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接近一年半,昔日的超日太陽(現簡稱協鑫集成)投資者終于迎來了屬于自己的索賠勝利。近日,記者從證券維權律師處獲悉,一年多之前發起的超日太陽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法院已經做出部分判決,法院判決支持了大部分投資者的訴請。律師透露,此次判決,法院判決上市公司協鑫集成向首批幾十位投資者賠付幾千元到四十萬左右不等,大部分投資者的索賠都獲得了高比例的判決支持。
法院主管領導親審案件
超日太陽投資者群體索賠始于2015年6月,當時超日太陽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多種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被證監會頂格處罰。此后,近百位投資者委托許峰律師向超日太陽更名后的主體協鑫集成發起虛假陳述索賠。
據了解,因為協鑫集成注冊地址在上海市奉賢區,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先受理了首批投資者的索賠訴訟。但很快,協鑫集成提起管轄權異議,理由其辦公地在江蘇蘇州,故要求法院將案件移送蘇州中院。但上海一中院審查后,因蘇州中院并沒有管轄權,裁定將所有案件移送江蘇省省會城市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2月南京中院再次受理了首批一百位左右投資者的索賠案件,并很快進行了連續多次的庭審。”維權律師許峰介紹,除了扣除短暫的調解時間,南京中院此次對于超日太陽投資者索賠案的審理和裁判都是在法律規定的審限之內完成的。而且該律師稱,今年七月,可能考慮到超日太陽虛假陳述相對同期法院審理的海潤光伏等案件爭議焦點更多,更為復雜,南京中院主管商事審判的副院長曾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了其中48個虛假陳述索賠案件。據許峰回憶,在該48個案件正式開庭審理當天,原被告雙方僅僅法庭辯論就進行了一個上午加半個下午,雙方對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和表達,法庭也對與該案相關的所有細節都行了非常完整的法庭調查。
許峰律師表示,法院主管領導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虛假陳述索賠案件,這在2002年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發布以來應該是首次,法院可能考慮到近年該院先后審理南紡股份、友利控股、海潤光伏、超日太陽、文峰股份等上千件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對該類案件比較重視。
六項違法行為被處罰
證監會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超日太陽主要違法行為包括六項,分別為:一、超日太陽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二、超日太陽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三、超日太陽未及時披露公司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電站公司管理協議》;四、超日太陽虛假確認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1.63億元,導致2012年半年報、第三季報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五、超日太陽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售收入2.38億元,導致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虛假記載;超日太陽未及時公告對已售太陽能組件調減價格的情況。
許峰律師透漏,在超日太陽系列索賠案件的庭審中,爭議主要圍繞虛假陳述揭露日是一個還是兩個以及具體揭露日是哪一天、投資者損失是否由系統風險造成、投資者損失是否是破產債權、協鑫集成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等要素展開。最終法院在判決時,在觀點上,對雙方意見進行了較為均衡的采納,在結果上,大部分支持了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根據目前法院作出的判決,如果投資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超日太陽股票,即符合此次索賠條件。
法院主管領導親審案件
超日太陽投資者群體索賠始于2015年6月,當時超日太陽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多種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被證監會頂格處罰。此后,近百位投資者委托許峰律師向超日太陽更名后的主體協鑫集成發起虛假陳述索賠。
據了解,因為協鑫集成注冊地址在上海市奉賢區,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先受理了首批投資者的索賠訴訟。但很快,協鑫集成提起管轄權異議,理由其辦公地在江蘇蘇州,故要求法院將案件移送蘇州中院。但上海一中院審查后,因蘇州中院并沒有管轄權,裁定將所有案件移送江蘇省省會城市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2月南京中院再次受理了首批一百位左右投資者的索賠案件,并很快進行了連續多次的庭審。”維權律師許峰介紹,除了扣除短暫的調解時間,南京中院此次對于超日太陽投資者索賠案的審理和裁判都是在法律規定的審限之內完成的。而且該律師稱,今年七月,可能考慮到超日太陽虛假陳述相對同期法院審理的海潤光伏等案件爭議焦點更多,更為復雜,南京中院主管商事審判的副院長曾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了其中48個虛假陳述索賠案件。據許峰回憶,在該48個案件正式開庭審理當天,原被告雙方僅僅法庭辯論就進行了一個上午加半個下午,雙方對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和表達,法庭也對與該案相關的所有細節都行了非常完整的法庭調查。
許峰律師表示,法院主管領導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虛假陳述索賠案件,這在2002年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發布以來應該是首次,法院可能考慮到近年該院先后審理南紡股份、友利控股、海潤光伏、超日太陽、文峰股份等上千件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對該類案件比較重視。
六項違法行為被處罰
證監會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超日太陽主要違法行為包括六項,分別為:一、超日太陽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二、超日太陽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三、超日太陽未及時披露公司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電站公司管理協議》;四、超日太陽虛假確認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1.63億元,導致2012年半年報、第三季報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五、超日太陽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售收入2.38億元,導致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虛假記載;超日太陽未及時公告對已售太陽能組件調減價格的情況。
許峰律師透漏,在超日太陽系列索賠案件的庭審中,爭議主要圍繞虛假陳述揭露日是一個還是兩個以及具體揭露日是哪一天、投資者損失是否由系統風險造成、投資者損失是否是破產債權、協鑫集成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等要素展開。最終法院在判決時,在觀點上,對雙方意見進行了較為均衡的采納,在結果上,大部分支持了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根據目前法院作出的判決,如果投資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超日太陽股票,即符合此次索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