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批光熱發電示范項目要求2018年底前建成投運,時間緊迫,壓力較大,這種壓力從項目開發商那里會轉移給EPC商、設計院、供貨商等整個電站開發產業鏈條的相關方。導致項目開發未能按預期完成的原因有哪些?導致的后果又是什么?國際上的幾個項目開發延期案例或許能提供些啟示。
可能導致光熱發電項目延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項目擬建地意外地發現了重要的考古線索,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冗長的項目申報審批程序等。但很多延期的光熱發電項目往往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項目開發商遇到了嚴重的財務問題。
項目延期的賠償費用一般由項目延期的時間長短和EPC與項目業主簽訂的違約條款決定。以位于阿布扎比的Shams1光熱電站為例,該項目延期整整一年,據了解項目延期賠償費用約為10萬美元一天,因項目延期賠償費用共計約3650萬美元。
為了更全面地呈現光熱項目因推遲建設所帶來的經濟方面的影響,下面我們來看一看全球不同地區的那些已經推遲多年或因為各種原因即將延期建設的光熱發電項目。我們主要統計了美國、印度、阿聯酋和南非等國家的部分光熱發電項目并對這些項目的延遲建設原因、項目規劃時間表、成本超支情況和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調查。
美國加州:復雜的項目審批程序
當我們在美國針對光熱項目延期原因進行調查咨詢時,絕大多數觀點認為復雜的審批程序是造成項目延期建設的主要原因。Palen項目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2012年6月27日,BrightSource公司從美國SolarTrust公司手中獲得了500MW裝機的Palen項目的開發權,經過長達21個月的審批過程,加州能源委員會(CEC)才同意將該項目的開發技術由槽式改為塔式。
2014年9月12日,加州能源委員會發布了對Palen項目的初步核準公告,但僅是針對其中一個250MW的項目。但僅過了14天后,2014年9月26日,作為Palen項目兩個股東(BrightSource公司和阿本戈公司)之一的BrightSource公司即宣布放棄該項目的開發計劃。
但是,Palen項目的命運并沒有因此畫上句號。2014年11月4日,阿本戈公司宣布將繼續開發該項目,與之前的設計有所不同,該項目將采用Abengoa公司的熔鹽塔式技術,項目將采用其大規模儲熱技術。
盡管如此,Palen項目新的設計方案很有可能跟之前一樣要經過一個漫長的審批過程。因為阿本戈公司目前尚沒有提交正式的申請,所以加州能源委員會對于該項目下一階段的工作沒有發表任何意見。
為了更好呈現出加州光熱發電項目的平均審批時間,下面這個表格統計了之前加州5個光熱發電項目第一次提交核準申請的日期和加州能源委員會的最終核準通過日期。
計算項目延期賠償費用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作。美國霍蘭德˙奈特律師事務所(Holland&KnightLLP)的合伙人,同時還是加州大型項目核準審批專家的Jennifer Hernandez表示:“項目的建設費用和技術成本已經相當高昂,但是項目最早需要承擔的卻是審批費用,如果不能成功通過審核,那么項目直接就死了。”
此外,Hernandez還補充道:“一些之前本來已經獲得承諾可以建設的項目,現在因為環境問題而不能通過審核。這對于關注光熱項目的金融市場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信號。”更糟的是,Hernandez提醒人們這些項目往往需要通過多重審核:“舉例來說,開發商雖然通過了能源委員會的審批核準,但這并不意味著項目已經通過了聯邦所有的審批程序。”
工程建設難題
一旦開發商通過了所有的審批核準,就可以開始項目建設了。拿建于內華達州裝機規模為110MW的新月沙丘熔鹽塔式項目來說,該項目于2011年9月開工,2014年5月整體工程建設完成,歷時32個月。而SolarReserve公司原計劃為2013年底前建設完成。
作為該項目的第一開發商,SolarReserve首席執行官KevinSmith對于項目延期做出如下解釋,盡管建設過程非常穩定,但這畢竟是一個復雜的大型工程。他表示,該項目的延期與財務和技術毫無關系,實際上可以說是因為這個大型項目對物流的特殊需求造成的。
他對此表示:“光熱項目一般建設在偏遠地區,你必須從不同地區運來項目建設所需的各種物資,這些大規模的運輸問題都可能是造成項目延遲的潛在因素。”
印度:阿海琺承建的CSP1光熱電站
有些項目延遲的原因與一些彈性較大的影響因素有關,可能涉及到一些新技術的應用和某些企業對于所開發項目的決策變化。阿海琺公司在印度拉賈斯坦邦開發的裝機規模為125MW的CSP1菲涅爾光熱電站就是這種情況。
該項目屬于印度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劃的第一階段項目,2010年12月份就獲得批準,但直到4年后的2014年11月11日該項目才正式投入商業化運行。事實上該項目是當時全球第一個挑戰裝機規模超過100MW菲涅爾光熱電站目標的光熱發電項目(當時運行中最大的菲涅爾光熱項目是西班牙裝機規模為30MW的PuertoErrado2電站)。
自從2013年5月份該項目技術提供商阿海琺公司決定出售其光熱業務和光熱生產線開始,該項目就麻煩不斷。最終阿海琺于2014年8月將其光熱業務完全剝離。同時,該項目在并網時也遇到了很多困難,包括兩次沙塵暴和電站如何與電網同步運行的問題等。
作為CSP1項目EPC的主要負責人,阿海琺全球銷售副總裁Jayesh Goyal表示:”關于該項目的索賠和罰款會在電站完全實現商業化運行后進行討論。“
對于該項目的建設時間,Jayesh Goyal表示:”現在回想起來,可能每個人都會意識到使用18-24個月在一個偏遠地區完成這種量級的全新項目的建設確實是太過于樂觀了。若將從與開發商簽訂合同開始到電站實現聯網的總時間按照約3年來算的話,應該是相對合理的。這個標準與全球同級別光熱電站建設所花費的時間是一致的。“
印度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劃第一階段共有七大光熱發電項目,原計劃于2013年5月10日之前全部建成投運,但到期后未有一座電站投運,印度政府經研究后免除了對項目開發商的經濟處罰,并將規定投運日延期10個月至2014年3月9日。但僅50MW的Godawari槽式光熱電站于2013年6月5日并網發電。其余六大項目均未能在2014年3月9日前投運。這表明印度政府對首次大規模開發光熱電站較為樂觀,但實際情況表明,首次開發面臨的技術和經驗問題大大超出預期,這可能也是很多光熱發電新興市場首次開發大型光熱發電項目需要面對的。
阿聯酋:Shams1電站遇到的建設難題
在建設過程中延期最嚴重的光熱發電項目當屬阿本戈、Masdar和Tatal三家公司共同開發的Shams1電站,該電站在建設過程中停滯了整整一年。一位與Shams1電站開發人員接觸較多、不愿意表明身份的人士透露,根據Shams1項目合同中制定的違約金條款,該項目延期產生的賠償費用大概為10萬美元一天,因此該項目EPC承包商應該承擔的延期賠償費用達到了驚人的3650萬美元。
該信息提供人表示:“EPC承包商(Abener和Teyma)最終沒有按時完成項目交付。他們之前曾建設了很多裝機規模為50MW的槽式光熱發電項目,但這次是他們第一個裝機規模為100MW的槽式光熱發電項目,設計方案跟之前的項目有非常大的區別。事實上你每一次進行新的嘗試,你都會因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而影響整體進度。”
另外,項目所在地的氣候條件和一些地質特性也對項目建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缺水、有風、高濃度粉塵對DNI的影響以及沙質土壤,這些都是引起項目延期的因素。
放棄項目或者承擔賠償?
然而,例如Shams1這樣一個總投資在6億美元的大型光熱項目,一旦違約,相關方能夠負擔起這么高昂的罰款嗎?在南非商務法律公司DLACliffeDekkerHofmeyr項目和基礎設施部總監KieranWhyte看來,這并不是放棄一個光熱項目那么簡單。他曾經建議南非國家電力公司Eskom在南非可再生能源電力獨立計劃(REIPPP)中擔任承購商的角色。
Whyte表示:”世界上每一個開發商都想努力去獲得項目的開發機會,但是想獲得成功往往需要達到投資人和項目承購方對于項目的工期要求。”同時,Whyte警告說:“項目獲得延期需要承建方提供出相應的理由,但是之前并沒有針對這種情況制定相關的特別條款。所以項目承建方最后還必須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Whyte解釋道:“根據南非REIPPPP計劃要求,項目合同總價的20%-30%應作為違約金款項。比如一個開發商建設一個合同總價80億南非蘭特(約709997235美元)的項目,那么他們會約定20%的合同款項為違約金。那么一旦開發商違約,項目承購商就會要求其賠償16億南非蘭特(約合141948360.62美元)的違約金。”
Whyte補充道:“如果開發商決定放棄項目開發權。那么根據南非REIPPPP計劃,將會對中標人收取20萬南非蘭特/MW的違約金。因此,對于一個裝機100MW的項目來說,違約金將達到1780403美元。如果開發商們放棄一個項目,他們也將按照他們與承購商簽訂的合同賠償一定的項目終止費用。此外,他們還將償還因項目開發使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辦理項目開發所需的各種許可交接手續。每一個項目規定的延期賠償費用一般是不同的,具體會依據當地的法規來調整協議內容,同時還要考慮項目承購商的特殊要求。因此,南非光熱發電項目的延期賠償費用跟阿聯酋應該是不同的。”
財務模型的重要性
那么,光熱發電項目開發商要想減少因項目違約帶來的賠償風險能做些什么呢?紐約查德伯恩&帕克律師事務所(Chadbourne&ParkeLLP)的合伙人,在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方面具有豐富講演的PaulWeber總結說道:“最好的策略是:首先,要讓保險涵蓋到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罷工或者其它可能造成項目延遲的因素。第二,開發商要對項目的財務模型做好計劃,那樣他們將能應付所有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
Weber表示:“當一個公司既是開發商又是EPC時,他可以針對供應商制定法律約束條款。例如,如果定日鏡沒有按時到達,那么供應商將承擔違約責任。”
Whyte認為提前做好財務模型是非常重要的。他補充道:“項目延遲會帶來很多不良的后果,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其不會發生,所以開發商必須要盡量考慮到項目建設中所有的可能性。開發商最好從財務模型著手,判斷并確定什么是必須的,應該什么時候融資,什么時候開始償還以及項目延期的財務成本是什么等等。”
根據之前遭到延期的光熱發電項目的開發經驗,開發商和政策決策者都必須保證項目有一個可行的時間規劃和執行表,否則他們將面臨因延期帶來的高額的財務成本。不過,隨著光熱發電產業鏈各個環節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光熱發電市場在這方面將會得到愈加明顯的改善。
可能導致光熱發電項目延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項目擬建地意外地發現了重要的考古線索,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冗長的項目申報審批程序等。但很多延期的光熱發電項目往往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項目開發商遇到了嚴重的財務問題。
項目延期的賠償費用一般由項目延期的時間長短和EPC與項目業主簽訂的違約條款決定。以位于阿布扎比的Shams1光熱電站為例,該項目延期整整一年,據了解項目延期賠償費用約為10萬美元一天,因項目延期賠償費用共計約3650萬美元。
為了更全面地呈現光熱項目因推遲建設所帶來的經濟方面的影響,下面我們來看一看全球不同地區的那些已經推遲多年或因為各種原因即將延期建設的光熱發電項目。我們主要統計了美國、印度、阿聯酋和南非等國家的部分光熱發電項目并對這些項目的延遲建設原因、項目規劃時間表、成本超支情況和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調查。
美國加州:復雜的項目審批程序
當我們在美國針對光熱項目延期原因進行調查咨詢時,絕大多數觀點認為復雜的審批程序是造成項目延期建設的主要原因。Palen項目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2012年6月27日,BrightSource公司從美國SolarTrust公司手中獲得了500MW裝機的Palen項目的開發權,經過長達21個月的審批過程,加州能源委員會(CEC)才同意將該項目的開發技術由槽式改為塔式。
2014年9月12日,加州能源委員會發布了對Palen項目的初步核準公告,但僅是針對其中一個250MW的項目。但僅過了14天后,2014年9月26日,作為Palen項目兩個股東(BrightSource公司和阿本戈公司)之一的BrightSource公司即宣布放棄該項目的開發計劃。
但是,Palen項目的命運并沒有因此畫上句號。2014年11月4日,阿本戈公司宣布將繼續開發該項目,與之前的設計有所不同,該項目將采用Abengoa公司的熔鹽塔式技術,項目將采用其大規模儲熱技術。
盡管如此,Palen項目新的設計方案很有可能跟之前一樣要經過一個漫長的審批過程。因為阿本戈公司目前尚沒有提交正式的申請,所以加州能源委員會對于該項目下一階段的工作沒有發表任何意見。
為了更好呈現出加州光熱發電項目的平均審批時間,下面這個表格統計了之前加州5個光熱發電項目第一次提交核準申請的日期和加州能源委員會的最終核準通過日期。
計算項目延期賠償費用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作。美國霍蘭德˙奈特律師事務所(Holland&KnightLLP)的合伙人,同時還是加州大型項目核準審批專家的Jennifer Hernandez表示:“項目的建設費用和技術成本已經相當高昂,但是項目最早需要承擔的卻是審批費用,如果不能成功通過審核,那么項目直接就死了。”
此外,Hernandez還補充道:“一些之前本來已經獲得承諾可以建設的項目,現在因為環境問題而不能通過審核。這對于關注光熱項目的金融市場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信號。”更糟的是,Hernandez提醒人們這些項目往往需要通過多重審核:“舉例來說,開發商雖然通過了能源委員會的審批核準,但這并不意味著項目已經通過了聯邦所有的審批程序。”
工程建設難題
一旦開發商通過了所有的審批核準,就可以開始項目建設了。拿建于內華達州裝機規模為110MW的新月沙丘熔鹽塔式項目來說,該項目于2011年9月開工,2014年5月整體工程建設完成,歷時32個月。而SolarReserve公司原計劃為2013年底前建設完成。
作為該項目的第一開發商,SolarReserve首席執行官KevinSmith對于項目延期做出如下解釋,盡管建設過程非常穩定,但這畢竟是一個復雜的大型工程。他表示,該項目的延期與財務和技術毫無關系,實際上可以說是因為這個大型項目對物流的特殊需求造成的。
他對此表示:“光熱項目一般建設在偏遠地區,你必須從不同地區運來項目建設所需的各種物資,這些大規模的運輸問題都可能是造成項目延遲的潛在因素。”
印度:阿海琺承建的CSP1光熱電站
有些項目延遲的原因與一些彈性較大的影響因素有關,可能涉及到一些新技術的應用和某些企業對于所開發項目的決策變化。阿海琺公司在印度拉賈斯坦邦開發的裝機規模為125MW的CSP1菲涅爾光熱電站就是這種情況。
該項目屬于印度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劃的第一階段項目,2010年12月份就獲得批準,但直到4年后的2014年11月11日該項目才正式投入商業化運行。事實上該項目是當時全球第一個挑戰裝機規模超過100MW菲涅爾光熱電站目標的光熱發電項目(當時運行中最大的菲涅爾光熱項目是西班牙裝機規模為30MW的PuertoErrado2電站)。
自從2013年5月份該項目技術提供商阿海琺公司決定出售其光熱業務和光熱生產線開始,該項目就麻煩不斷。最終阿海琺于2014年8月將其光熱業務完全剝離。同時,該項目在并網時也遇到了很多困難,包括兩次沙塵暴和電站如何與電網同步運行的問題等。
作為CSP1項目EPC的主要負責人,阿海琺全球銷售副總裁Jayesh Goyal表示:”關于該項目的索賠和罰款會在電站完全實現商業化運行后進行討論。“
對于該項目的建設時間,Jayesh Goyal表示:”現在回想起來,可能每個人都會意識到使用18-24個月在一個偏遠地區完成這種量級的全新項目的建設確實是太過于樂觀了。若將從與開發商簽訂合同開始到電站實現聯網的總時間按照約3年來算的話,應該是相對合理的。這個標準與全球同級別光熱電站建設所花費的時間是一致的。“
印度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劃第一階段共有七大光熱發電項目,原計劃于2013年5月10日之前全部建成投運,但到期后未有一座電站投運,印度政府經研究后免除了對項目開發商的經濟處罰,并將規定投運日延期10個月至2014年3月9日。但僅50MW的Godawari槽式光熱電站于2013年6月5日并網發電。其余六大項目均未能在2014年3月9日前投運。這表明印度政府對首次大規模開發光熱電站較為樂觀,但實際情況表明,首次開發面臨的技術和經驗問題大大超出預期,這可能也是很多光熱發電新興市場首次開發大型光熱發電項目需要面對的。
阿聯酋:Shams1電站遇到的建設難題
在建設過程中延期最嚴重的光熱發電項目當屬阿本戈、Masdar和Tatal三家公司共同開發的Shams1電站,該電站在建設過程中停滯了整整一年。一位與Shams1電站開發人員接觸較多、不愿意表明身份的人士透露,根據Shams1項目合同中制定的違約金條款,該項目延期產生的賠償費用大概為10萬美元一天,因此該項目EPC承包商應該承擔的延期賠償費用達到了驚人的3650萬美元。
該信息提供人表示:“EPC承包商(Abener和Teyma)最終沒有按時完成項目交付。他們之前曾建設了很多裝機規模為50MW的槽式光熱發電項目,但這次是他們第一個裝機規模為100MW的槽式光熱發電項目,設計方案跟之前的項目有非常大的區別。事實上你每一次進行新的嘗試,你都會因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而影響整體進度。”
另外,項目所在地的氣候條件和一些地質特性也對項目建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缺水、有風、高濃度粉塵對DNI的影響以及沙質土壤,這些都是引起項目延期的因素。
放棄項目或者承擔賠償?
然而,例如Shams1這樣一個總投資在6億美元的大型光熱項目,一旦違約,相關方能夠負擔起這么高昂的罰款嗎?在南非商務法律公司DLACliffeDekkerHofmeyr項目和基礎設施部總監KieranWhyte看來,這并不是放棄一個光熱項目那么簡單。他曾經建議南非國家電力公司Eskom在南非可再生能源電力獨立計劃(REIPPP)中擔任承購商的角色。
Whyte表示:”世界上每一個開發商都想努力去獲得項目的開發機會,但是想獲得成功往往需要達到投資人和項目承購方對于項目的工期要求。”同時,Whyte警告說:“項目獲得延期需要承建方提供出相應的理由,但是之前并沒有針對這種情況制定相關的特別條款。所以項目承建方最后還必須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Whyte解釋道:“根據南非REIPPPP計劃要求,項目合同總價的20%-30%應作為違約金款項。比如一個開發商建設一個合同總價80億南非蘭特(約709997235美元)的項目,那么他們會約定20%的合同款項為違約金。那么一旦開發商違約,項目承購商就會要求其賠償16億南非蘭特(約合141948360.62美元)的違約金。”
Whyte補充道:“如果開發商決定放棄項目開發權。那么根據南非REIPPPP計劃,將會對中標人收取20萬南非蘭特/MW的違約金。因此,對于一個裝機100MW的項目來說,違約金將達到1780403美元。如果開發商們放棄一個項目,他們也將按照他們與承購商簽訂的合同賠償一定的項目終止費用。此外,他們還將償還因項目開發使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同時辦理項目開發所需的各種許可交接手續。每一個項目規定的延期賠償費用一般是不同的,具體會依據當地的法規來調整協議內容,同時還要考慮項目承購商的特殊要求。因此,南非光熱發電項目的延期賠償費用跟阿聯酋應該是不同的。”
財務模型的重要性
那么,光熱發電項目開發商要想減少因項目違約帶來的賠償風險能做些什么呢?紐約查德伯恩&帕克律師事務所(Chadbourne&ParkeLLP)的合伙人,在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方面具有豐富講演的PaulWeber總結說道:“最好的策略是:首先,要讓保險涵蓋到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罷工或者其它可能造成項目延遲的因素。第二,開發商要對項目的財務模型做好計劃,那樣他們將能應付所有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
Weber表示:“當一個公司既是開發商又是EPC時,他可以針對供應商制定法律約束條款。例如,如果定日鏡沒有按時到達,那么供應商將承擔違約責任。”
Whyte認為提前做好財務模型是非常重要的。他補充道:“項目延遲會帶來很多不良的后果,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其不會發生,所以開發商必須要盡量考慮到項目建設中所有的可能性。開發商最好從財務模型著手,判斷并確定什么是必須的,應該什么時候融資,什么時候開始償還以及項目延期的財務成本是什么等等。”
根據之前遭到延期的光熱發電項目的開發經驗,開發商和政策決策者都必須保證項目有一個可行的時間規劃和執行表,否則他們將面臨因延期帶來的高額的財務成本。不過,隨著光熱發電產業鏈各個環節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光熱發電市場在這方面將會得到愈加明顯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