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處了解,其代理的股民訴海潤光伏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由于本案第一批索賠案件,早在2016年3月份就與海潤光伏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楊懷進達成了訴訟和解,2016年9月份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又就未和解的案件下達了一審勝訴判決,因此,本次開庭的案件勝訴獲賠概率極大。
劉華浩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從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計算二年,也即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7年10月22日,因此,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繼續持有海潤光伏股票或賣出海潤光伏股票,存在虧損的股民,在今年10月22日前仍可繼續參與。
索賠1.4億,九成股民或錯過索賠機會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一、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二、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從事短線交易。
該處罰公告發布后,即遭到數十股民上百萬索賠,且之后不斷有股民加入,索賠金額也不斷增多,根據海潤光伏2016年12月31日發布的公告顯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潤光伏共收到728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 14,535.55 萬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海潤光伏股民人數有12萬之多,但目前起訴人數不足總人數的千分之七。劉華浩律師表示:雖然本案距離訴訟時效尚有將近11個月,但根據從以往類似案件,如佛山照明、三峽新材、紫鑫藥業等股民索賠案件的情況來看,如股民再不轉變索賠維權觀念,積極參與索賠,本案預計仍將有超過9成以上的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會錯過索賠機會。
近年來證券民事索賠領域好消息不斷,但總體參與索賠的人數比例仍然較低,比如2013年的佛山照明股民索賠案件索賠人數是近年來最多的,達到2700多人,但也不到佛山照明股民總人數的2%。
部分投資者賬戶盈利,不影響其索賠
劉華浩律師表示:部分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未參與索賠,可能與投資者賬戶未出現虧損有關,本案中可能大部分符合索賠條件且賬戶盈利的投資者未參與索賠。
據了解,本案由于案件情況特殊,部分投資者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3月5日之后,海潤光伏股價上行期間內賣出股票的投資者,可能不但不會虧損,反而存在豐厚的盈利,依據法律規定,該部分為虧損的投資者依然可以索賠投資差額損失。
劉華浩律師解釋到,由于海潤光伏在其違法行為期間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海潤光伏的誤導性陳述證券索賠的損失計算僅計算至2015年的3月5日,2015年3月5日之后股價的漲跌與本次索賠沒有任何關系。比如,一個投資者可能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以10元的價格買入20萬股,其一直持有到2015年3月5日以后,并在海潤光伏階段性的高點,即2015年4月14日以14.4元的價格賣出,盡管此時該投資者賬戶盈利88萬元,但仍不影響該投資者按其買入價與7.8元作差價進行索賠,可索賠金額高達44萬元。
劉華浩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從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計算二年,也即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7年10月22日,因此,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繼續持有海潤光伏股票或賣出海潤光伏股票,存在虧損的股民,在今年10月22日前仍可繼續參與。
索賠1.4億,九成股民或錯過索賠機會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一、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二、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從事短線交易。
該處罰公告發布后,即遭到數十股民上百萬索賠,且之后不斷有股民加入,索賠金額也不斷增多,根據海潤光伏2016年12月31日發布的公告顯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潤光伏共收到728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 14,535.55 萬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海潤光伏股民人數有12萬之多,但目前起訴人數不足總人數的千分之七。劉華浩律師表示:雖然本案距離訴訟時效尚有將近11個月,但根據從以往類似案件,如佛山照明、三峽新材、紫鑫藥業等股民索賠案件的情況來看,如股民再不轉變索賠維權觀念,積極參與索賠,本案預計仍將有超過9成以上的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會錯過索賠機會。
近年來證券民事索賠領域好消息不斷,但總體參與索賠的人數比例仍然較低,比如2013年的佛山照明股民索賠案件索賠人數是近年來最多的,達到2700多人,但也不到佛山照明股民總人數的2%。
部分投資者賬戶盈利,不影響其索賠
劉華浩律師表示:部分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未參與索賠,可能與投資者賬戶未出現虧損有關,本案中可能大部分符合索賠條件且賬戶盈利的投資者未參與索賠。
據了解,本案由于案件情況特殊,部分投資者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3月5日之后,海潤光伏股價上行期間內賣出股票的投資者,可能不但不會虧損,反而存在豐厚的盈利,依據法律規定,該部分為虧損的投資者依然可以索賠投資差額損失。
劉華浩律師解釋到,由于海潤光伏在其違法行為期間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海潤光伏的誤導性陳述證券索賠的損失計算僅計算至2015年的3月5日,2015年3月5日之后股價的漲跌與本次索賠沒有任何關系。比如,一個投資者可能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以10元的價格買入20萬股,其一直持有到2015年3月5日以后,并在海潤光伏階段性的高點,即2015年4月14日以14.4元的價格賣出,盡管此時該投資者賬戶盈利88萬元,但仍不影響該投資者按其買入價與7.8元作差價進行索賠,可索賠金額高達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