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東發改〔2016〕662號)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2017-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予以財政補助。現就項目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范圍
(一)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且經市供電部門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補助總容量120MW,項目建成并網后按補助申請時間先到先得,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三)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助。
二、補助標準
(一)對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按裝機容量18萬元/兆瓦進行裝機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44萬元, 補助平均分四個財政年度撥付。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工業、農業、交通站場、商業、學校、醫院、社區等非自有住宅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元/千瓦時,補助時間自補助申請批準后的次月起,連續5年進行補助。
(三)對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自然人投資者,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3元/千瓦時,補助時間自補助申請批準后的次月起,連續5年進行補助。
(四)當年申請資金補助的項目經批準后,項目補助資金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并將于次年撥付有關企業和自然人,按財政年度連續5年撥付。對2017年之前并網驗收的項目按《關于組織申報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資金補助項目的通知》(東發改〔2015〕303號)執行。
三、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企業項目根據省有關規定,在項目建設前須登錄“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系統”向市發展和改革局遞交備案申請及有關資料。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東莞供電局直接登記并集中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
(二)項目審核。項目建設完畢并接入電網后,項目申請單位(或自然人)向市發展和改革局提出補助申請,填寫《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表》(附件1),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附件2)等,由市發展和改革局進行審核(材料清單見附件3)。
(三)申請有效期。項目建成時間按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上并網驗收時間為準,企業和單位項目補助申請自并網之日起半年內有效,申請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個人項目補助申請截止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
四、申報材料
(一)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表(附件1);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附件2);
(三)單位(自然人)項目申報材料清單(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申請資金補助項目的備案手續、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
(二)各鎮街(園區)分布式光伏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提交資金補助申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進行材料初審。
(三)東莞供電局要對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企業資質例如營業執照和電力施工資質等進行審核,對項目進行并網驗收,并對項目裝機規模、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復核。
(三)市財政局要做好預算安排,將補助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自然人)。
(四)申報單位(自然人)要堅持誠信申報,提供真實、齊全的申報資料。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依法責令退回補助資金,同時取消其3年內再次申請的資格,納入誠信體系;對違法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東發改〔2016〕662號)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2017-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予以財政補助。現就項目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范圍
(一)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且經市供電部門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補助總容量120MW,項目建成并網后按補助申請時間先到先得,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三)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助。
二、補助標準
(一)對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按裝機容量18萬元/兆瓦進行裝機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44萬元, 補助平均分四個財政年度撥付。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工業、農業、交通站場、商業、學校、醫院、社區等非自有住宅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元/千瓦時,補助時間自補助申請批準后的次月起,連續5年進行補助。
(三)對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自然人投資者,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3元/千瓦時,補助時間自補助申請批準后的次月起,連續5年進行補助。
(四)當年申請資金補助的項目經批準后,項目補助資金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并將于次年撥付有關企業和自然人,按財政年度連續5年撥付。對2017年之前并網驗收的項目按《關于組織申報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資金補助項目的通知》(東發改〔2015〕303號)執行。
三、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企業項目根據省有關規定,在項目建設前須登錄“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系統”向市發展和改革局遞交備案申請及有關資料。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東莞供電局直接登記并集中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
(二)項目審核。項目建設完畢并接入電網后,項目申請單位(或自然人)向市發展和改革局提出補助申請,填寫《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表》(附件1),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附件2)等,由市發展和改革局進行審核(材料清單見附件3)。
(三)申請有效期。項目建成時間按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上并網驗收時間為準,企業和單位項目補助申請自并網之日起半年內有效,申請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個人項目補助申請截止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
四、申報材料
(一)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報表(附件1);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附件2);
(三)單位(自然人)項目申報材料清單(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申請資金補助項目的備案手續、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
(二)各鎮街(園區)分布式光伏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提交資金補助申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進行材料初審。
(三)東莞供電局要對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企業資質例如營業執照和電力施工資質等進行審核,對項目進行并網驗收,并對項目裝機規模、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復核。
(三)市財政局要做好預算安排,將補助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自然人)。
(四)申報單位(自然人)要堅持誠信申報,提供真實、齊全的申報資料。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依法責令退回補助資金,同時取消其3年內再次申請的資格,納入誠信體系;對違法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