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下發僅半年,幾乎所有電站都拿到了拖欠的補貼,但只拿了一部分;而此前的第五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中的電站也于近期出現了部分補貼缺口。
補貼資金不足:可再生能源附加拖欠嚴重
根據光伏們此前報道,第五批進入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補貼缺口約為100億元左右,該部分缺口后來由財政部單獨撥付資金進行補齊,而第六批的補貼缺口目前還沒有著落。
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缺口還將持續增長。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時璟麗此前在一次論壇中提到他們做過的測算:如果考慮到風電在2020年能夠在部分地區實現跟煤電平價競爭、光伏發電在用戶側實現平價上網,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僅2020年當年補貼資金的需求就將達到1800億元,而可征收的電價附加補貼資金僅1100億元,因此2020年當年就存在700億元的補貼資金缺口。
按照時璟麗的推算,在現狀不變的情況下,光伏們預計到2020年補貼資金缺口累積將達到2000億左右,而這個窟窿將由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來承擔,然后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甚至會通過拖欠供應商的資金來緩解現金流壓力,最終導致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惡性發展。
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少了500多億,“罪魁禍首”是他們
2016年1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自2016年1月1日起標準由1.5分/Kwh提高到1.9分/Kwh。同時強調,要切實加強企業自備電廠等基金征收管理,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征。
2016年9月,《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十周年,在十周年研討會上,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電力處相關人士介紹道,按照文件,2016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應達到800億元,這與可再生能源需要的補貼資金數額基本相符,但實際上征收的數額遠低于該數字,這也是導致補貼無法及時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反推數據,“十二五”期間自備電廠拖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約為400億元。由此,截至目前,企業自備電廠截至目前累計拖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或將超過500億元。
根據中電聯數據2015年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對象第二、第三產業合計總用電量為47204億Kwh,按照當年征收標準1.5分/Kwh,2015年合計應該征收到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為708億元,但實際上根據國家財政部公布的2015年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決算表顯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決算數為514.87億元。當然,這部分的差額不排除還有自備電廠之外的因素,但大部分的拖欠皆來自于自備電廠。
根據一份最近數據顯示,目前國內自備電廠裝機約為12592萬千瓦,每年發電量6084億千瓦時,按照1.9分/Kwh的征收標準,這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為115.6億元。即使是打折之后的基金數額對于可再生能源拖欠的補貼也是一筆“巨款”。
另外,根據知情人透露,2016年某自備電廠的年利用小時數高達7000小時,而根據中電聯統計數據,2015年全國6000千瓦及以上電廠發電設備平均年利用小時數為3969小時。由于自備電廠效益較好,正有越來越多的電廠開始轉向自備電廠模式,這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可謂是雪上加霜。
實際上,自備電廠需要繳納的政府性基金不僅限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諸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及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需要自備電廠繳納的政府性基金也拖欠嚴重。
監管背后:利益錯雜導致征收困難
實際上,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一條曾明確過“未經批準,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截留、擠占、挪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單位及責任人,由財政、價格、能源、審計等相關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在2016年11月24日由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以及國家能源局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完善用電政策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有關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出要加強自備電廠管理,“鼓勵有色金屬行業存量自備電廠并網運行。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節能和環保排放標準,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按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合理繳納備用費,履行相應的電力調峰義務”。
日前在財政部官網公開的2016政協委員提案答復摘要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提案的答復中也表示,“為加強征收監管,近年來,我們已多次印發文件,完善制度:一是要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確?;饝毡M收,及時入庫。二是要求各地取消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政策,先后印發了《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關于整頓規范電價秩序的通知》,堅決制止各地自行出臺優惠電價措施。財稅[2016]4號文件進一步要求加強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客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等基金征收管理”。
盡管從各方面,包括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以及國家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多次發文要求各自備電廠嚴格按照規定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但目前從實際來看,征收情況不容樂觀。此前據媒體報道,截至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達到550億元,今年預計將突破600億元。
據某權威機構人士透露,目前僅自備電廠拖欠的這部分電價附加累計已超過500億元。同時,自備電廠本身的存量較大,在地方政府的默認之下規模迅速擴大,但卻基本不繳納政府性基金。如果該部分電價附加按時足額征收,那么也將極大的利好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電力處曾在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上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年以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從0.001元/千瓦時提高至目前的0.019元/千瓦時。然而,當前實體經濟形勢不容樂觀,在國際經濟下行,國內產能過剩的情況下,工商企業降電價呼聲較高,中央也提出要降低企業成本的要求,因此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與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形成矛盾。
由此,鑒于目前再次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難度較大,那么對于拖欠的這部分電價附加實施嚴格的監管懲罰機制或才是根本性的解決辦法。據光伏們了解,實際上,目前財政部也正考慮嚴格催繳自備電廠拖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除此之外,財政部在上述2016年政協委員提案回復中也提出了“考慮到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面臨較大缺口,應盡快建立電價附加補貼資金與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相匹配的聯動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相應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并適時下調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標準。下一步,在繼續落實好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我們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無論如何,可再生能源發展必將是趨勢之一,與其圍堵不如合理疏導,企業投入技術研發降低度電成本,但政策層面也需要制定相關的監管及懲罰機制,才能共同促進行業合理健康發展。實際上,逐漸取消度電補貼也確實是可再生能源發展一個可以預見的未來,但在此之前,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也需要國家以政府以及企業層面共同努力解決。
附錄:
2011年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2011年1月29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財綜〔2011〕115號印發。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就是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主要來源。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的擴大以及電價附加的征收困難,這部分的補貼缺口問題也逐步擴大。
同時,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的缺口與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規模迅速發展的矛盾也在日益凸顯,12月26日,關于2017年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調整的通知正式落地,其中,光伏電站的標桿上網電價從2016年的0.98,0.88,0.8元/千瓦時下調至0.85,0.75,0.65元/千瓦時,不僅如此,2017年光伏電站項目還將全面施行競爭性配置,而上網電價將是競爭性配置的主要標準之一。從光伏電站項目指標規模減少到電價的大幅下調,與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的缺口關系重大。
補貼資金不足:可再生能源附加拖欠嚴重
根據光伏們此前報道,第五批進入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補貼缺口約為100億元左右,該部分缺口后來由財政部單獨撥付資金進行補齊,而第六批的補貼缺口目前還沒有著落。
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缺口還將持續增長。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時璟麗此前在一次論壇中提到他們做過的測算:如果考慮到風電在2020年能夠在部分地區實現跟煤電平價競爭、光伏發電在用戶側實現平價上網,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僅2020年當年補貼資金的需求就將達到1800億元,而可征收的電價附加補貼資金僅1100億元,因此2020年當年就存在700億元的補貼資金缺口。
按照時璟麗的推算,在現狀不變的情況下,光伏們預計到2020年補貼資金缺口累積將達到2000億左右,而這個窟窿將由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來承擔,然后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甚至會通過拖欠供應商的資金來緩解現金流壓力,最終導致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惡性發展。
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少了500多億,“罪魁禍首”是他們
2016年1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自2016年1月1日起標準由1.5分/Kwh提高到1.9分/Kwh。同時強調,要切實加強企業自備電廠等基金征收管理,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征。
2016年9月,《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十周年,在十周年研討會上,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電力處相關人士介紹道,按照文件,2016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應達到800億元,這與可再生能源需要的補貼資金數額基本相符,但實際上征收的數額遠低于該數字,這也是導致補貼無法及時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反推數據,“十二五”期間自備電廠拖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約為400億元。由此,截至目前,企業自備電廠截至目前累計拖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或將超過500億元。
根據中電聯數據2015年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對象第二、第三產業合計總用電量為47204億Kwh,按照當年征收標準1.5分/Kwh,2015年合計應該征收到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為708億元,但實際上根據國家財政部公布的2015年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決算表顯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決算數為514.87億元。當然,這部分的差額不排除還有自備電廠之外的因素,但大部分的拖欠皆來自于自備電廠。
根據一份最近數據顯示,目前國內自備電廠裝機約為12592萬千瓦,每年發電量6084億千瓦時,按照1.9分/Kwh的征收標準,這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為115.6億元。即使是打折之后的基金數額對于可再生能源拖欠的補貼也是一筆“巨款”。
另外,根據知情人透露,2016年某自備電廠的年利用小時數高達7000小時,而根據中電聯統計數據,2015年全國6000千瓦及以上電廠發電設備平均年利用小時數為3969小時。由于自備電廠效益較好,正有越來越多的電廠開始轉向自備電廠模式,這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可謂是雪上加霜。
實際上,自備電廠需要繳納的政府性基金不僅限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諸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及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需要自備電廠繳納的政府性基金也拖欠嚴重。
監管背后:利益錯雜導致征收困難
實際上,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一條曾明確過“未經批準,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截留、擠占、挪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單位及責任人,由財政、價格、能源、審計等相關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在2016年11月24日由國家發改委、工信部以及國家能源局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完善用電政策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有關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出要加強自備電廠管理,“鼓勵有色金屬行業存量自備電廠并網運行。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節能和環保排放標準,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按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合理繳納備用費,履行相應的電力調峰義務”。
日前在財政部官網公開的2016政協委員提案答復摘要關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提案的答復中也表示,“為加強征收監管,近年來,我們已多次印發文件,完善制度:一是要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確?;饝毡M收,及時入庫。二是要求各地取消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政策,先后印發了《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關于整頓規范電價秩序的通知》,堅決制止各地自行出臺優惠電價措施。財稅[2016]4號文件進一步要求加強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客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等基金征收管理”。
盡管從各方面,包括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以及國家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多次發文要求各自備電廠嚴格按照規定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但目前從實際來看,征收情況不容樂觀。此前據媒體報道,截至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達到550億元,今年預計將突破600億元。
據某權威機構人士透露,目前僅自備電廠拖欠的這部分電價附加累計已超過500億元。同時,自備電廠本身的存量較大,在地方政府的默認之下規模迅速擴大,但卻基本不繳納政府性基金。如果該部分電價附加按時足額征收,那么也將極大的利好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電力處曾在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上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年以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從0.001元/千瓦時提高至目前的0.019元/千瓦時。然而,當前實體經濟形勢不容樂觀,在國際經濟下行,國內產能過剩的情況下,工商企業降電價呼聲較高,中央也提出要降低企業成本的要求,因此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與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形成矛盾。
由此,鑒于目前再次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難度較大,那么對于拖欠的這部分電價附加實施嚴格的監管懲罰機制或才是根本性的解決辦法。據光伏們了解,實際上,目前財政部也正考慮嚴格催繳自備電廠拖欠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除此之外,財政部在上述2016年政協委員提案回復中也提出了“考慮到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面臨較大缺口,應盡快建立電價附加補貼資金與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相匹配的聯動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相應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并適時下調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標準。下一步,在繼續落實好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我們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無論如何,可再生能源發展必將是趨勢之一,與其圍堵不如合理疏導,企業投入技術研發降低度電成本,但政策層面也需要制定相關的監管及懲罰機制,才能共同促進行業合理健康發展。實際上,逐漸取消度電補貼也確實是可再生能源發展一個可以預見的未來,但在此之前,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也需要國家以政府以及企業層面共同努力解決。
附錄:
2011年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2011年1月29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財綜〔2011〕115號印發。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就是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主要來源。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的擴大以及電價附加的征收困難,這部分的補貼缺口問題也逐步擴大。
同時,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的缺口與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規模迅速發展的矛盾也在日益凸顯,12月26日,關于2017年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調整的通知正式落地,其中,光伏電站的標桿上網電價從2016年的0.98,0.88,0.8元/千瓦時下調至0.85,0.75,0.65元/千瓦時,不僅如此,2017年光伏電站項目還將全面施行競爭性配置,而上網電價將是競爭性配置的主要標準之一。從光伏電站項目指標規模減少到電價的大幅下調,與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的缺口關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