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電改動作不斷,9月初以來,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密集批復了北京、海南、甘肅、福建、黑龍江、湖北、四川、遼寧、陜西、安徽、河南、新疆、山東、河北、寧夏等15個省(市、區)電改方案,加上之前獲得批復的廣東、重慶、云南、貴州、山西、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西等7個地區,至此南方電網全區納入改革試點,多省份的電改直指售電側改革。此外,作為先行者的廣東省,近一年來電改持續推進,已經在售電側很多方面取得較大成績。10月11日,發改委和能源局聯合印發了《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作為9號文的核心重點,業內對售電業務和增量配電業務的售電側改革給予了很大期望,此次兩個辦法的發布,將從根本上有效推進改革進程,電網獨家壟斷配售電的體制將被徹底打破,標志著我國售電市場進入了一個新的層次。
1 售電業務
《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6項準入條件,以及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售電業務的8項條件。對于售電公司最核心的為第二條的資產要求,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資產總額在2000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對于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企業最核心的為第一條和第二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根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6年10月10日,全國各省市已注冊成立的售電公司至少已達1459家,其中注冊資本在10億元~50億元區間內的不足1%;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2億元這個區間的約占89%;500萬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圍內合計不超過1%。可以看出注冊售電公司的門檻并不高,但已經開展售電業務的并不多。
售電公司好注冊,但賺錢未必容易,一方面需要與國家電網、大的國有電力公司競爭;另一方面售電公司成立后業務和利潤將是核心,能否爭取到一定數量的客戶?能否比從電網賣電更為便宜?能提供哪些增值服務?隨著國家政策的進一步落地,注冊的售電公司也將逐步開展業務,能否取得成功關鍵點將是未來2-3年。市場可能呈現激烈的競爭,企業將優勝劣汰,或是呈現市場割據,企業各自做自己的區域市場。
除了準入條件,辦法還明確了準入程序(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的權利與履行的義務,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退出方式和信用體系建設等。所以,成立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目前各項流程已經比較
2 配電網業務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明確了配電網業務是指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辦法明確了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運營,以及配電網運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等。
業內普遍認為《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大于預期,分析看,配電網增量業務一方面落實中央9號文提出的“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拉動社會資本投資,給社會資本提供新的投資增長點,提振經濟,同時也契合現在大力推動的PPP模式,為地方推動PPP模式提供新的、好的載體;
配電網業務技術門檻較高,資金需求較大,基本只適宜于大型的專業公司,目前擁有配電業務的企業相對較少,主要是基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如一些大型企業、開發區等。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可開展售電業務。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項目業主須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托協議。
此外,《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也充分考慮了各方利益,區分了電網企業和配售電企業的相關權利,比如對電網企業,辦法明確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網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對于配電網運營企業,辦法明確配電網運營者不得超出其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
附表:電力體制改革主要文件匯總(截止2016年10月12日)
附表:各省(區、市)電力改方案獲批文件統計(截止2016年10月12日)
1 售電業務
《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6項準入條件,以及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售電業務的8項條件。對于售電公司最核心的為第二條的資產要求,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資產總額在2000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對于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企業最核心的為第一條和第二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根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6年10月10日,全國各省市已注冊成立的售電公司至少已達1459家,其中注冊資本在10億元~50億元區間內的不足1%;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2億元這個區間的約占89%;500萬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圍內合計不超過1%。可以看出注冊售電公司的門檻并不高,但已經開展售電業務的并不多。
售電公司好注冊,但賺錢未必容易,一方面需要與國家電網、大的國有電力公司競爭;另一方面售電公司成立后業務和利潤將是核心,能否爭取到一定數量的客戶?能否比從電網賣電更為便宜?能提供哪些增值服務?隨著國家政策的進一步落地,注冊的售電公司也將逐步開展業務,能否取得成功關鍵點將是未來2-3年。市場可能呈現激烈的競爭,企業將優勝劣汰,或是呈現市場割據,企業各自做自己的區域市場。
除了準入條件,辦法還明確了準入程序(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的權利與履行的義務,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退出方式和信用體系建設等。所以,成立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目前各項流程已經比較
2 配電網業務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明確了配電網業務是指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辦法明確了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運營,以及配電網運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等。
業內普遍認為《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大于預期,分析看,配電網增量業務一方面落實中央9號文提出的“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拉動社會資本投資,給社會資本提供新的投資增長點,提振經濟,同時也契合現在大力推動的PPP模式,為地方推動PPP模式提供新的、好的載體;
配電網業務技術門檻較高,資金需求較大,基本只適宜于大型的專業公司,目前擁有配電業務的企業相對較少,主要是基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如一些大型企業、開發區等。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可開展售電業務。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項目業主須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托協議。
此外,《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也充分考慮了各方利益,區分了電網企業和配售電企業的相關權利,比如對電網企業,辦法明確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網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對于配電網運營企業,辦法明確配電網運營者不得超出其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
附表:電力體制改革主要文件匯總(截止2016年10月12日)
附表:各省(區、市)電力改方案獲批文件統計(截止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