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報送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區能源主管部門在2017年2月15日前將示范項目建設情況報送至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以及水規總院。
通知指出,若示范項目的投資企業,技術路線,技術來源與系統集成企業等重要內容與之前能源局下發通知中已明確的內容不同,須在報告中重點說明。在參與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為了更好的執行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的相關產業與價格政策,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做好銜接,記者專門對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新能源部王霽雪副主任進行了專訪。
記者:在近日能源局發布的《通知》中,指出“在參與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理解這段話的含義?
王霽雪:2015年9月,國家能源局下發通知,明確提出為實現擴大太陽能熱發電產業規模和培育系統集成商兩個核心目標,由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的技術路線和技術集成形式,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進行統籌推薦,為此還針對技術路線和業主提出數量要求。經過多方協調后又于2016年9月下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223號),明確“各示范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其參加評審時承諾的技術指標要求”,并“對各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技術路線和指標進行監測評價”,充分體現了兩次文件在核心目標上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同時,在223號文件內也公示了示范項目的項目名稱、項目投資企業、技術路線、技術來源與系統集成企業,系統轉換效率(企業承諾)5項主要內容。因此如果示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這些在通知中已被明確的內容發生變化,則須在本次報告中進行重點說明。
“在參與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這一表述,從我國太陽能熱發電當前相關政策和對所有當初參評企業的公平性來講,都是合適的。從目前來看,一些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國家支持太陽能光熱發電產業發展的初衷和政策的嚴謹性認識不是很足,如對當初承諾和明確的技術來源與系統集成企業等重要內容進行調整,國家能源局因此提出“不能擅自改變”。
記者:當初在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后,共計109個項目申報;而最后勝出的僅有20個項目。這些項目勝出的依據是什么?是否是因為這些“已明確的內容”?
王霽雪:事實上,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已經對示范項目的申報要求進行了說明,主要包括:資源條件和技術要求、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求、經濟性分析邊界條件、以及對同一技術來源和類型的項目要控制數量。最終入選的項目的確是在綜合考慮各項要求后,經過專家嚴格按照客觀標準評審出來的。鑒于目前太陽能熱發電尚未形成完整的技術和裝備制造體系,為減少重復建設和浪費,保障我國目前已經存在較大缺口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效率,對同一技術來源和類型的項目進行了數量控制,比如要求,同一項目業主在一個省(區、市)的項目超過1個時,應為不同的技術路線;一個企業可以在不同的?。▍^、市)申報項目,但總數量不超過3個,同一技術路線和技術來源的不超過2個。最終示范項目名單中塔式、槽式和菲涅爾三大類技術路線和傳熱介質等比例分配,也是各項目按照公示的評審條件推薦的。
首批示范項目中共涉及塔式、槽式和菲涅爾三大技術路線。其中塔式電站項目9個,采用熔鹽工質的項目占7個,水工質的項目2個;槽式電站項目7個,5個采用的導熱油傳熱熔鹽儲熱技術,2個采用熔鹽傳熱儲熱技術;菲涅爾項目4個,1個采用熔鹽傳儲熱技術,1個采用導熱油作傳熱工質,2個采用水工質固態混凝土儲熱技術。
記者:業內有評論指出,如果發生已經確認內容的變更,則會導致不公平。那在本次進展情況的報送材料中,如有進行“重點說明”及“擅自改變”的內容,結果會是如何呢?
王霽雪:應該說,之前的兩個問題應該已經進行了部分回答。根據政策文件的要求,示范項目還需要開展驗收和監測評價等工作,大家要認識到示范項目不僅僅是企業的示范項目,更是國家和產業的示范項目,需要通過驗收和監測評價結論來推動我國太陽能光熱發電產業的發展和逐步成熟,因此如果企業擅自調整了主要內容,一方面在技術調整程序上會遇到較多的政策困難,另一方面在既有政策的落實上也可能造成因較長時間的溝通交流而影響企業的收益。而且,如果入選企業在競爭評優時的客觀得分點上進行調整,也確實對未入選企業是不公平的。
記者:目前在項目實施前期階段,涉及EPC、關鍵設備等招標,招標工作應該如何遵循“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的要求”?
王霽雪:這個問題不適合籠統的回答。我們說重要內容不允許擅自變更并不是說所有的技術內容都不允許變更,比如在現有的技術路線上提升了技術指標等就是沒問題的。因此像EPC承包商和汽輪機、發電機等關鍵設備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招標,參考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組織中對于設備、設計、施工等分別招標,是可行的。
記者:那您如何評價這次《通知》的發布?
王霽雪:國家能源局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的目標是擴大光熱發電產業規模和打造系統集成能力,223號文件發布后各示范項目普遍積極的開展了各項工作,應該說也取得了較好的成果。但一方面各企業普遍在項目積極推進時對政策目標有些忽視,甚至對文件中要求進行報送進展的要求也未能完整的落實;另一方面也有未入選企業在不同場合反映了有關現狀。因此我們認為國家能源局在今年第一時間提出企業報送建設情況是非常及時的,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于提醒各有關企業要嚴格落實此前兩個文件,讓示范項目真正發揮產業助推器的作用,而不僅僅是企業的投資行為。謝謝!
通知指出,若示范項目的投資企業,技術路線,技術來源與系統集成企業等重要內容與之前能源局下發通知中已明確的內容不同,須在報告中重點說明。在參與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為了更好的執行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的相關產業與價格政策,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做好銜接,記者專門對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新能源部王霽雪副主任進行了專訪。
記者:在近日能源局發布的《通知》中,指出“在參與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理解這段話的含義?
王霽雪:2015年9月,國家能源局下發通知,明確提出為實現擴大太陽能熱發電產業規模和培育系統集成商兩個核心目標,由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的技術路線和技術集成形式,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進行統籌推薦,為此還針對技術路線和業主提出數量要求。經過多方協調后又于2016年9月下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223號),明確“各示范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其參加評審時承諾的技術指標要求”,并“對各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技術路線和指標進行監測評價”,充分體現了兩次文件在核心目標上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同時,在223號文件內也公示了示范項目的項目名稱、項目投資企業、技術路線、技術來源與系統集成企業,系統轉換效率(企業承諾)5項主要內容。因此如果示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這些在通知中已被明確的內容發生變化,則須在本次報告中進行重點說明。
“在參與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這一表述,從我國太陽能熱發電當前相關政策和對所有當初參評企業的公平性來講,都是合適的。從目前來看,一些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國家支持太陽能光熱發電產業發展的初衷和政策的嚴謹性認識不是很足,如對當初承諾和明確的技術來源與系統集成企業等重要內容進行調整,國家能源局因此提出“不能擅自改變”。
記者:當初在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后,共計109個項目申報;而最后勝出的僅有20個項目。這些項目勝出的依據是什么?是否是因為這些“已明確的內容”?
王霽雪:事實上,國家能源局《關于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已經對示范項目的申報要求進行了說明,主要包括:資源條件和技術要求、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求、經濟性分析邊界條件、以及對同一技術來源和類型的項目要控制數量。最終入選的項目的確是在綜合考慮各項要求后,經過專家嚴格按照客觀標準評審出來的。鑒于目前太陽能熱發電尚未形成完整的技術和裝備制造體系,為減少重復建設和浪費,保障我國目前已經存在較大缺口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效率,對同一技術來源和類型的項目進行了數量控制,比如要求,同一項目業主在一個省(區、市)的項目超過1個時,應為不同的技術路線;一個企業可以在不同的?。▍^、市)申報項目,但總數量不超過3個,同一技術路線和技術來源的不超過2個。最終示范項目名單中塔式、槽式和菲涅爾三大類技術路線和傳熱介質等比例分配,也是各項目按照公示的評審條件推薦的。
首批示范項目中共涉及塔式、槽式和菲涅爾三大技術路線。其中塔式電站項目9個,采用熔鹽工質的項目占7個,水工質的項目2個;槽式電站項目7個,5個采用的導熱油傳熱熔鹽儲熱技術,2個采用熔鹽傳熱儲熱技術;菲涅爾項目4個,1個采用熔鹽傳儲熱技術,1個采用導熱油作傳熱工質,2個采用水工質固態混凝土儲熱技術。
記者:業內有評論指出,如果發生已經確認內容的變更,則會導致不公平。那在本次進展情況的報送材料中,如有進行“重點說明”及“擅自改變”的內容,結果會是如何呢?
王霽雪:應該說,之前的兩個問題應該已經進行了部分回答。根據政策文件的要求,示范項目還需要開展驗收和監測評價等工作,大家要認識到示范項目不僅僅是企業的示范項目,更是國家和產業的示范項目,需要通過驗收和監測評價結論來推動我國太陽能光熱發電產業的發展和逐步成熟,因此如果企業擅自調整了主要內容,一方面在技術調整程序上會遇到較多的政策困難,另一方面在既有政策的落實上也可能造成因較長時間的溝通交流而影響企業的收益。而且,如果入選企業在競爭評優時的客觀得分點上進行調整,也確實對未入選企業是不公平的。
記者:目前在項目實施前期階段,涉及EPC、關鍵設備等招標,招標工作應該如何遵循“示范項目競爭比選時已明確的投資企業與關鍵技術設備集成商的合作關系不能擅自改變的要求”?
王霽雪:這個問題不適合籠統的回答。我們說重要內容不允許擅自變更并不是說所有的技術內容都不允許變更,比如在現有的技術路線上提升了技術指標等就是沒問題的。因此像EPC承包商和汽輪機、發電機等關鍵設備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招標,參考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組織中對于設備、設計、施工等分別招標,是可行的。
記者:那您如何評價這次《通知》的發布?
王霽雪:國家能源局組織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的目標是擴大光熱發電產業規模和打造系統集成能力,223號文件發布后各示范項目普遍積極的開展了各項工作,應該說也取得了較好的成果。但一方面各企業普遍在項目積極推進時對政策目標有些忽視,甚至對文件中要求進行報送進展的要求也未能完整的落實;另一方面也有未入選企業在不同場合反映了有關現狀。因此我們認為國家能源局在今年第一時間提出企業報送建設情況是非常及時的,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于提醒各有關企業要嚴格落實此前兩個文件,讓示范項目真正發揮產業助推器的作用,而不僅僅是企業的投資行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