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獲悉一份由寧夏扶貧辦、發改委下發的關于征求《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修改意見的文件。
文件擬針對2015年度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組織開展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作的通知》(寧扶貧辦[2015]84號)中已完成建設任務、具備發電上網條件的項目(已實施捐贈和部分捐贈的項目不在此列)啟動回購工作。
回購后的光伏扶貧項目管理主體為村集體成立的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項目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仍由項目原建設企業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運維費用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并予以公開公示。
另外,文件指出,村集體要根據電站收益情況制定嚴格的分配及管理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原則上五年內年度光伏項目收入應穩定達到3000元/戶,五年后根據收益和成本核算情況決定。其他戶按股比享受分紅。村集體經濟收益部分,在脫貧攻堅期內以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無勞動能力和生產經營發展項目的貧困戶為主。
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縣、市(區)扶貧辦、發改局:2015年,根據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區開展了光伏扶貧試點工作。按照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上報和下發的試點方案,為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盡快實現項目村村集體增加收入和貧困戶增收脫貧目標,結合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號)的要求,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組織相關單位和企業認真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6年6月27日前反饋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
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脫貧工程誓師大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力爭提前兩年實現“兩個確保”脫貧目標的意見》,指導各縣、市(區)扎實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實現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股權由扶貧項目參與企業向貧困村轉移,收益向貧困戶傾斜,加快光伏扶貧工程村群眾脫貧步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參與回購的項目范圍
本次回購項目范圍為2015年度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組織開展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作的通知》(寧扶貧辦[2015]84號)中已完成建設任務、具備發電上網條件的項目(已實施捐贈和部分捐贈的項目不在此列)。
二、光伏扶貧項目回購的基本方案
(一)回購主體:以項目所在村集體為主體成立的具有獨立經營法人資格的村級光伏扶貧合作社和企業。
(二)回購資金來源:資本金占20%;銀行貸款占比80%。
(三)資本金構成
自治區扶持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光伏扶貧項目按每戶補助資金5000元控制。資金來源為:2015年已下撥的貧困村、移民村光伏扶貧試點的專項資金;2016年的到縣切換資金;其他類型負荷扶貧政策要求的資金。
地方配套資金。各試點縣、市(區)可安排試點村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金和其他符合扶貧政策要求的資金,配套村集體回購資本金差額部分。
自籌資金。安裝在一般農戶(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屋頂的發電系統,鼓勵農戶采用自籌資金、多戶聯保、信用貸款等方式籌措資本金。確無回購意愿的農戶,其屋頂上安裝的發電系統由村集體同意回購,收益歸村集體所有,農戶只獲得屋頂租賃費。愿意全部回購的農戶,發電收入扣除運維管理費后的收入歸回購者。建檔立卡貧困戶愿意回購的,政策性扶持資金可作為自籌部分享受股份。自籌部分按股比分配收入。
四)銀行貸款。項目建成驗收后,由縣、市(區)政府指定的擔保公司或風險補償金擔保,以村級電站發電收入收費權抵押,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夏分行或其他銀行機構為項目提供10—15年低息貸款。
(五)貸款貼息。縣、市(區)可利用自治區下達切塊資金或本級財政扶持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和貧困村集體回購電站予以基準利率貼息。具體貼息年限由縣、市(區)根據實際確定。
(六)運維管理和技術服務。回購后的光伏扶貧項目管理主體為村集體成立的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項目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仍由項目原建設企業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運維費用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并予以公開公示。
(七)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質保期為1年,自建成后并網發電之日算起,質保金按照回購價值5%計算,期限一年。相應標準按行業標準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光伏扶貧系統關鍵設備標準》(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光伏扶貧系統建設標準》(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光伏扶貧系統驗收手標準》(試行)執行。
(八)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村集體要根據電站收益情況制定嚴格的分配及管理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原則上五年內年度光伏項目收入應穩定達到3000元/戶,五年后根據收益和成本核算情況決定。其他戶按股比享受分紅。村集體經濟收益部分,在脫貧攻堅期內以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無勞動能力和生產經營發展項目的貧困戶為主。
三、光伏扶貧項目回購的基本流程
(一)按照試點方案,光伏扶貧項目完成工程建設,進入運營期,最終回購價格以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決算單位出具工程竣工決算報告,但最高上限為8.5元/瓦。
(二)項目所在縣、市(區)發改局、扶貧辦、鄉(鎮)、村做好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摸底和確認工作(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為準),建立光伏扶貧項目建黨立卡貧困戶信息登記。
(三)項目所在地鄉(鎮)、村做好一般農戶的工作,鼓勵農戶通過自籌、多戶聯保、信用貸款等方式,籌集回購所需資本金。
(四)資本金到位后,所有資本金統一劃撥給項目所在地成立的村辦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作為項目回購的資金。
(五)自治區扶貧辦協調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夏分行或其他銀行給予村級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低于基準利率貸款支持。
(六)光伏扶貧項目回購資金(資本金和貸款資金)到位后,由項目所在縣、市(區)扶貧辦牽頭組織,項目所在的村級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與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企業簽訂項目股權轉讓協議,完成項目股權的轉移。
四、其他要求
光伏扶貧試點電站回購工作程序復雜,政策性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扶貧辦、發改局及其他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到2015年度光伏扶貧回購工作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加強協調保障工作,依據本意見制定詳細工作方案,確保回購工作平穩、順利、有序開展。
自籌資金。安裝在一般農戶(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屋頂的發電系統,鼓勵農戶采用自籌資金、多戶聯保、信用貸款等方式籌措資本金。確無回購意愿的農戶,其屋頂上安裝的發電系統由村集體同意回購,收益歸村集體所有,農戶只獲得屋頂租賃費。愿意全部回購的農戶,發電收入扣除運維管理費后的收入歸回購者。建檔立卡貧困戶愿意回購的,政策性扶持資金可作為自籌部分享受股份。自籌部分按股比分配收入。
文件擬針對2015年度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組織開展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作的通知》(寧扶貧辦[2015]84號)中已完成建設任務、具備發電上網條件的項目(已實施捐贈和部分捐贈的項目不在此列)啟動回購工作。
回購后的光伏扶貧項目管理主體為村集體成立的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項目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仍由項目原建設企業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運維費用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并予以公開公示。
另外,文件指出,村集體要根據電站收益情況制定嚴格的分配及管理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原則上五年內年度光伏項目收入應穩定達到3000元/戶,五年后根據收益和成本核算情況決定。其他戶按股比享受分紅。村集體經濟收益部分,在脫貧攻堅期內以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無勞動能力和生產經營發展項目的貧困戶為主。
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縣、市(區)扶貧辦、發改局:2015年,根據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區開展了光伏扶貧試點工作。按照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上報和下發的試點方案,為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盡快實現項目村村集體增加收入和貧困戶增收脫貧目標,結合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號)的要求,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組織相關單位和企業認真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6年6月27日前反饋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
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程村級電站回購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脫貧工程誓師大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力爭提前兩年實現“兩個確保”脫貧目標的意見》,指導各縣、市(區)扎實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實現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股權由扶貧項目參與企業向貧困村轉移,收益向貧困戶傾斜,加快光伏扶貧工程村群眾脫貧步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參與回購的項目范圍
本次回購項目范圍為2015年度自治區扶貧辦、發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組織開展2015年度光伏扶貧試點工作的通知》(寧扶貧辦[2015]84號)中已完成建設任務、具備發電上網條件的項目(已實施捐贈和部分捐贈的項目不在此列)。
二、光伏扶貧項目回購的基本方案
(一)回購主體:以項目所在村集體為主體成立的具有獨立經營法人資格的村級光伏扶貧合作社和企業。
(二)回購資金來源:資本金占20%;銀行貸款占比80%。
(三)資本金構成
自治區扶持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光伏扶貧項目按每戶補助資金5000元控制。資金來源為:2015年已下撥的貧困村、移民村光伏扶貧試點的專項資金;2016年的到縣切換資金;其他類型負荷扶貧政策要求的資金。
地方配套資金。各試點縣、市(區)可安排試點村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金和其他符合扶貧政策要求的資金,配套村集體回購資本金差額部分。
自籌資金。安裝在一般農戶(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屋頂的發電系統,鼓勵農戶采用自籌資金、多戶聯保、信用貸款等方式籌措資本金。確無回購意愿的農戶,其屋頂上安裝的發電系統由村集體同意回購,收益歸村集體所有,農戶只獲得屋頂租賃費。愿意全部回購的農戶,發電收入扣除運維管理費后的收入歸回購者。建檔立卡貧困戶愿意回購的,政策性扶持資金可作為自籌部分享受股份。自籌部分按股比分配收入。
四)銀行貸款。項目建成驗收后,由縣、市(區)政府指定的擔保公司或風險補償金擔保,以村級電站發電收入收費權抵押,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夏分行或其他銀行機構為項目提供10—15年低息貸款。
(五)貸款貼息。縣、市(區)可利用自治區下達切塊資金或本級財政扶持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和貧困村集體回購電站予以基準利率貼息。具體貼息年限由縣、市(區)根據實際確定。
(六)運維管理和技術服務。回購后的光伏扶貧項目管理主體為村集體成立的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項目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仍由項目原建設企業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責,運維費用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并予以公開公示。
(七)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質保期為1年,自建成后并網發電之日算起,質保金按照回購價值5%計算,期限一年。相應標準按行業標準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光伏扶貧系統關鍵設備標準》(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光伏扶貧系統建設標準》(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光伏扶貧系統驗收手標準》(試行)執行。
(八)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村集體要根據電站收益情況制定嚴格的分配及管理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原則上五年內年度光伏項目收入應穩定達到3000元/戶,五年后根據收益和成本核算情況決定。其他戶按股比享受分紅。村集體經濟收益部分,在脫貧攻堅期內以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無勞動能力和生產經營發展項目的貧困戶為主。
三、光伏扶貧項目回購的基本流程
(一)按照試點方案,光伏扶貧項目完成工程建設,進入運營期,最終回購價格以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決算單位出具工程竣工決算報告,但最高上限為8.5元/瓦。
(二)項目所在縣、市(區)發改局、扶貧辦、鄉(鎮)、村做好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摸底和確認工作(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為準),建立光伏扶貧項目建黨立卡貧困戶信息登記。
(三)項目所在地鄉(鎮)、村做好一般農戶的工作,鼓勵農戶通過自籌、多戶聯保、信用貸款等方式,籌集回購所需資本金。
(四)資本金到位后,所有資本金統一劃撥給項目所在地成立的村辦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作為項目回購的資金。
(五)自治區扶貧辦協調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夏分行或其他銀行給予村級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低于基準利率貸款支持。
(六)光伏扶貧項目回購資金(資本金和貸款資金)到位后,由項目所在縣、市(區)扶貧辦牽頭組織,項目所在的村級光伏扶貧合作社或企業與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企業簽訂項目股權轉讓協議,完成項目股權的轉移。
四、其他要求
光伏扶貧試點電站回購工作程序復雜,政策性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扶貧辦、發改局及其他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到2015年度光伏扶貧回購工作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加強協調保障工作,依據本意見制定詳細工作方案,確保回購工作平穩、順利、有序開展。
自籌資金。安裝在一般農戶(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屋頂的發電系統,鼓勵農戶采用自籌資金、多戶聯保、信用貸款等方式籌措資本金。確無回購意愿的農戶,其屋頂上安裝的發電系統由村集體同意回購,收益歸村集體所有,農戶只獲得屋頂租賃費。愿意全部回購的農戶,發電收入扣除運維管理費后的收入歸回購者。建檔立卡貧困戶愿意回購的,政策性扶持資金可作為自籌部分享受股份。自籌部分按股比分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