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車企齊聚一堂,集體向中汽協“告狀”,要求解決新能源汽車“3萬公里”一刀切政策。3月27日,傳言中的消息正式落地。車企們在中汽協的“申訴”沒有得到任何結果。一份標有“加急”字樣的文件在大小汽車媒體上陸續發布出來。這份文件,正是由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等四部委于3月20日聯合會簽的《關于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
解讀:《通知》中的三個重點
首先,3月20日簽署的這份《通知》實際是2016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的補充和延續。在去年年底出臺的政策中,相關主管部門對新能源車企財政補貼發放方式做出了修改:規定新能源車企補貼由之前的先預撥再清算改為先清算再撥付。而3月20日的《通知》,則是對相關企業申請補貼時,所需提供的具體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做出了明確規定。《通知》要求:申請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企業需提交提2016年度(如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信息。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并抄送同級其他部門,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消算。
其次,《通知》中延續了去年年底出臺政策的表述,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也就是說,生產企業如果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運營類用車企業,則需要等車輛累積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之后,才能夠申請補貼。
最后,《通知》還規定:“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限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這就意味著,最新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影響范圍并不僅僅是2017年之后售出的車輛,還會波及大部分2016年生產企業向運營類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
分析:新政沖擊的三個對象
首先毋容置疑的是,受到新政影響最大的莫過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因為在得到補貼之前,企業需要對未得到的補貼部分進行墊付,這必然在短期時間內影響到很多車企的資金周轉。
其次,新政也會沖擊出租車運營企業。之前有消息稱,北京市出租車將逐步淘汰現有應用的燃油車輛,在一定期限內將全部出租車更換成新能源汽車。在“汽車科技”公眾號內回復“北京出租車”,可以看到我們當時針對這一事件做出的評論。雖然說當時一刀切的政策已然被否,但是運營車輛新能源化的歷史進程是不可逆的。新政出臺,如果一旦新能源車企為了解決資金周轉問題,將一部分補貼延遲的壓力轉嫁給買方,必然會對出租車運營企業更換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造成負面影響。
最后,同理,新政還會對目前正冉冉興起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造成波及。因為很明顯,分時租賃汽車也是屬于運營車輛,必然也會受到3萬公里累積里程的約束,
總結:新政利弊參半 但已是最好解決辦法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新政有利的一面:不能否認的是,“3萬公里政策”的確會對騙補企業造成打擊。根據此前有關部門對于新能源汽車騙補現象的調查顯示,有汽車企業把新能源汽車賣給有關聯的租賃公司,一賣一買輕松獲得補貼,但車輛并沒有實際投入運營。而新政的實施,一定能夠從根本上遏制這樣的騙補行為。
而這樣一刀切的政策,也有它不利的一面。比如說,幾乎所有的新能源企業都會受到政策影響,而那些真正做事的企業也會受到騙補企業的牽連, 由于新政的緣故,導致其短期資金負擔加重。
雖然弊端在政策出臺一開始就已顯露出來,但仔細想想,似乎現階段真的沒有更好的辦法能夠解決新能源騙補問題。一個新興市場的發展離不開相應的政策監管,去除各種不良企業,才能為那些踏實做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留出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而在這樣的發展進程中,總有犧牲,且不可避免。
解讀:《通知》中的三個重點
首先,3月20日簽署的這份《通知》實際是2016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的補充和延續。在去年年底出臺的政策中,相關主管部門對新能源車企財政補貼發放方式做出了修改:規定新能源車企補貼由之前的先預撥再清算改為先清算再撥付。而3月20日的《通知》,則是對相關企業申請補貼時,所需提供的具體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做出了明確規定。《通知》要求:申請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企業需提交提2016年度(如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信息。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并抄送同級其他部門,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消算。
其次,《通知》中延續了去年年底出臺政策的表述,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也就是說,生產企業如果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運營類用車企業,則需要等車輛累積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之后,才能夠申請補貼。
最后,《通知》還規定:“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限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這就意味著,最新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影響范圍并不僅僅是2017年之后售出的車輛,還會波及大部分2016年生產企業向運營類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
分析:新政沖擊的三個對象
首先毋容置疑的是,受到新政影響最大的莫過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因為在得到補貼之前,企業需要對未得到的補貼部分進行墊付,這必然在短期時間內影響到很多車企的資金周轉。
其次,新政也會沖擊出租車運營企業。之前有消息稱,北京市出租車將逐步淘汰現有應用的燃油車輛,在一定期限內將全部出租車更換成新能源汽車。在“汽車科技”公眾號內回復“北京出租車”,可以看到我們當時針對這一事件做出的評論。雖然說當時一刀切的政策已然被否,但是運營車輛新能源化的歷史進程是不可逆的。新政出臺,如果一旦新能源車企為了解決資金周轉問題,將一部分補貼延遲的壓力轉嫁給買方,必然會對出租車運營企業更換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造成負面影響。
最后,同理,新政還會對目前正冉冉興起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造成波及。因為很明顯,分時租賃汽車也是屬于運營車輛,必然也會受到3萬公里累積里程的約束,
總結:新政利弊參半 但已是最好解決辦法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新政有利的一面:不能否認的是,“3萬公里政策”的確會對騙補企業造成打擊。根據此前有關部門對于新能源汽車騙補現象的調查顯示,有汽車企業把新能源汽車賣給有關聯的租賃公司,一賣一買輕松獲得補貼,但車輛并沒有實際投入運營。而新政的實施,一定能夠從根本上遏制這樣的騙補行為。
而這樣一刀切的政策,也有它不利的一面。比如說,幾乎所有的新能源企業都會受到政策影響,而那些真正做事的企業也會受到騙補企業的牽連, 由于新政的緣故,導致其短期資金負擔加重。
雖然弊端在政策出臺一開始就已顯露出來,但仔細想想,似乎現階段真的沒有更好的辦法能夠解決新能源騙補問題。一個新興市場的發展離不開相應的政策監管,去除各種不良企業,才能為那些踏實做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留出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而在這樣的發展進程中,總有犧牲,且不可避免。