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解決棄風棄光問題,各地陸續在國家政策的框架下,研究出臺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收購管理辦法,我們感到很欣慰,畢竟行動才能切實解決問題。但是,從部分省市已經出臺或者正在征求意見的文件看,仍存在違反國家政策文件,行動方向不對的情況。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導致問題的進一步惡化。
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和調整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地方政府的職責是在具體工作中落實該小時數。這就意味著地方政府無權確定或隨意降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山西省忻州、朔州和大同三地的風電最低保障小時數為1900,光伏為1400。而近日公布的《山西省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卻自行將國家確定的風電和光伏利用小時數拆分為兩段,將國家確定的風電最低保障小時數1900拆分成1500,1501-1900兩段,并將1500確定為風電場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光伏發電的1400拆分為1100,1101-1400兩段,并將1100作為光伏發電站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這是明顯的偷換概念,變相降低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此外,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山西省內的其他地區目前為不限電地區,應由電網企業根據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山西省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顯然將省內其他地區也劃入最低保障的范圍,仍然是在變相底降低國家政策的執行標準。
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低碳綠色增長,已經成為全球共識,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發展可再生能源,也是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要求,是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國際上做出的減排承諾能夠兌現的措施保障,是推進能源革命的具體步驟,各級各部門都應該嚴格貫徹落實。希望各地區能服從國家發展大局,準確理解國家政策,拿出不打折扣并且具備可操作性的方案,與中央形成合力,更好服務地方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附件:《山西省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和調整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地方政府的職責是在具體工作中落實該小時數。這就意味著地方政府無權確定或隨意降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山西省忻州、朔州和大同三地的風電最低保障小時數為1900,光伏為1400。而近日公布的《山西省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卻自行將國家確定的風電和光伏利用小時數拆分為兩段,將國家確定的風電最低保障小時數1900拆分成1500,1501-1900兩段,并將1500確定為風電場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光伏發電的1400拆分為1100,1101-1400兩段,并將1100作為光伏發電站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這是明顯的偷換概念,變相降低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此外,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山西省內的其他地區目前為不限電地區,應由電網企業根據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山西省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顯然將省內其他地區也劃入最低保障的范圍,仍然是在變相底降低國家政策的執行標準。
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低碳綠色增長,已經成為全球共識,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發展可再生能源,也是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要求,是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國際上做出的減排承諾能夠兌現的措施保障,是推進能源革命的具體步驟,各級各部門都應該嚴格貫徹落實。希望各地區能服從國家發展大局,準確理解國家政策,拿出不打折扣并且具備可操作性的方案,與中央形成合力,更好服務地方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附件:《山西省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