(地方口徑300萬元)計算,即征即退50%實際每年減免600萬元(地方口徑150萬元)。附加稅:城建稅按應繳流轉稅稅額的5%計征、教育費附加按應繳流轉稅稅額的3%計征、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繳流轉稅稅額的2%計征。以上三項附加稅根據主稅抵扣或減半征收的應稅額度計征,即:因增值稅的優惠減免政策,附加稅也相應隨之減免。
關于電價0.33/度不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注:2013年2月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即從2013年2月起,各風電企業含稅收入按0.25元計算,補貼0.33元部分不再作為計稅收入。)如果執行此項規定,按一期4.95萬千瓦裝機容量,年有效發電1.22億度計算,0.33元/度不做計稅依據,年影響減少增值稅585萬元,按50%即征即退,影響增值稅293萬元,從而是風電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期將有原來預計的6年延長至10年左右。2013年7月財政部下發:“《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實際取得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銷售收入向供電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風電企業仍按0.58元/度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電價補貼對增值稅延長納稅期的影響問題不再存在。
2、企業所得稅:按一期4.95萬千瓦項目平均年利潤3000萬元計算,三年免征期間企業每年減免750萬元(地方口徑300萬元);三年減半征收期間按7.5%征收,企業每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地方口徑90萬元),減免525萬元(地方口徑210萬元)。三免三減半政策到期后減按15%稅率征收,每年繳納企業所得稅450萬元(地方口徑180萬元),每年減免300萬元(地方口徑120萬元)。優惠期結束,自2021年起,若國家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沒有新的優惠政策,則風電企業按25%征收所得稅,每年應納所得稅750萬元。
(三)風電項目效益分析
1、從經濟效益看:由于風力發電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產業優惠政策,企業投資收益非常可觀。一期風電項目在正常發電情況下,年利潤約為3000萬元,由于企業運營的特殊性,一期風電項目所需人員在10人左右,管理費用相對較低,企業運營成本主要為設備折舊,約占運營成本的75%。因此風電企業對地方政府稅收及提高就業率方面的貢獻明顯偏低,對地方經濟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項目創造的GDP等經濟指標。
2、從持續經營看:后期,風電企業的效益將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風力發電企業投產后,前幾年主要的成本費用是設備折舊費和財務費用,但是隨著項目運行時間的增長,設備材料費和維修費會逐漸增加。在風電項目高速發展的情況下,送出和消納能力未有效解決之前,時段性限制上網的可能性在不斷加大,限電“棄風”問題依然會較為突出。在售電量持續平穩發展或下滑的情況下,受運營成本逐漸增長的因素的影響,會出現風電企業在經營初期效益極高,隨著時間推移,企業效益呈下滑趨勢,由于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時限較長,待企業按正常稅率征收所得稅時,企業的效益與投產初期已有很大的差別,地方稅收利益也將隨之受損。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
目前,在國家激勵性政策引導下,風電企業投產運營期間收益可觀,但是受電力送出和就近消納能力的限制,風電棄風率未得到有效改善,對風電企業的發展形成制約。受以上因素影響,風電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率普遍較低。具體表現如下:
(一)風電技術開發能力較弱
大部分整機企業在最初都是購買圖紙直接生產,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實現真正的創新和突破,這需要大量的基礎研究、科學實驗和長期的經驗積累。部分廠家片面追求機組單機容量大、新機型下線速度快、急于批量安裝,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產品質量重視不夠,對風力發電機組整體設計、載荷優化計算控制策略優化、并網性能等核心技術掌握不夠,導致部分風電機組質量不穩定,出現了多起嚴重風力發電機組質量事故,成為風電發展的隱患。
(二)風電場的限電、窩電現象沒有消除
由于近年來,新疆風電開發過于集中,受現有電網網架送出能力影響,風電被限輸出。加之新疆地處北方,系統峰谷差較大、系統調峰能力有限,風電在電網低谷時段參與系統調峰。由于局部地區電源相對于用電負荷嚴重過剩,即使在電網負荷高峰時段,風電仍無法全部消納。
(三)配套電網建設速度滯后于風力電站建設速度
塔城地區轄區內2013年度以前基本全部為火力發電,電源結構單一,調峰手段有限。風力電站接入電網后,由于風力發電固有的間歇性和波動性,在風電規模占電網負荷比例超過15%后,電網的可靠性會降低,保證電網運行的成本也會增加。對電網的調度和運行方式、頻率控制、電壓調整、潮流分布、電能質量、故障水平和穩定性等都會產生影響。隨著風電場裝機容量的增加,以及風電裝機在某個地區電網中所占比例的增加, 目前的配套電網已經不能滿足大規模風電接入,已經成為風電并網的制約因素。
(四)風電政策和冬季供暖等因素限制風電企業發展
受經濟放緩因素影響,企業用電量大幅下降,而發電裝機容量在逐漸增加,也相應導致風電的減少。國家對于風電的政策也相應發生轉變,由原來的要求電網企業無條件全額收購風力發電量,到目前的限定企業發電額度。托里縣冬季寒冷、無霜期較長,為確保冬季供熱穩定,進入供暖期后對熱電聯產電廠采取了優先和滿負荷發電的措施,而冬季又是風電企業的發電高峰期,對風電企業的限電比較普遍。
(五)稅收管轄權缺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職能難以實現
目前,成立的風電企業大多屬于國家大型電力企業,這些企業的登記注冊地點大多在烏魯木齊甚至北京等地、僅有個別納稅人在本地注冊了分公司,在生產經營登記注冊的,財務核算方式大多采取總部統一核算方式。造成稅務機關難以對其賬務核算情況進行監管,日常管理職能難以實現,稅收風險較大。
(六)電力消納能力制約企業發展問題
由于自然風存在季節和晝夜變化性的顯著特點,風力發電具有反調峰的特性,在冬、春季和夜晚用電負荷處于低谷的時段,往往風能資源卻較為豐富,如無法解決電力消納問題,將造成嚴重的“棄風”現象。不僅造成了風資源的浪費,也給風電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使企業投資風電的積極性大受影響。
五、風電產業發展建議
(一)提高風電建設準入標準
風電產業的迅猛發展,吸引了包括國有電力集團、地方企業、民間企業的資產投入,受資金規模、引進設備、技術水平的制約,各個風電項目之間存在著不同的差異,在已建成的風電機組中,存在著未經檢測認證、不符合技術規定的機組并網運行,給電網系統的安全運行帶來了隱患。
(二)完善配套電網建設
加大電網建設力度,做到風電場和電網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風電接入電網距離少則幾十公里,多則一、二百公里以上,不但需要加大500千伏主網架的投資,而且需要進一步加強電網結構的改造。電網建設要與風電場建設同步,甚至是先于風電場建設。
(三)鼓勵創辦法人企業
風力發電企業要在當地注冊登記、當地保險、貸款、核算。實行就地經營,就地辦證、就地核算,就地納稅。不能創辦法人企業的,也要將稅收留在本地。
(四)積極探索風電企業管理新思路
面對風電企業征管難的問題,加強稅收征管,創新管理模式,應對稅收新情況的挑戰。要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為基礎,以嚴格管理為手段,建立多部門協調互動的綜合治稅網絡,不斷強化和完善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要積極開展風電企業納稅評估,探索風電企業地方稅收管理新思路,力求在風電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上實現新突破。
(五)風電企業占用土地面積的確認問題
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但新地稅發〔2005〕178號中規定:“二、鑒于風力發電廠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對于風電機組占地按每臺機組3200平方米(40×80米)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風力發電廠辦公、生活、生產維護用房占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三、除上述辦公、生活、生產維護用房占地和風電機組占地外,其他風電廠保護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稅負,建議能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