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適用范圍及工作分工
1、本工作流程適用于在天津地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光伏電站項目。
2、天津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對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3、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電網意見函或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是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備案的 支持性文件之一。
02并網服務流程
一)并網申請及接入電網意見函出具
1、市級或區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光伏發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申請受理服務,業 主向電網企業提出開展電力并網接入工作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支持性文件和資料,填寫申請 表(詳見附件)。其中以 35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或裝機容量在 6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電站 項目向市級電網企業申請;規模小于 6 兆瓦的光伏電站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以自然人名義申請的項目向當地區(縣)級電網企業提出申請。(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自 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項目業主完成接入系統設計報告并提交給電網企業后,電網企業 原則上應在 60 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入系統評審意見,或對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
通過評審的項目業主需書面向電網企業提出接入電網申請,電網企業在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 接入電網意見函。
3、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負責為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 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 30 個工作日(單點并網項目 20 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 以 380 伏和220 伏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不再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 雙方認可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等同于接入電網意見函。
二)項目備案
4、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在取得備案的全部支持性文件后,應向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提 出備案申請。其中,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改委實行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改 委實行備案。備案申請的具體事項詳見《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津發改能源[2014]344 號)。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在 2 個工作日 內完成備案。
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建設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經項目業主確認后,電網企業按月 集中向市發改委進行項目報備。
三)并網工程建設
5.光伏電站項目業主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電網企業負責投 資建設場址外電力送出工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 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6.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項目完成備案后,項目業主與電網企業銜接落實電力并網工程建 設。項目業主協助電網企業開展送出工程可研設計,共同推動送出工程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四)驗收與并網
7.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電網企業組織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 竣工驗收,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后,組織并網啟動會,及時安排并網 運行。
8.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在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合同和協議簽署完畢后, 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出具并網驗收意見,并網調試通過后轉入并網運行。
03其它
1、光伏發電項目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滿足國家和 行業相關標準。為滿足公共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后應接受并服從 電網企業的調度管理。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電價標準全額保障性收購光伏發電 項目上網電量。
2.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項目備案、接入系統方案制訂、 接入系統工程設計審查、電能表安裝、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補助電量計 量和補助資金結算服務中,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3.電網企業為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補助電量計量 和補助資金結算服務。電網企業在收到財政部撥付補助資金后,根據項目補助電量和國家規 定的電價補貼標準,按照電費結算周期支付項目業主。分布式光伏發電不收取系統備用費;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用電量不收取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
1、本工作流程適用于在天津地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光伏電站項目。
2、天津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對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3、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電網意見函或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是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備案的 支持性文件之一。
02并網服務流程
一)并網申請及接入電網意見函出具
1、市級或區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光伏發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申請受理服務,業 主向電網企業提出開展電力并網接入工作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支持性文件和資料,填寫申請 表(詳見附件)。其中以 35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或裝機容量在 6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電站 項目向市級電網企業申請;規模小于 6 兆瓦的光伏電站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以自然人名義申請的項目向當地區(縣)級電網企業提出申請。(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自 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項目業主完成接入系統設計報告并提交給電網企業后,電網企業 原則上應在 60 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入系統評審意見,或對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
通過評審的項目業主需書面向電網企業提出接入電網申請,電網企業在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 接入電網意見函。
3、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負責為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 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 30 個工作日(單點并網項目 20 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 以 380 伏和220 伏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不再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 雙方認可的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等同于接入電網意見函。
二)項目備案
4、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在取得備案的全部支持性文件后,應向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提 出備案申請。其中,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改委實行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改 委實行備案。備案申請的具體事項詳見《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津發改能源[2014]344 號)。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在 2 個工作日 內完成備案。
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建設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經項目業主確認后,電網企業按月 集中向市發改委進行項目報備。
三)并網工程建設
5.光伏電站項目業主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電網企業負責投 資建設場址外電力送出工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 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6.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項目完成備案后,項目業主與電網企業銜接落實電力并網工程建 設。項目業主協助電網企業開展送出工程可研設計,共同推動送出工程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四)驗收與并網
7.對于光伏電站項目,電網企業組織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 竣工驗收,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后,組織并網啟動會,及時安排并網 運行。
8.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在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合同和協議簽署完畢后, 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出具并網驗收意見,并網調試通過后轉入并網運行。
03其它
1、光伏發電項目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滿足國家和 行業相關標準。為滿足公共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后應接受并服從 電網企業的調度管理。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電價標準全額保障性收購光伏發電 項目上網電量。
2.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項目備案、接入系統方案制訂、 接入系統工程設計審查、電能表安裝、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補助電量計 量和補助資金結算服務中,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3.電網企業為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補助電量計量 和補助資金結算服務。電網企業在收到財政部撥付補助資金后,根據項目補助電量和國家規 定的電價補貼標準,按照電費結算周期支付項目業主。分布式光伏發電不收取系統備用費;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用電量不收取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