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光伏行業呈現出了“井噴式”發展,也迎來了“玩法”的巨變,光伏電站并購交易仍存在一定的“窗口期”,業內投資人隨即創新光伏電站投資交易商業模式。我們認為,商業模式的創新仍需要遵循“合規”底線;合規的基礎上才能控制有效管控項目法律風險。今天,黎小露律師為您詳細解析地面光伏電站收購要點。
一、項目獲取上網電價及補貼的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電費來源由光伏標桿上網電價及或有地方政府補貼(以下簡稱“地方補貼”)組成。光伏標桿上網電價由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以下簡稱“國家補貼”)兩部分構成。就地面光伏電站而言,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項目并網發電為前提,而要獲得國家補貼及地方補貼,還需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
根據現行光伏項目法規政策,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地面光伏項目實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對未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的項目不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由此國家補貼的獲得,需要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而現行地方光伏政策一般將獲得國家補貼作為獲得地方補貼的前提。
是否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一般體現在各省的光伏項目建設方案/計劃等文件中,該等文件一般對項目建設進度有要求,對達不到時間進度要求的,將取消建設規模指標。如湖北省2015年因實施進度達不到要求而取消了6家企業168MW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四川省能源局關于2016年光伏建設規模指標配置實施方案要求項目年內開工,否則取消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因此,對于已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的項目,重點關注是否按照相關進度要求予以建設。
(二)是否實施競爭方式配置指標
國家發改委及國家能源局于2016年出臺了關于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及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意見,鼓勵采用競爭方式配置項目,并將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此外,對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并推動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明顯下降的地區,將直接按一定比例擴大當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
競爭方式配置指標,是以上網電價、投資能力、技術先進性、開展進度等作為競爭因素進行評分,并通過分數高低確定建設規模指標分配的指標分配方式。截至目前,貴州省、寧夏自治區、浙江省等全國17省(自治區)已出臺了相關競爭方式配置光伏項目指標的方案/要求,并把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目的在于推動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下降。由此,尚未納入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且采取競爭方式配置指標的項目,將面臨上網電價不確定的風險。對此,一般建議在交易文件中約定最低電價要求,達不到約定要求則要求賠償或回購。
(三)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度電補貼條件
各省光伏項目補貼政策有所不同,大致可分為時間限制、注冊地限制以及采用光伏組件生產地限制等。
如河北省明確的一般地面光伏電站電價補貼為2015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1元,自投產之日起執行3年。浙江省對于符合浙江省政策規定,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再給予0.10元/千瓦時的省級補貼,暫未涉補貼期限。安徽省合肥市對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本市新建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組件產品技術及電站質量符合要求的,根據并網時間給予一定期限的補貼。浙江省湖州市對在湖州市區注冊的光伏發電企業在市域內新建的,且嚴格按照浙江省相關規定備案、納入年度指導規模范圍、通過并網驗收、取得竣工驗收條件等條件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按其實際發電量再給予項目主營企業0.18元/千瓦時的補貼,該政策試行至2016年底。
據此,就地面光伏電站收購,了解項目所在地是否出臺相應的補貼政策,關注補貼政策的實施期限,其補貼的適用條件及補貼的期限,為后續的交易對價做基礎。
二、項目用地合法合規性
光伏項目用地屬于光伏項目法律風險高發區。前有河南蘭考200MWp農光互補光伏電站因違法占用河道被水利行政管理部門叫停,后有福建最大的農光互補光伏項目因非法占用土地被責令拆除建筑并處以行政罰款等多起光伏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案例見報,違法成本相對較高。我國土地政策交錯復雜,按權屬分為國用有地和集體用地;按類型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農用地下又設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多種二級分類;實踐中還存在國土部門登記用地類型與林業部門登記用地類型不一致等情況。我們認為以下幾點需要重點把握:
(一)項目選址是否位于禁入區域
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相關法規政策,光伏項目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草原,禁止占用林資發〔2015〕153號中規定的部分林地等土地區域。違反該等禁入規定,光伏項目可能遭受顛覆性法律風險,因此光伏項目選址應當避免該等禁入區域。
(二)項目用地權屬是否存在爭議、流轉程序是否合規
了解項目用地為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不同所有權用地的獲取方式不同,如集體所有土地須經集體經濟組織的表決程序,以保證項目用地程序合法合規。確認項目用地產權主體是否清晰、項目用地是否存在糾紛,避免項目用地合同風險。
(三)項目用地是否依法取得政府部門審批
一般而言,光伏項目用地涉及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建設用地批準,城鄉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用地規劃許可。特殊情況下,可能涉及城鄉規劃部門的規劃調整審批、林業部門的林地占用審核、草原行政管理部門的草地占用審核、水利行政管理部門的河道/水域占用審核等其他審批要求。違反該等規定可能面臨項目叫停、行政罰款,嚴重者承擔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因此,了解項目用地的類型,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至關重要。
(四)項目用地涉及哪些稅費
光伏項目用地涉及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的,可能涉及耕地占用稅繳納;項目用地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可能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占用草原,涉及草原植被恢復費;占用林地,涉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就該等稅費用,征收與否、征收標準等,各地方政策及實踐操作有所不同。因光伏項目一般占地面積較大,一旦涉及該等稅費用征收,可能給項目造成巨大成本。因此了解項目用地類型、用地范圍,對于該等或有風險在交易協議中予以安排。
三、項目融資及擔保
除傳統的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外,融資租賃、信托融資等已成為光伏領域內較為成熟的融資手段。與傳統銀行貸款融資相比,光伏項目融資租賃、信托融資的成本相對較高。從光伏電站收購角度,該等融資相關協議往往對收購兼并行為約定了限制性條件。就該等融資協議,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限制性條款及擔保方式
融資協議中往往約定了融資方收購兼并行為應當提前取得投資方的書面同意,否則投資方有權要求融資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提前解除協議。此外,融資協議一般約定的擔保方式包括公司股權質押、項目收費權質押、固定資產抵押、股東保證擔保等。就該等事項,融資方應當提前與投資方進行溝通確認同意與否;如投資方同意,交易各方還需與投資方就股權質押解除、保證擔保置換等方面協商一致。
(二)是否涉及提前解除協議條款
提前解除協議條款往往約定提前解除協議條件下的租金及利息償還方式。如投資方不同意該等收購兼并行為,要求提前解除協議;或收購方基于成本因素考慮提前終止融資協議以置換成低成本融資方式,可根據該等條款觸發時所產生的成本對交易行為作出相應安排。
(三)名義交易對手和實際交易對手的風險控制資源分配
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光伏電站“股權限轉”政策的限制,光伏電站在并網發電前不得轉讓股權;因此,對于金融機構來講,并購光伏電站往往存在名義交易對手(如光伏電站)和實際交易對手(如電站收購方、墊資建設的EPC方等)。合理分配風險控制資源,是該等交易能夠順利進行的關鍵性因素。
四、建設相關重大合同
合同是光伏項目成本的重要體現。就光伏項目而言,與地方政府簽署的相關合作協議、EPC總承包合同、各類施工合同、組件采購合同應予重點關注。除通常的合同權利義務、定價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外,以下方面應予以重點關注:
(一)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協議
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光伏項目公司與之簽署光伏項目的投資合同協議,就光伏項目公司的投資額度、實繳資本、建設進度予以約定,并約定了數額較大的保證金及較為嚴苛的違約責任。因此,就光伏項目履約是否符合該等投資合作協議要求應予以關注。
(二)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經過招標程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屬于《招標投標法》項下應當采取招標程序的范圍。如該等合同未經招標程序,則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被認定無效。如該等未經招標程序的合同進入司法程序,很可能打開“固定總價”結算模式,屆時可能導致成本大為提高。
光伏項目工程缺陷問題較為常見。因此,就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質量保證條款,質量保證期限及質量保證金額度亦應當重點關注。
(三)組件采購合同
光伏項目組件價款將近占光伏項目工程造價的90%,而光伏組件質量情況對光伏電站發電量的影響重大,因此組件采購合同中的質量保證條款、組件功率衰減保證條款應予重點關注。另外,該等組件采購合同往往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36條,就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而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該等組件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應當予以關注。
一、項目獲取上網電價及補貼的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電費來源由光伏標桿上網電價及或有地方政府補貼(以下簡稱“地方補貼”)組成。光伏標桿上網電價由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以下簡稱“國家補貼”)兩部分構成。就地面光伏電站而言,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項目并網發電為前提,而要獲得國家補貼及地方補貼,還需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
根據現行光伏項目法規政策,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地面光伏項目實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對未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的項目不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由此國家補貼的獲得,需要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而現行地方光伏政策一般將獲得國家補貼作為獲得地方補貼的前提。
是否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一般體現在各省的光伏項目建設方案/計劃等文件中,該等文件一般對項目建設進度有要求,對達不到時間進度要求的,將取消建設規模指標。如湖北省2015年因實施進度達不到要求而取消了6家企業168MW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四川省能源局關于2016年光伏建設規模指標配置實施方案要求項目年內開工,否則取消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因此,對于已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的項目,重點關注是否按照相關進度要求予以建設。
(二)是否實施競爭方式配置指標
國家發改委及國家能源局于2016年出臺了關于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及實施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意見,鼓勵采用競爭方式配置項目,并將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此外,對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并推動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明顯下降的地區,將直接按一定比例擴大當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
競爭方式配置指標,是以上網電價、投資能力、技術先進性、開展進度等作為競爭因素進行評分,并通過分數高低確定建設規模指標分配的指標分配方式。截至目前,貴州省、寧夏自治區、浙江省等全國17省(自治區)已出臺了相關競爭方式配置光伏項目指標的方案/要求,并把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目的在于推動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下降。由此,尚未納入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且采取競爭方式配置指標的項目,將面臨上網電價不確定的風險。對此,一般建議在交易文件中約定最低電價要求,達不到約定要求則要求賠償或回購。
(三)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度電補貼條件
各省光伏項目補貼政策有所不同,大致可分為時間限制、注冊地限制以及采用光伏組件生產地限制等。
如河北省明確的一般地面光伏電站電價補貼為2015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1元,自投產之日起執行3年。浙江省對于符合浙江省政策規定,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再給予0.10元/千瓦時的省級補貼,暫未涉補貼期限。安徽省合肥市對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本市新建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組件產品技術及電站質量符合要求的,根據并網時間給予一定期限的補貼。浙江省湖州市對在湖州市區注冊的光伏發電企業在市域內新建的,且嚴格按照浙江省相關規定備案、納入年度指導規模范圍、通過并網驗收、取得竣工驗收條件等條件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按其實際發電量再給予項目主營企業0.18元/千瓦時的補貼,該政策試行至2016年底。
據此,就地面光伏電站收購,了解項目所在地是否出臺相應的補貼政策,關注補貼政策的實施期限,其補貼的適用條件及補貼的期限,為后續的交易對價做基礎。
二、項目用地合法合規性
光伏項目用地屬于光伏項目法律風險高發區。前有河南蘭考200MWp農光互補光伏電站因違法占用河道被水利行政管理部門叫停,后有福建最大的農光互補光伏項目因非法占用土地被責令拆除建筑并處以行政罰款等多起光伏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案例見報,違法成本相對較高。我國土地政策交錯復雜,按權屬分為國用有地和集體用地;按類型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農用地下又設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多種二級分類;實踐中還存在國土部門登記用地類型與林業部門登記用地類型不一致等情況。我們認為以下幾點需要重點把握:
(一)項目選址是否位于禁入區域
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相關法規政策,光伏項目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草原,禁止占用林資發〔2015〕153號中規定的部分林地等土地區域。違反該等禁入規定,光伏項目可能遭受顛覆性法律風險,因此光伏項目選址應當避免該等禁入區域。
(二)項目用地權屬是否存在爭議、流轉程序是否合規
了解項目用地為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不同所有權用地的獲取方式不同,如集體所有土地須經集體經濟組織的表決程序,以保證項目用地程序合法合規。確認項目用地產權主體是否清晰、項目用地是否存在糾紛,避免項目用地合同風險。
(三)項目用地是否依法取得政府部門審批
一般而言,光伏項目用地涉及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建設用地批準,城鄉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用地規劃許可。特殊情況下,可能涉及城鄉規劃部門的規劃調整審批、林業部門的林地占用審核、草原行政管理部門的草地占用審核、水利行政管理部門的河道/水域占用審核等其他審批要求。違反該等規定可能面臨項目叫停、行政罰款,嚴重者承擔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因此,了解項目用地的類型,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至關重要。
(四)項目用地涉及哪些稅費
光伏項目用地涉及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的,可能涉及耕地占用稅繳納;項目用地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可能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占用草原,涉及草原植被恢復費;占用林地,涉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就該等稅費用,征收與否、征收標準等,各地方政策及實踐操作有所不同。因光伏項目一般占地面積較大,一旦涉及該等稅費用征收,可能給項目造成巨大成本。因此了解項目用地類型、用地范圍,對于該等或有風險在交易協議中予以安排。
三、項目融資及擔保
除傳統的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外,融資租賃、信托融資等已成為光伏領域內較為成熟的融資手段。與傳統銀行貸款融資相比,光伏項目融資租賃、信托融資的成本相對較高。從光伏電站收購角度,該等融資相關協議往往對收購兼并行為約定了限制性條件。就該等融資協議,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限制性條款及擔保方式
融資協議中往往約定了融資方收購兼并行為應當提前取得投資方的書面同意,否則投資方有權要求融資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提前解除協議。此外,融資協議一般約定的擔保方式包括公司股權質押、項目收費權質押、固定資產抵押、股東保證擔保等。就該等事項,融資方應當提前與投資方進行溝通確認同意與否;如投資方同意,交易各方還需與投資方就股權質押解除、保證擔保置換等方面協商一致。
(二)是否涉及提前解除協議條款
提前解除協議條款往往約定提前解除協議條件下的租金及利息償還方式。如投資方不同意該等收購兼并行為,要求提前解除協議;或收購方基于成本因素考慮提前終止融資協議以置換成低成本融資方式,可根據該等條款觸發時所產生的成本對交易行為作出相應安排。
(三)名義交易對手和實際交易對手的風險控制資源分配
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光伏電站“股權限轉”政策的限制,光伏電站在并網發電前不得轉讓股權;因此,對于金融機構來講,并購光伏電站往往存在名義交易對手(如光伏電站)和實際交易對手(如電站收購方、墊資建設的EPC方等)。合理分配風險控制資源,是該等交易能夠順利進行的關鍵性因素。
四、建設相關重大合同
合同是光伏項目成本的重要體現。就光伏項目而言,與地方政府簽署的相關合作協議、EPC總承包合同、各類施工合同、組件采購合同應予重點關注。除通常的合同權利義務、定價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外,以下方面應予以重點關注:
(一)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協議
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光伏項目公司與之簽署光伏項目的投資合同協議,就光伏項目公司的投資額度、實繳資本、建設進度予以約定,并約定了數額較大的保證金及較為嚴苛的違約責任。因此,就光伏項目履約是否符合該等投資合作協議要求應予以關注。
(二)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經過招標程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屬于《招標投標法》項下應當采取招標程序的范圍。如該等合同未經招標程序,則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被認定無效。如該等未經招標程序的合同進入司法程序,很可能打開“固定總價”結算模式,屆時可能導致成本大為提高。
光伏項目工程缺陷問題較為常見。因此,就EPC總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質量保證條款,質量保證期限及質量保證金額度亦應當重點關注。
(三)組件采購合同
光伏項目組件價款將近占光伏項目工程造價的90%,而光伏組件質量情況對光伏電站發電量的影響重大,因此組件采購合同中的質量保證條款、組件功率衰減保證條款應予重點關注。另外,該等組件采購合同往往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36條,就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而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該等組件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應當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